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是否仍须承担赡养义务?

2015-11-17 00:05廖春梅
老年世界 2015年5期
关键词:赡养费自理义务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的儿子因发生车祸,落下二级精神残疾,只能与人简单交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其原来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事发后仍能每月从公司分得金额较大的红利。如今,我和丈夫均已74岁,不仅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且只能靠每月从政府领取200余元补贴度日,生活极为困难,无奈之下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却被拒绝。请问: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吗?

读者:谢小芳

谢小芳:

你的儿子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你具备获得赡养费用的法定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中明确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二是生活困难。另一方面,你的儿子不能因为生活不能自理而免除赡养义务。《宪法》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你的儿子虽有二级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但由于其仍然有着较高的固定经济收入,能够对你们给予精神慰藉,具有对应的赡养能力,决定了其不得因此推卸责任,照样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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