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燕++李静
摘 要:大学生初入大学,一切都是新鲜的,很多都是未知的,在大学期间会和很多人和团体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致使一些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知道。因此,作为大学生要了解在校内校外可能发生的权利侵害,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大学生;合法权益;权利侵害;法律救济
一般而言,大学生都是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进入大学后基本上脱离了父母的保护,开始学会自立,学会独立面对校园生活,校园生活既新鲜刺激,又充满了风险。大学生初入大学,对陌生的环境缺乏独立生活的经验,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且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不知道。因此了解必要的权利侵害和法律救助是必须的。
大学生一旦进入大学就与学校之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是和学校,学校周边的所有和大学生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主体都有可能对大学生权利造成障碍和形成直接伤害。根据大学生所处的环境来看的话主要可能受到的侵害分为校内和校外。
一、受到校内的权利伤害
学校作为行政教育机构,收了学生就必须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但是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只是从学校的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制度,很少考虑学生的权益,因此校方在行使教育职权时就会经常出现侵害大学生权利的现象。比如学生宿舍经常出现笔记本电脑被盗事件,学生报了案,并要求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时,学校却总是不作为,认为贵重物品丢失是学生自己的事,应该有警察破案解决问题,却没有想怎样加强学校监管,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还有就是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也会侵害大学生的权利。主要是学校在根据校纪校规处罚学生时往往忽视大学生的其他权利,从而侵害到大学生的权利,如对夜不归宿、交往过密、抽烟、打架斗殴的学生给予处罚并在全校通报时,就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
除了学校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外,学校内的同学与同学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大学生来到学校学习,就与教师形成被教育与教育的法律关系,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大学生的人格权同样圣神不可侵犯,但是,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经常报道幼儿园小朋友人格尊严受到侮辱的消息,与之相比较,侵犯大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并没有那么普遍,也没有那么严重,但也时有发生。例如,教师当众辱骂学生,侵害了大学生的荣誉权;大学生协助教师进行科研项目或替代老师出外授课,但老师不付报酬的。除了教师以外,大学生之间也会产生法律关系,例如大学生互相斗殴至伤,偷窃学生财物、公开他人隐私等行为侵犯了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和隐私权。
二、受到校外的权利侵害
大学生既是普通的公民,又是在校学生,其拥有着普通公民和学生的双重身份。在校园里,大学生是个享有学生权利的学生,学校及老师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校外,大学生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如买东西,大学生是个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如去电影院、超市等场所无故对大学生进行搜身,开包检查其随身物品,就侵犯了大学生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在校外与其他公民或社会群体形成法律关系,也会受到权利侵害。
三、加强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增强师生法制观念
依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求广大高校教师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这就要求高校教师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平等教育理念和法制教育观念,依法治教,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四、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大学生在上大学期间会遇到很多侵犯其权利的事情,这就需要大学生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多看新闻,多看书,多了解相关案例,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尽量避免侵权事件发生的同时学会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行政救济,通过他可以解决与学校之间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例如大学生可以对学校所作出的退学处分或是扣发毕业证书或是其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判罚不服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是民事救济,通过他可以解决大学生与其他公民的民事纠纷问题。例如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对大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学之打架斗殴,借款等问题,大学生可以采取民事救济的途径,既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进行调解,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刑事救济,他是针对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救济的措施,是最有效的途径,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给触犯法律的人以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参考文献:
[1]董和平等.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管建平:论高校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的实现途径[J].宁波大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