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姝
摘要:明清以来清水江一带以其优越的自然条件成为我国杉木的产地之一,木材贸易的繁盛使当地出现了大量的林契文书。通过对加池村姜绍烈老人家文书的梳理以及与多位村民进行的访谈,了解了清朝以来加池村林权的变动情况。通过对这一变动情况的研究,可以借鉴以前林权管理的经验,以不断完善现夸我国的林权制度。
关键词:加池村;清水江文书;林权变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3-0079-06
加池,又称加什、家池、嘉什,是青山界古四十八苗寨之一,距今有约700年的历史。坐落于清水江中下游,位于河口乡东部,距乡政府所在地6公里,东邻文斗村,北邻岩湾村,南邻中仰村,西邻湖区。现村中有5个村民小组,186户900多人,土地总面积10037亩,有林地4827亩,水田375亩,旱地40亩。加池寨98%为姜姓,也有少数马、王、杨、唐等小姓。加池寨姜姓人群又主要分为三大房族,即母猪形、六房形和金盘形。其中母猪形和金盘形是因为其祖坟在地理风水上的称谓而得名,而六房形则是因为他们这一支分为上三公和下三公,合在一起便是六房。母猪形属于大房,现有人口数最多,约480多人;金盘形属于二房,约300多人;六房形属于三房,在加池寨姜姓人口中数量最少,约100多人。关于三大房族,根据当地村民姜盛槐介绍:“每个房支的字辈都不一样,母猪形房族因人丁繁茂,所以字辈较多,大致有如下:良、辅、廷、开、凤、思、元(文)、盛(坤、齐)、绍、基、光、辉、远、走、德、科、发、本、忠、枝等;金盘形房族字辈大致如下:纯(作)、锡、有、之、家。”
在加池村,几乎所有人家中都收藏有林业契约文书,我们一般称这些契约文书为“清水江文书”,它们是非常珍贵的少数民族民间文献遗产,是当地人社会生活最真实的反映,除了少量来自明朝及新中国建国后,大部分文书都是清朝和民国的遗存。文书的种类及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以山林和田土的买卖及租佃契约为主。这些文书的原件在经发现后已经由政府统一收入档案馆进行保存,现在村民手中所拥有的文书都是复印件。
一.清朝以来加池村林权的变动
林权,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需要指出的是,林权中的“林”并不单单是指林木或林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根据它们的概念,我们把林权分为了四种类型: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据此,我国的林权证也主要有4种:一是所有权证;二是统管山证;三是自留山证;四是责任山证。要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稳定林权是十分重要的。受国家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权的划分与归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通过对文书的梳理和在加池村的调查,现将加池村的林权变动情况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清朝到解放后1956年
加池村有非常丰富的森林资源、水资源,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树木郁郁葱葱,这里也是我国主要的人工营林区,村民多种植杉木,随着历史上木材逐步商品化,以山林买卖和租佃为主的林业贸易愈加繁荣。由于当时法律的不完善,村民间的山林买卖和租佃都是通过订立林业契约来完成的。这次调查我们收集了居住在加池村里一幢有着200年历史,至今保存完好的木质四合院中姜绍烈老人家的契约文书共4卷。文书主要记载了从清乾隆中期到1950年代姜氏家族的人进行的林业生产及管理。文书的内容非常丰富,多与林权流转有关,而且形式也十分的多样。此处选取了姜绍烈老人家四卷文书中的第二卷来对林权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清朝到解放后1956年是订立契约的时期,在这一期间内林地基本为个人所有,林地的所有者拥有林权,他们对林地的处置,即买卖与租佃,都是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从而实现林权的流转。根据所有权变更与否、流转的对象以及买卖双方的数量等的不同,林权流转呈现了多样化的特点。
根据所有积变更与否而实现林权流转的契约有两类,一是买卖的契约;二是租佃的契约。在第二卷文书中,可以发现多份契约部属于这两类。
例一: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文堵下寨下房姜玉周。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己问到加池寨姜得中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卖纹银九钱。土名坐落加什塘。自卖之后,凭买主子孙远远管业,卖主弟兄不得异言。如有来历不清,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关买主之事,日卖一了,令恐无凭,立此断约存照。
外立界至:上凭生宝,下凭典周,左凭冲,右岭,四至分明。
代书 姜光裕押
凭中 姜佐章 姜起隆
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立卖主姜玉周
从本份契约中可以看出,卖主姜玉周因为缺少钹用将山林卖给了加池寨姜得中,并得到纹银九钱,从此以后山林完全由姜得中及其子孙管理,与姜玉周再无关系。订立该份契约后,林地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
例二:立佃字党秧宋喬寿弟兄。令佃到家池寨主姜凤仪、恩瑞、恩厚伯侄之山场一块,地名岚套。此山界址:上凭主家与堂东所共之山,下凭主家与大明所共之山,左凭兆璠等之山,右凭大明、克顺、风仪所共之山,四至分明。令佃与宋香寿弟兄种粟栽杉。当日议定五股均分,地主占叁股,栽手占贰股。自佃之后,限于五年成林。如有不成,任凭主家另招别人栽种,日后成林,务必登主家二比另分合同。倘栽手出卖之时,先问地主,后问他人。如有妄卖,主家不依。恐後无凭,立此佃字存照为据。
中笔姜兴周
光绪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立
这份契约是宋喬寿弟兄从加池寨姜凤仪、恩瑞、恩厚伯侄手中租佃到山场一块来种粟栽杉,议定5年成林后地主占得3股,栽手占2股。此份契约里并未发生林地所有权的变更,林地仍然归姜凤仪、恩瑞、恩厚伯侄所有。
此外,在进行林地买卖时,基本部使用纹银,而在租佃林地时,多采用分股份的方式来进行分成。
根据流转对象来划分的契约有三类:交易林木,交易林地,也可以两者都包括在内。
例一:立断卖杉木并地契人文斗寨姜彬周、姜著周弟兄。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情愿将祖山坐落土名加池塘,左凭岭,右凭冲,下至佐周山为界,上至生保山为界,四至分明。请中出断与加什寨姜福香名下承买为业。当日议定价银一两一钱整,即日领回应用。其山恁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并无异言。恐後无凭,立此断约存照。
凭中姜佐舆
乾隆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姜廷周立
此份契约是买卖契约,文斗寨的姜彬周、姜著周弟兄将祖山卖给姜福喬,契约里的流转对象为山地。
例二:立分合同字人岩湾寨范德贤。有山两块,地名冉柳金。上一块界至,上凭德连之田,下凭廷元之木,左右凭岭。下一块界至,上凭绍淹田沟,下抵岩梁,左凭路,右凭岭。佃与蒋封山种地栽杉,迄今杉木成林,立分合约。此二块之木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二比心平意愿,不得异论。此木俱要栽手日后逐年修理,不得荒芜,如有荒芜不修理者,栽手并无毫分。今恐人心不古,立此合同字,二比各执一份存照。
代书 范献瑚
凭中佃山人马献书
嘉庆二十年二月初九日立
此份契约是岩湾寨范德贤佃出土地一块给蒋封山种地栽杉,树木长大后,为了明确双方的收入分配,签订此份契约,杉木分为5股,地主占3股,栽手占2股,并规定栽手日后要修理杉木,若不修理,栽手就没有股份。在此契约中的流转对象也是杉木。
例三:立断卖山场××××人本房姜沛雲,为因要艮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山场二块,一块地名党秧,小地名培行则。此山栽手、地主分为十八股,栽手占六股,地主占十二股,本名占土木一股,栽手在外。此山界限:上凭大路与买主之山为界,下凭大河即在系顽鸟,左凭冲与世太之木与买主之木为界,右凭文斗之土世太栽手为界,四至分明。又一块地名番姑顺,其山场分为十二股,本名占栽手地主一股一块,栽手在内。界限:上凭世太,下凭买主之山,左凭岭,右凭冲为界,四至分明。凭中出卖与本房姜中保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二钱一卜整,亲手收回应用。其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恐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不关买主之事。恐後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凭中 姜风仪 姜光秀
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亲笔立
注:此契盖有方印二。
这份契约里,姜沛雲将地名培行则、番姑顺的两块山地包括山上的木材都卖给了本房的姜中保,这里的流转对象同时包括了林地和林木。
根据交易双方的数量来划分可将契约分为四类:一是卖(佃)方为多人;二是买方为多人;三是买卖(租佃)双方各为一人;四是买卖方皆为多人。由于有些林地是由几人共有,所以在进行流转的时候会在买卖或租佃时出现多个买方、卖方和租佃方,这在以上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在此就不多加分析了。
根据交易内容来划分契约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出卖林地林木;二是不直接出卖林地林木,而是出卖所拥有的股份。
例一:立断卖山场木约人文堵寨姜国英、莲芳叔侄二人,为因家中要艮使用,无出,自愿将到父手得买中房之山,土名坐落世在书上一岭,左凭小冲,右凭廷柱安岩为界,上至顶为界,下至大河。又下一边岭,左凭大冲,右凭士祥岭为界,上至廷柱岩洞为界,下至河,四至分明。请中问到加什寨姜士周、姜廷德二人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二十两零五钱。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兄弟不得异言,口说无凭,立卖约为据。
凭中 姜世培 姜廷樑,姜保养
代笔 姜廷瑾
嘉庆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
此份文书里的文堵寨姜国英、莲芳叔侄二人直接将林地林木卖给了加什寨姜士周、姜廷德二人,交易内容就是林地林木。
例二: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本房叔凤飞。为因缺少艮用,无处所出,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一块,地名培显则。此山界址:上凭洪,下凭河,左凭冲,右凭沛清、名卿之山为界,四至分清。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地主三股分为十二股,本名占一股,夸将出卖与本房侄恩瑞名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钱二千八十文,亲手收回应用。自卖之后,恁凭买主上山修理管业,买主父子不得多言。恐口难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凭中 姜风至
同治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立
在这份契约里,姜凤飞将其所占有杉木的一股出卖给了姜恩瑞,这里的交易内容并非直接的林地林木,而是卖方手中的股份。
此外,除了地主直接出卖土地林木股分的契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林杈流转形式,如栽手进行二次买卖的契约,交易对象基本是栽手所占的股份,还有因为分家而引起的林权流转。
例:立断卖栽手字人莲花山龙老仁,今将先年所栽主家地名南见,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此二股栽手本名占一股。令将本名一股出卖与山主姜风仪、侄恩瑞、恩茂,四股平买。此山界址:上凭岭,下凭溪,左凭本秀之山与世显之山为界,右凭明故和之山为界,四至分明。令凭中议定价钱六百文,亲手领用。自卖之后,恁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卖字为据。
代笔 姜克顺
凭中 姜老願
同治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立
在此份契约里,栽手直接将所拥有股份出卖出去。
在有些分家契约中也会涉及林杈的流转,经调查,在分家时,林地是按股份制来进行分成的,父母亲如果有两个、三个或更多儿子,长大成人结婚后就要分家,家里共有的林地就分成股份分配给各个儿子,如果有一个儿子就分一股,两个儿子就分两股,依次类推,兄弟中条件不好的一方可以将股份出售,其他弟兄可以买。各自成家后的小家庭又有了后代后再将自己的股份按人数分为小股,进行平均分配,兄弟之间的股份也可买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清朝到解放后1956年这一期间,虽然经过了土地改革,但林权的变动仍然依靠契约来管理,以维持边界的明晰。在订立契约时,必须请中人契约才能生效,而中人则为买卖双方都信任的人。由于当时没有一个社会性的权威机构来管理林地的买卖,契约则担当了信誉书的角色。若林地被多次买卖,林权经过多次变动,在订立新契约时,老契约即时失效。
(二)1956年到1960年
在我国历史上,1956年到1960年是高级农业合作化时期,在此时期,除了发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外,农村土地也进行了调整,农民并不拥有实际的产权,国家从国有集体林中伐木,进而控制集体林的采伐。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加池村的林地归村里所有,由村里集体管理,林户需要无偿交木,将可用的木材砍伐后上交国家,但是由于当地人的阻止,只能砍伐杉木。
(三)1960年后的“四固定”时期
“四固定”是我国60年代初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它是指基于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的背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牲畜、农具、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统一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四固定也是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这一历史时期,加池村的集体林分给了5个小组,交由各组成员自行管理。
(四)1981年后包产到户时期
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确立,我们也称其为包产到户,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在这一时期,除了包产到户,国家为了扭转当时林业方面砍多种少的情况,在集体林区开展了林业“三定”工作。之后,大多数农民分到了自留山,承包了责任山。
在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加池村不再将原来分到五组的林地整合到一起后进行再次分配,而是将各组拥有的林地按现有人口分到户。林地集体化前,村里的山地归属较为集中,整块山多为一个人所有,集体化过后,各小组的山地按人口进行重新分配,山地有近有远,为了公平起见,将完整的山地划分为多块,按地理位置远近搭配来进行分配,由于山地界限不明,曾引发许多纠纷。且由于1962年“四固定”时的分山记录本遗失,各小组之间也产生过纠纷。第一小组和第四小组,第四小组和第五小组都曾因林地问题发生过纠纷。第四小组和第五小组当时争的土地名为Gaili(苗语发音),双方各执一词,都说山地为自己所有,后因第五小组已将地分配到户,第四小组只好作罢。后来随着林杈证的办理,明晰林地界限和林杈的归属有了法律的保障,纠纷也逐渐减少。加池村各户所拥有都是自留山证,林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有处理权和使用权。这种林权管理办法也一直延续至今。
从签订林业契约到发放林权证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这一变革的发生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对于这种变革,通过访谈,当地村民给出的评价是:现在发放的林权证更好,因为以前村里没有文化的人很多,有权势的人可以通过伪造契约甚至是暴力手段来霸占别人土地,欺负穷人和老百姓。发放林权证后,由于受到法律的保护,大家都不能随意地非法占有他人的土地,村民的林权有了保障。
二、加池村林权变革后出现的问题
通过访谈和调查资料,可以发现在林权变革后,现在加池村中和林地有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公益林的补偿问题;二是土地荒芜问题。
规划公益林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生态和经济双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合理补偿,才能使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再则公益林又不像商品林那样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它们是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及产生生态效益的森林,因此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才能使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得以生存和发展,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生态效益。基于这一因素考虑,2004年我国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补偿标准。2010年时的补偿标准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从原来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在2013年,后者的补偿标准又提高到每年每亩15元。加池村的许多林地在2010年也被划为了公益林。但是很多村民都没有及时收到政府应该发放的补贴,根据现在的国家标准,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是15元每亩,但经调查发现村民得到的补贴低于此标准,根据林地位置的不同,补偿金额从2元到9.5元不等。此外,在划分公益林时,政府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在图上作业,并未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在进行公益林分配时,多出现了实地面积与图上面积不符,实地面积大于图上面积的情况,由于政府补贴是按照图上面积而发放的,多户村民拿到的补贴会减少,这损害了村民的利益。
现在村里的年轻人多外出打工,只剩下大部分老人和小孩在家留守,造林的人越来越少,大片林地无人看管,开始荒芜。加池村有着悠久的杉木种植历史,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杉木种植的本土知识,可现在,村里除了一些身体还健康的老人会上山种植杉木外,多数年轻人都选择进城务工,村里的大批林地都荒废在那里,林地资源浪费极其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提高行事效率,加大监管力度,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好每户村民家公益林的面积,确保公益林补贴的及时发放。此外,还应根据加池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林地荒芜的解决办法,充分地利用当地的林地资源。
三、林业契约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的启示
从清朝到解放后,林业契约在加池村林权变动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为我国现在林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一是要有明晰的产权。林业契约中关于林权流转的形式是多样的,但其有一个共同点,即林地界限规定十分清楚。在调查过程中,多位访谈对象提到的纠纷问题多由林地界限不明而引起,因此,产权明晰对于我国林杈制度的发展十分重要。二是注重地方村民和村规民约的重要作用。在林业契约中多由在村中有威望的人担任中人,类似于证人的角色,这些人在村民的心中都有一定地位,在村里也有一定的号召力。此外,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加池村在开展社会生活时也有着自己的一套村规民约,在解决林地纠纷时要充分地利用这些村规民约,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再则,林业契约在历史上林权流转的过程中能发挥效用的一个原因是以前的村民拥有土地较为集中,基本上一整块山属于个人,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较少,而集体化后,林地重新分配,每户村民拥有的林地十分分散,非常不便于管理,产生了较多矛盾。在现在的林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尽量使之得到妥善的解决。最后,林业契约中所呈现的不同林权流转形式是历史上村民真实生活的写照,我们可以参考这些契约,将国家政策和法律与村民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现在的林权制度与林权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加池村林权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和变动对于林权的影响是很大的,林业契约在当地村民的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也为我国现在林权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多经验。我国现在的林权制度仍然存在着问题,但是正一步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