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死刑制度现况与政策建议

2015-11-18 09:55张丽卿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死刑

张丽卿

关键词: 死刑;死缓制度;罪刑均衡

摘 要: 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呼应人民法感情,必且兼顾人权保障与人道关怀。就台湾而言,在立法上,限于重大侵害生命或国家社会安全法益的犯罪,才可保留死刑;同时也可参酌大陆的死缓制度,给死囚最后的观察机会,若其真诚悔改,经严谨公正的程序确认,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法院必须坚守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等相关原则,只有检察官求处死刑的案件,法院除非对于犯罪情节最重大之罪,手段凶残,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否则不得科处死刑,且应修法要求法官评议一致,方可为死刑判决;此外,其他相关的配套,如矫正措施的改良、强化强制辩护制度等,亦不可忽略,以期死刑制度的改革能够真正成功。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5)06067810

死刑是古典的刑罚,与刑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但随着社会变迁,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日,死刑是否应该留存,出现极大争论。死刑涉及受刑人的生命权,同时必须衡量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与观感,以及社会大众的正义感。死刑与伦理、宗教、哲学、政治、社会等息息相关,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不论废除死刑的正反意见如何,国际上确实是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但以全球总人数的比例观察,死刑废除又未必是绝对多数。

因为死刑存废没有绝对性,所以双方争论才会没有休止。台湾也是如此。最近一次掀起台湾民众关注死刑议题,是因为2014年的“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①。该年5月,21岁的男大学生郑捷于21日下午4时许,持刀于捷运车厢与车站内随机杀人,共造成4死24伤。由于嫌犯仅是成长背景单纯的大学生,案发后却毫无悔意,且经法院鉴定无精神障碍的情形下,经一审宣判四个死刑,目前二审上诉中。本案激起社会舆论的探讨,除了随机性的犯罪特征造成社会的不安感外,关于死刑存废与是否应予执行的议题,又再次浮上台面,形成正反两方的论战。

同样的,近年大陆也对于死刑议题讨论很多,显见两岸在死刑制度上,都进入刑事政策的十字路口,死刑是存或废,又或应当如何改革,都是重要的问题。本文先就台湾地区有关死刑制度的现况进行说明,再简述死刑存废的纷争,最后提出政策面的改革建议。毕竟,在死刑议题上,关于人民的法律感情、国际的法制趋势,台湾或大陆都不能置身事外,也都应该找到适合两岸人民的制度,以解决死刑的问题。关于大陆、台湾死刑的比较研究,可参见甘添贵《两岸死刑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兴法学》1991年第32期。

一、台湾死刑制度的规范与执行现况

台湾地区有关的刑法规范,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及附属刑法,保有死刑规定。普通刑法的死刑规定,例如,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03条内乱通敌罪;第120条委弃守地罪;第271、272条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强盗罪之结合犯等。特别刑法的死刑规定,例如,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伪造、变造币卷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罪;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敌前违抗作战命令罪、第66条战时为军事上虚伪之命令、通报或报告罪等;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消灭种族罪;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16、17条妨害兵役致死罪;惩治走私条例第4条的拒查捕伤害致死罪等。附属刑法的死刑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00条劫机罪、第101、110条的危害飞安致死罪。

为了避免刑罚适用的僵硬,以及国际废死的趋势,近年几次刑法修正中,已将唯一死刑的规定全面废除。法定刑中,唯一死刑的存在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一旦法官判断构成该犯罪,就只能发动死刑,完全没有任何审酌的空间,但个案不同,案情有别,只能判死的话,对于被告或社会来说,都是不合乎人的感性与理性的。是故,诸如2002年刑法修正,将掳人勒赎罪并故意杀人者的唯一死刑,改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006年又将刑法有关海盗致人于死罪、海盗罪的结合犯的唯一死刑规定,修改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总之,目前台湾的普通刑法,已无唯一死刑的刑罚规定;陆海空军刑法中的唯一死刑规定,也都修正为选科死刑或无期徒刑。

在死刑的执行上,据数据显示,1981年至1986年有52人;1988年有22人;1989年升至69人;1990年更高达78人;1991年有59人。台湾近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逐年递减。1997年开始,执行死刑达38人;1998年有32人;2002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降为9人;2003年有7人;2004年有3人;2005年有3人;2006年与2009年,没有死刑犯接受执行。参见(台)“法务部”:《2007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08年12月,第177页;《2006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07年11月,第179页;《2000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01年11月,第164页。

不过,从2010年以后,台湾又陆续开始执行死刑,2010年4人;2011年5人;2012、2013年为6人,每年约有4到6位死刑犯接受死刑执行。许春金:(台)“法务部”司法官学院2014年委托研究计划《2013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14年11月,第60页。

然而,台湾当局执行死刑的动机,却受人民议论。反对者认为,政府藉由执行死刑,平息社会对于政府处理治安问题不善舆论的手段。例如,“法务部”于2015年5月29日发生“台北市文化国小随机杀人事件”2015年5月,某男闯入台北市文化国小,随机对一名八岁女童两刀割喉。嫌犯落网供称:“因为找不到工作,所以生气想杀人。”事件爆发后,全台愤慨。参见陈恩惠,邱俊福等:《小二女校内遭割喉》,《自由时报》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84889(最后造访日期:2015年8月3日)。

后,随即于同年6月5日即对六位判决确定之死囚执行死刑。“中央社”:《“法务部”执行死刑 黄主旺等6人面临枪决》,http://udn.com/news/story/2/948199(最后造访日期:2015年8月31日)。endprint

不过,肯定者则认为,既然司法判决死刑定谳,依法当执行死刑,若判死而不执行,则司法威信将会扫地,且被判死者是犯下重罪者,基于社会正义的期待,本应执行。

同样的,台湾社会对于是否废除死刑的议题,也有两极化的意见。特别于发生高度瞩目的重大案件时,人权团体基于贯彻人权保障的理念与精神,认为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误判,造成无法挽回的冤狱,对于人性尊严、生命的绝对价值,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是在2005年12月由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湾人权促进会、辅仁大学和平研究中心、东吴大学张佛泉人权研究中心、台北律师公会、台湾促进和平基金会等团体单位,共同发起所组成。

对于一般民众,尤其是被害人家属,死刑除可彰显正义,平衡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恶害外,同时具有重建人民法感情的功能,[1]11-12所以依据数据显示,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2006年的调查指出,仍然有78%的民众表示不赞成废除死刑;“法务部”于2010年委托台湾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由杨士隆主持的《全国民众犯罪被害暨政府维护治安施政满意度调查》中也明白指出,仍有高达74%的民众不接受废除死刑的刑事政策。该报告指出:“总计仍有七成四民众不赞成废除死刑(包括45%坚决反对废除死刑,以及30%基本上不赞成废除死刑但有配套措施下愿意同意)”参照杨士隆:《全国民众被害暨政府维护治安施政满意度调查报告》,2010年1月。

最新的民调是台湾TVBS电视台于2015年6月作成,有82%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TVBS新闻:(TVBS民意调查中心)《八成二民众不赞成废死》,http://news.tvbs.com.tw/local/news-602428/(最后造访日期:2015年8月25日)

从历年统计数据发现,台湾仍有八成左右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相同的观察,如杨文山、张喻婷《台湾社会对死刑的态度变化长期趋势之研究》,《刑事法杂志》 2007年第3期,第58页。

事实上,世界各国对于死刑存废的民意都在拉扯,以德国为例,西德在1949年就已经将死刑废除,但是根据Institut für Demoskopie Allenbach的年度统计报告,1950年代仍有55%的西德人民赞成死刑,直到1971年开始才有反对死刑人数比较多的现象(46%反对;43%赞成)。反对死刑人数较多的局面,一直到1990年代,因德国社会上发生多起儿童遭性虐待致死案件。1996年调查,高达60%赞成对虐儿致死的罪犯处以死刑,也有50%赞成将绑架萌杀的罪犯处以死刑。参照卢映洁:《简论德国与台湾之被害人保护措施,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全华科技》,2005年3月,第37页。

毕竟死刑议题所涉及者,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已,此更包含传统文化、宗教、历史等诸多面相。在台湾,因果轮回、善恶有报的观念等,几乎是所有人生活的一部分,很显然的,废除死刑在台湾的民意上无法得到支持。[2]106、107不支持废死并不是错误,这本来就是一项价值判断;但对法律人来说,如何兼顾人权保障与民意依归,是必须思量的问题。

二、死刑存废的争执与检视

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学说上讨论很多,本文仅择要论述。简言之,支持死刑留存的理论认为死刑可以满足正义要求,且能预防犯罪,并合乎经济效益;反对死刑的则认为,死刑难以补救,违反现代刑事政策思潮,欠缺对于生命尊重的人道关怀。

(一)死刑留存论

反对废除死刑者认为,死刑象征正义得以实现,并且藉由死刑的威吓力达到预防犯罪效果;此外,死刑存有经济效益,不仅可以彻底将重大罪犯与世隔绝,更能节省监狱管理的支出,避免国库负担日益加重。主要理由如下:

1.社会正义的期待

人类社会长久存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观念,就是应报思想的写照。应报并非复仇,亦非群众攻击欲望的发泄,而是为实现正义,犯罪人因其实施的恶,必须得到该有的痛苦,而应报的重点就是出于衡平犯罪为社会所带来的损害。从该理论观点,自应有一个符合人民情感的正义社会与状态。当犯罪破坏这个状态后,就应透过刑罚来予以回复。[3]故依照应报思想,已发生之犯罪行为,是决定刑罚的理由与尺度,刑罚的种类与尺度,应依照犯罪行为的恶害程度与责任轻重加以决定,此即责任原则。[4]23以下重大残虐的罪犯被判死刑,是因其犯罪恶害程度高且情节严重,这是责任原则的展现,正义的实践。

此外,法律是人类社会互动下的产物,人类则是具有情感的理性动物,对于法律机制的考虑与设计往往无法脱离人民生活所需的情感诉求,也就是法律也需顺应人性的自然感受。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彰显“公的”正义,避免“私的”正义,亦即杜绝私刑,避免司法地下化。若人民的法情感无法循国家法律途径获得纾解,人民将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特别是天怒人怨的重大犯罪,若不执行死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亲友会认为司法不公,进而选择私下向犯罪者报复。换言之,死刑存留可以彰显社会的正义,平抚被害人的怨愤,进而维持法治国秩序的完整。

若有妥适的死刑执行方法,死刑也并不一定是“残酷的刑罚”。且从正当程序的观点看,死刑存废的问题与刑事裁判制度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对于极为凶残的犯罪者,实有剥夺其生命而完全从社会隔离的必要。美国学者伯恩斯(Walter Burns)指出:“罪犯必须为他们的罪行付出生命的代价。犯罪被害的幸存者,可以合理地要求这种补偿,因为我们也是罪犯罪行的受害者。只有透过惩罚罪犯,证明了世世代代、不分国界约束人类行为的法律的存在。”Walter Burns, “The Morality of Anger”,in:

PUNISHMENT AND THE DEATH PENALTY, ed. By Robert M. Blaird,NY:Prometheus Books 1995,p.151.endprint

总之,执行死刑才能有满足正义的要求,并且可以一劳永逸,永远根除后患。今日死刑虽仍存在,却仍有令人发指的刑案发生,故以宗教、人权的角度,或担心误判的理由,要求废除死刑,让人忧虑治安可能变得更糟。

2.预防犯罪的可能

从传统刑罚理论来看,所谓的一般预防理论,也就是威吓效果,是着眼于人的理性,因为人皆有权衡利害得失的能力,凡理性之人皆知欲望不能满足虽有痛苦,但如以犯罪方式满足欲望,从而接受刑罚制裁,其痛苦必大于欲望不能满足的痛苦,是故理性人宁愿舍弃刑罚的痛苦,而忍受欲望不能满足的痛苦。换言之,藉由刑罚所生的心理强制作用,可以吓阻一般社会大众,使之在犯罪的边缘悬崖勒马,并且标举出对抗不正行为的道德倾向,打消社会大众潜在的犯罪意念。另也有从特别预防的观点来看,将犯罪人视为社会的危险源、或是如同战争时之敌人,透过死刑将其永久排除等敌人刑法等思维来支持死刑的存续。有关德国Jakobs教授提出的敌人刑法理论之介绍,可参照曾淑瑜:《评雅布各斯(Gunther Jakobs)的“敌人刑法”》,《华冈法粹》2007年第37期,第33页。

以台湾“刑法典”为例,刑罚分为主刑、从刑,前者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罚金,后者则有褫夺公权、没收与追征、追缴或抵偿。刑罚对于一般社会潜在犯罪者存有威吓性,其可阻吓社会中可能对法益产生破坏之人,其中死刑最为严酷,对于人民的警示意味最大,一般预防功能最为强烈。靳宗立:《刑法总论II:刑事法律效果暨适用论》,作者自印,2011年11月,第96页。

但应注意的是,一般预防的极端,就是衍生出乱世用重典。当地区性治安恶化或动荡不安时,国家的刑事政策往往就会容易倾向重刑化的一般预防导向,就死刑的执行来说,也会过于频繁,可能形成罪刑不均的问题。因此,基于罪刑平衡原则,国家不可仰仗死刑的威吓性,而不分轻重一律处以死刑,所以只有在侵害他人生命或破坏国家社会安全的重罪才有死刑规范,如台湾地区刑法有关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破坏国家安全的暴动内乱罪等。

3.经济效益的考虑

在政策面观察,死刑合乎经济原则,一是确实除害,国家利用死刑一次性且彻底的将重大罪犯与世隔绝,杜绝重大罪犯未来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二是减少狱政开支。

台湾确实曾经数度发生杀人犯出狱后又杀人的案件。例如,台湾台北市曾发生“幼儿园分手杀人案”。2009年,某男枪杀打算与其分手的幼儿园女老师,其直接瞄准死者头部开枪,手段凶残,且不顾旁边就是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嬉闹。更让民众无法接受的是,该男于十六年前就曾犯下杀人重罪。参见姚岳宏、王瑞德等:《安亲班外女老师遭枪杀命危》,《自由时报》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55403(最后造访日期:2015年8月3日)。

这些案件的发生,造成民众认为,对于这些凶残的罪犯,认为应永远与世隔绝。而且,如不以死刑处罚,台湾现行制度的无期徒刑,并非真正“无期”。按台湾“刑法”第77条,原则上无期徒刑逾25年,便可申请假释。虽然有呼吁建立终身监禁的概念,但论者亦有谓,终身监禁未必人道,且不合乎经济效益,因为台湾监狱已经人满为患。

当前台湾监狱已经超收,监狱管理的费用庞大,若废除死刑改以终身监禁的方式对付重大罪犯,则政府将要负责照顾终身监禁者的一生,如此将增加财政负担,且原本应用来建设台湾的税赋,却花费在罪犯的生活开销上,人民亦不服气。再加上各项监狱管理上的支出,已经让政府无法负荷。如果以终身监禁对付重大罪犯,等于是终身照顾他的生活,则国库负担更加沉重,[5]502势必成为一项令政府财政头痛的问题。以台湾台北监狱为例,2010年岁出预算便达新台币近4亿元;实际岁出2008、2009年,光是矫正业务就花费新台币4亿元左右。除了经费问题之外,台湾监所存有超额收容的问题,1993年最为严重,超收比率高达51.59%,近年虽然趋于缓和,但根据2014年4月的统计,矫正机关核定收容人数为54 593人,但实际收容人数为64 362人,整整多出了近万人,约18%的超收率。相关数据源:台湾台北监狱,http:∥www.tpp.moj.gov.tw.(数据统计至2015年8月31日)(最后造访日期:2015年9月5日)。

(二)死刑废除论

最为典型的说法,例如台湾前“法务部长”王清峰认为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不但没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残忍化的不良后果”,又审判者并非神,本于生命尊重与国际潮流,应该“让宽容的力量大于复仇的怨恨,让理性说服心理上的恐惧”,暂缓死刑执行至废除,[6]她也因这个主张引发轩然大波而黯然下台。简言之,主张死刑应予废除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死刑恐怖且无法补救

论者认为,死刑恐怖野蛮,以死刑去威胁残酷的犯人,对国家而言,是不智及自贬身价做法。Günther Kaiser,Kriminologie.Eine Einführung in die Grundlagen,C.F.Müller,Müchen,10. Aufl.,1997, S.1041.死刑的执行,无论斩首、斩腰、枪毙、电击、绞杀、毒杀等任何一种方式,均显现以暴易暴的报复心理。林山田:《刑法通论(下)》,作者自印,2008年1月,第467页。再者,死刑似乎超过刑罚的相当性原则,[7]151因为死刑的执行不是立即的,死刑判决定谳之后,直到死刑执行这段时间,死囚均活在恐怖的死刑阴影中,慢慢接受死亡的事实。这种过程无异给受刑人双重的负担,无异是“双重处罚”,这种负担已经远超过被害人所承受的悲痛,所以死刑并非是公正的刑罚。[5]501

不过,就废除死刑的主张中,最为深刻有力者则属死刑的无法回复与难以补救的特性。参见靳宗立:《刑法总论II:刑事法律效果暨适用论》,作者自印,2011年11月,第96页;林钰雄:《新刑法总则》,作者自印,2014年9月,第24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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