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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中的“民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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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济社会领域发展成熟的优质民用技术应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直接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服务,既是世界各主要大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军武器装备建设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军积极探索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中引入民用技术的路子,取得丰硕成果。
鼓励和支持民口企业参加国防建设尤其是军工建设(简称“民参军”),是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民参军”制度法规逐步配套完善,民口企业、民用技术和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研生产活动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保障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
(一)“民参军”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当前,我国“民参军”领域已初步形成了涵盖顶层法规、实施办法以及承制目录“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顶层法规提供遵循。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和条例,为促进“民参军”提供了基本遵循。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将国家职能定位于“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提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概念,还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1]这些法规条款,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状况,首次为“民参军”制度框架的构建奠定了法理基石。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对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细节进行了科学规范,其中第八十六条明确提出,“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2]以此为依据,2002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对我军装备采购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3]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军装备采购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为“民参军”制度框架的构建提供了具体指导。
实施办法明确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对“民参军”行为进行科学合理规范。针对这一实际情况,相关政府部门以“民参军”宏观顶层法规为依据,先后出台了若干实施办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参军”活动的管理细则。2007年3月,当时的国防科工委连续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口企业和资源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4]2010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总装备部联合颁布了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对民口企业和资源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任务竞争作出规范。[5]2010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条件”,以及“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等条款。[6]
承制目录遴选企业。为更好地遴选优质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相关部门还以顶层法规和实施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内容,编制了对“民参军”行为进行管理和引导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2006年8月,总装备部首次正式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全国有69家装备承制单位经严格审查后进入名录,标志着我军以装备采购方为主导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制度开始全面实施。[7]2011年6月,总装备部再次批准发布《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在1600余家上榜企业中有近900家民口企业,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参军”管理机制初步建立。《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实行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的动态管理。今后,总装备部还会在该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格审查范围,不断吸纳社会优势资源为国防建设服务,加快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立。[8]
(二)民企“参军”初见成效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多元化,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民口企业积极承担部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全力满足部队武器装备建设领域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在《陆军及通用装备型号研制竞争择优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下,参与陆军部队武器装备建设的民口企业数量连年攀升,范围也逐渐由元器件、零部件向整机、主机延伸。某新型山地挖掘机在山坡、沼泽等复杂作业环境中如履平地,机动操控灵活自如;某轻型突击车搭载多种轻武器,配备导航定位系统,越野性能卓越;某新型机器人采用履带复合行走装置,能适应沙石、滩涂等复杂地形,具有轻便灵活、适用广泛等特点。这些新型作战装备,均出自民口企业的创新之手。某民口企业在与多家传统军工企业竞争某型红外热像仪研制任务中胜出。相比军工企业,这家民营企业的产品报价要低10%-20%,每年可节约一大笔国防经费。通过实施“民参军”战略,还大大缩短了武器装备研制周期,为陆军装备关键技术持续升级注入了新的活力,民口企业日益成为推动陆军部队武器装备建设科学发展的一支生力军。[9]
我国“民参军”制度设计概览表
在各项政策措施的强力助推下,通过引入优势民口企业和资源破解制约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瓶颈”,已经成为海军各部队的自觉行动。在海军北海舰队某潜艇基地组织的一次军民融合机动保障演练中,某民口船舶燃料公司的油轮和水船快速完成抛缆、架管输油等动作,配合码头补给系统为某艇实施双向加注;某民口特装集团专家对某型鱼雷实施紧急抢修。民口企业科研力量的加入,促使该基地装备综合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10]亚丁湾护航行动中,某型由某民口造船厂生产的高速巡逻艇在巡逻警戒、人员换乘和应对多批次可疑目标时,表现出优异的战技性能。为更好地利用优势民口企业和资源为部队武器装备建设服务,海军还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在京签署军民融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海军现代化建设需求为牵引,以国家现代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为基础,组织开展联合技术研发与攻关,努力实现新的发展跨越。[11]
空军油料系统积极探索“民参军”武器装备保障的路子,积极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引入优势民口企业和资源服务于国防建设,开辟了武器装备保障能力生成的新途径。航空附属油料保障具有品种多、数量少、运输距离远、配送分发繁杂等特点,传统的自我保障模式不仅效率低,而且费用高。为此,他们借助由民口企业组成的地方物流配送网络筹建航空附属油料保障网,筑起了一条连接市场与战场的附属油料保障“快车道”。此外,他们还通过与民航有关部门协商,建立了军民机场油料互供联保机制,把战时油料保障纳入军民机场油料互供联保机制,将全国百余个民航机场全部纳入“战场预置”,实现了双方飞机油料供应的无缝链接,使空运形成覆盖全域、通达全境的油料保障网,一旦战时需要即可发挥出巨大保障潜能。青海玉树地震发生后,空军军需物资油料部与民航部门迅速启动互供联保机制,使玉树周围的数个军民机场同频联动。在20多天的奋战中,民航机场共保障空军飞机142架次,加注油料2109吨,为圆满完成抗震救灾空运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撑。[12]
河北省“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发布会现场
(三)民技“参军”结出硕果
将经济社会领域发展成熟的优质民用技术应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直接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服务,既是世界各主要大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军武器装备建设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军积极探索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中引入民用技术的路子,取得丰硕成果。
截至2013年5月,全国已有500余家民口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生证”,1000余项民用技术应用于装备研发。[13]某型机器人核化侦察系统,在民用机器人基础上经过技术改装,如今已驰骋特殊“战场”。近年来,用于玉树抗震救灾、广州亚运安保等任务的多种型号非战装备,完全凭借民口企业的技术优势完成研制定型并交付使用,不仅节省了50%的采购经费,而且满足了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迫切需求。总装备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率先开展军用方舱、光电观测、军用空调等集中采购试点,积极探索民技军用路子,为全军装备部门积累了宝贵经验。以军用方舱为例,通过竞争采购,型号由438种减少为20种,不仅提高了方舱的标准化水平,而且节约了大量科研经费,取得显著的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14]
近年来,江苏省支持军民两用科技项目600余项,在优势民用技术服务于国防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江苏省军区联合驻地相关企业研发出“炮兵作战指挥快速反应系统”“要地防空作战指挥与训练系统”和“穿墙探测雷达”等100余项技术革新成果,广泛应用于部队战备训练。其中,1项获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62项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在省军区和驻军部队战斗力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该省已有300余家民营企业通过保密资格认证、200余家民营企业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省军区联合省科技厅举办了三届军地科技合作对接会,达成技术合作项目720余项,其中民技军用项目500余项,技术领域涵盖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多个新兴产业。省军区装备部与南京捷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的“车载电子设备隔振装置”,被推荐参评2013年度军队科技进步奖。[15]
河北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优势民用技术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6月底,河北省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共有96家,其中民口配套企业77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共有50家,其中民口配套企业36家。这些民口企业的配套范围涵盖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所有的技术门类,其中很多企业还承担“神十”飞天、“嫦娥”探月、“辽宁”号航母入列、四川雅安抗震通信、国庆大阅兵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目前,河北省正在研究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口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意见》,今后将鼓励越来越多的民口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计划到2018年,河北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民口企业要达到200家以上,着力培育2个年销售收入50亿元、3个年销售收入10亿元、5个年销售收入5亿元和10个年销售收入1亿元的“民参军”企业。力争进一步壮大“民参军”产业规模,提升“民参军”技术含量,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领先,经济实力雄厚的市场主体。[16]
作为传统军工重镇的四川、湖南、陕西、黑龙江等省,正在积极探索依托自身传统优势,培育和引导优势民用技术参与国防建设的路子。四川省充分发挥绵阳国家科技城在核心技术领域的独特优势,通过区域集聚效应吸引和带动民口企业参与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制造[17],在引导优势民用技术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同时,锤炼了队伍,锻炼了能力,为推动技术领域“民参军”深度发展储备了强大后劲。湖南省以“筑巢引凤”的十大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十大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为抓手,着力打造鼓励和吸引优势民口技术“参军”的“双十工程”[18],民技“参军”已初见成效。陕西省以航空、航天、电子等传统军工优势领域为依托,构建吸引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孵化平台,充分发挥相关军工技术领域的溢出效应,提升“参军”民口企业的创新能力,民技“参军”正稳步推进。黑龙江省研究制定专项措施,鼓励和引导民口优势技术参与民品科研生产,“民参军”已成为拉动黑龙江省传统军工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此外,贵州、湖北、河南、安徽、江西、重庆、西藏等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民技“参军”深度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四)民资“参军”效益显著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下,我国民间投资参与国防建设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在航空、电子等军民两用领域开展了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引入民间投资的尝试。2006年,西飞集团开始筹划将国防资产、整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西飞国际”,并于2007年1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成为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首家通过股票市场引入民间投资的公司。“西飞国际”也因第一家拥有国防资产而成为“军工第一股”。[19]为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参军”,国务院2010年5月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专门列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条款,其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为民间投资参与国防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20]在此基础上,2012年7月,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颁布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相关细则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不断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十一大军工集团已有70多家公司实现了A股上市。这些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吸引了大量民间投资,促进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部分军工集团公司A股上市公司数量统计图[21]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党中央明确作出在经济社会与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在这一利好消息影响下,民间投资参与国防建设的热情更加高涨,证券市场国防军工板块获得极大提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军工领域军民融合前景的预期。源源不断的民间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不竭的强大助推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总体要求,作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推进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民参军”的战略部署。与上述要求和任务相对照,当前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民参军”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民参军”顶层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民参军”领域的法律法规细则,初步形成了涵盖顶层法规、实施办法以及承制目录的制度框架,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为“民参军”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分灶吃饭”思维定式影响,有的部门和地区往往通过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来推进“民参军”,目前尚缺乏从国家层面对“民参军”活动实施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促进,以及确保军品市场竞争公正有序开展的顶层体制机制。
(二)优进劣退的各种壁垒依旧存在
当前,民口企业和资源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程序仍然过繁,审批周期仍然过长,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种信息传递不透明、公开不及时,阻碍民口企业和资源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同时,受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影响,军工企业与军方、政府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不管是进入壁垒还是退出壁垒,都会极大地迟滞民口企业和资源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进程,进而对“民参军”深度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三)“民参军”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口企业已日益成长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中的部分优势民口企业更是成为参与国防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重使用、轻培育”现象。在“民参军”过程中,往往是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有了迫切需求之后,才会临时想到寻找具备资质的民口企业,对“民参军”主体培育工作重视不够。而作为“民参军”主体直接竞争对手的军工企业,在优惠政策、订货渠道等方面享受着大量资源,还占据着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先发优势”,使民口企业处于相对劣势。同时,信息化条件下的国防科技项目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参军”民口企业随时面临着因竞争失败而退出“民参军”领域的风险,给“参军”民口企业造成了相当的压力。当前破解这些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仍不够完善。
(四)“民参军”范围仍有待拓展
当前“民参军”主要集中于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生产领域,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相对照,维修领域的“民参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当前“民参军”主要局限于国防科技工业,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安全和发展的战略需要。近年来,在海洋开发等新兴领域也出现了“民参军”趋势,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新的驱动引擎,但体制机制设计相对滞后,尤其缺乏对其进行合理引导、监管和规范的制度和政策。
针对当前影响和制约“民参军”的主要问题,应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积极谋划鼓励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有效举措,努力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目标。
(一)构建从国家层面推动“民参军”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
鼓励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部署为指导,构建从国家层面推动“民参军”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超越部门地区利益的“民参军”统一领导机制。在对各地区和部门民口资源类别、数量、规模、布局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从国家安全和发展的整体战略利益出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藩篱,建立起对各种“民参军”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民参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细则,着力在全国范围内对“民参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二是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民参军”深度发展的军地协调、需求对接机制。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求为牵引,以各种民口产品和技术的现实和潜在供给为依据,构建横跨军地两大系统的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围绕“民参军”领域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进行联合办公,及时研究解决供求双方在“民参军”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及时面向军地双方公布各种“民参军”领域供求信息,确保市场在“民参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努力促进需求和供给实现有效对接。
(二)打破阻碍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准入退出壁垒
鼓励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基本要求为依据,着力打破阻碍“民参军”的各种障碍。当前尤其要下大力打破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和退出“两个壁垒”。一是打破不合理的阻碍民口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活动的准入壁垒。着力在基础资源共享、保密资格认证、军用技术标准、优惠政策补贴、税收直接减免等方面下功夫,简化“民参军”审批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及时向“参军”民口企业公布相关信息,真正使“民参军”企业享受与在位军工企业相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进一步降低直至消除民口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障碍,切实采取措施保护民口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激发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内生动力。二是打破不合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退出壁垒。在减少“能者上”阻力的同时,还要下大力解决“不能者下”的问题,打破固化在位军工企业特殊身份的退出壁垒。应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斩断各种不合理的既得利益链条,还原在位军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应该具有的本来面目,使之真正与民口企业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经受来自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优胜劣汰竞争的考验。
(三)精心培育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维修的“民参军”主体
鼓励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为方向,精心培育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的“民参军”主体。一是消除军品科研生产维修领域的在位军工企业和“参军”民口企业的差别性待遇。加速推进军工企业改制,逐步弱化直至消除行政色彩,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依法杜绝在位军工企业凭借其优势地位实施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列入承制目录和具备“参军”潜质的民口企业,除平时在政策、技术、资金以及资源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建立科研院所对口帮带和支援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其综合竞争力。二是对国防科研生产维修领域竞争失败的民口企业进行适度补偿。在调查核实各种先期投入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划拨专项科研资助经费、间接增加其他领域订货、提高企业生产信誉等级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竞争失败的民口企业进行适度补偿,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损失,使这些企业不会因竞争失败而丧失继续参与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四)科学评估、谨慎拓展、集中监管新兴“民参军”领域
鼓励优势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必须本着对国家核心安全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新兴“民参军”领域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和评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拓展新兴领域,同时依法加强对已有新兴“民参军”领域的监管和指导。一是科学评估新兴“民参军”领域。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求为依据,有针对性地遴选经济社会领域各种新兴的民口企业和资源,科学评估与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关联程度,切实将不涉及国家核心安全利益的新兴“民参军”领域列入备选目录。二是谨慎拓展新兴“民参军”领域。以备选目录为依据,通过小范围试运行,初步确定拟推广的新兴“民参军”领域目录,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下,由点到面逐步加以推广实施。三是集中监管新兴“民参军”领域。对已在实践中推广和运行的新兴“民参军”领域,应依法对新兴“民参军”主体的行为进行实时的集中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其行为效果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一致。尤其要加强对新兴领域“参军”民口企业和资源相关背景和资质的审核,防止因把关不严而对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人民日报》1997年3月1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民日报》2002年7月10日。
[3]《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人民日报》2002年11月2日。
[4]廖文根:《我国将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品研制》,《人民日报》2007年3月4日。
[5]《2010年中国的国防》,《解放军报》2011年4月1日。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摘要)》,《国防科技工业》2012年第4期。
[7]李瀛、赵波:《我军全面实施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解放军报》2006年8月19日。
[8]李清华、田兆云:《我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发布,近900家民口企业上榜》,新华网,2011年6月7日。
繁忙的军民合用机场(摄于汕头市外砂机场)
[9]张晓祺、王世忠、吴畏:《民企“参军”:从星火到燎原》,《解放军报》2013年3月20日。
[10]于航、刘凯:《北海舰队某潜艇基地军地联合保障成为常态》,《解放军报》2013年4月28日。
[11]钱晓虎、莫小亮:《海军与工信部等签署军民融合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解放军报》2013年6月21日。
[12]刘建章、高明阳、安普忠:《“战争血液”畅流战场——空军油料系统深化军民融合提高保障力纪实》,《解放军报》2013年1月2日。
[13]《军民融合,九万里风鹏正举——全军和武警部队贯彻落实习主席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指示述评之八》,《解放军报》2013年5月27日。
[14]张晓祺、王世忠:《多项民用技术将用于装备研发 我军民融合陆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初具规模》,《解放军报》2012年2月19日。
[15]张晖、吴宁:《解放军战备现新思路 200家民营企业可生产武器》,今晚网,2013年12月26日。
[16]黄金铮:《河北多重措施鼓励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中国日报》2013年7月17日。
[17]《2013中国科技城科技博览会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18]《湖南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
[19]仲文学:《浅议中国国防资产证券化》,《中国军转民》2009年第2期。
[20]《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0年5月15日。
[21]杨少鲜、王秀素:《我国军工企业上市融资发展研究》,《科技和产业》2013年第1期。
(据《中国军民融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