成都市社区治理主体问题及路径研究

2015-11-26 08:01杨福川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下,成都市社区治理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发生巨大转变,各社区治理主体的现有关系及现有的社区治理主体模式的系列问题日益凸显。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有利于完善社区治理、构建合理社区治理机制的理论模型。并以点带面,争取为我国城乡统筹改革试验下社区治理主体的自身完善及工作开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社区治理主体 问题 路径

一、成都市社区多元主体治理中的若干问题

(一)主体间权责交叉、分工不明

一是农村新型社区中社区管理委员会与村委会职能混淆,社区管委会职工编制不明。二是撤村建社后,生产队打乱,虽然分居民小组,由居民小组组长代替队长职能,但由于职务不明确、职能混淆等原因,导致对居民的管理不善。

(二)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较低

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常住人口,在自身素质方面还不够,特别是一些涉农社区的居民,由于从农村搬到城市,对城市的生活方式还不适应,生活习惯方面还有待改善。

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根本动力,但目前多数居民特别是无社区户口的常住人口对社区缺乏向心力和归属感,主人翁意识不强烈。在调查中,我们向社区局居民累计发放调查问卷近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60余份,经整理分析,依然有近23.8%的人不会直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共服务与管理设施配套相对不足

一是新型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缓慢,导致居民生活不便。二是部分社区原有服务设施和预留建设空间难以满足社区规模渐进扩大和居民对服务设施渐进提高的功能需求。如:龙泉驿龙华二期建设初期停车位是按照1:0.5的标准进行建设,但随着小区车辆的增加,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了。

二、 如何构建合理的社区治理主体运行机制

1、以“法治”为核心

(1)加快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与基层管理体制治理的最密切的法律与条例共有4部,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实际,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截至目前,成都市共出台涉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政策性、地方性规章制度9项,涉及社区管理的政府性文件11份。 有法可依是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社区主体对社区的治理,必须要坚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坚持依法治理社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区治理主体要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作为基本遵循,要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依法办事作为根本要求。成都市在统筹城乡改革后,陆续出台了涉及农村产权、户籍制度、公共服务、医疗保险等4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达50份,众多规范性文件,保障了城镇化建设在成都市下辖的15个区县的顺利推进。

(3)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社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在社区治理中,理应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法律意识强、业务工作能力强的政法队伍,他们将成为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的推动者和保障实施者;各个社区治理主体也应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法律法规建设、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学习和提高重点,不断提高其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与水平

2、以居民高度自治为发展方向

(1)完善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农村新型社区,其大多由一个或几个村(组)的村落合并而成,总体上沿用村委会管理各自村民的传统方式,村民也习惯于仍然只服从原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因此,新型社区要真正形成一个权威性的管理机构来实施规范化、统一化管理。

(2)明确社区自治组织角色定位,避免行政化倾向

目前,社区治理组织机构设置较典型地表现为“强政府、弱社会”,社区经费实行“街道代管”、报账审核制,基层政权组织及其派出机构下的准行政组织角色浓厚,社区工作者穷于应付各类行政性事务。在处置政府与社区居民利益冲突事务上,无法作为自治组织反映诉求争取权利。一方面,无法独立参与社区管理;另一方面,无法起到冲突缓冲的作用,地位尴尬。

(3)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强化自治组织影响力

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要求社区自治组织改变其以往的管理思维和管理模式。社区自治组织的主要成员要加强对农村新型社区之“新型”特点的系统研究和“社区管理”知识技能的系统学习。在提高自身理论水平的基础上要敢于因地制宜的创新本社区的管理模式。如温江区瑞泉馨城提出了“1534+N”社区治理模式,双流县黄甲街道提出了志愿者服务积分制度,此种种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制度创新,均能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强化社区自治组织在当地居民中的影响力,为社区营造良好的运行机制。

3、以治理主体多元化为实施载体

(1)居委会、村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工作

社区自治组织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居民代表大会、议事会、监督委员会等是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在社区治理中应发挥主导作用。以成都市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在成都市新都区肖林社区的使用为例,通过向每一户居民宣传动员,收集资金使用意见后,社区居民议事会筛选确认资金使用意见,并投票产生资金使用办法,并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次召开社区听证会,确认资金使用办法。

(2)上级党政部门及其派出机关加强社区工作指导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区、县、镇政府的相关部门,如财政部、民政部、组织部应加强对社区在资金使用、纠纷调解、民事处理及人事任免上的指导。而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则更应负起对社区人事培训、组织建设以及与居民基本生活和保障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就业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的指导责任。

(3)盈利及非盈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工作

社区的盈利组织如物业公司,它们能为社区提供如街道保洁、养老、社区绿化等服务;社区的盈利企业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较好的福利待遇。而以社会公益团体如志愿者团队、爱心组织为代表的非盈利组织则能更好的为社区提供免费科学、教育、文艺活动的服务,从而丰富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

参考文献:

[1] 龙泉驿区统筹委调研采访记录

[2]成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中国·成都 http://www.chengdu.gov.cn/

作者简介: 杨福川 西南科技大学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 思想政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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