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2015-11-14 12:55董邦强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9期
关键词:体现民法经济法

摘要:经济法的现代性具体体现在合作精神,政府权力合法化等方面,不是后现代法,与我国的民法的哲学问题、研究对象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文章介绍了现代性的内涵,具体解释了经济法并不是后现代法,分析了经济法现代性与民法现代性的区别,同时指出经济法现代性的具体体现,最后文章提出经济法应该借鉴后现代性,弥补经济法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法 现代性 民法 体现

不同的学者对经济法现代性的认识不一致,我国学者指出经济的现代性重点体现在经济特性,与民法同样具有理性精神。赫曼德指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日本学者福家庆光则指出民法是现代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化出来的,因此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他认为经济法是后现代法。

一、现代性的内涵

现代性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现代性核心在于理性,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理念。现代性主张对人的解放,是一种现代化的取向,主张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认为在历史发展中人的价值观念有着重要意义,经济法倡导实行自由、平等的政策,即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

二、经济法不是后现代法

后现代拒绝理性主义,认为在科学的压迫下理性会转化为非理性,是西方一种反现代的主张,后现代反对社会成就和现代化的发展。福柯主张将知识权力化,德里达认为应该取消文学和科学的界限,主张取消理性和非理性[1]。经济法容易被认为是后现代主义,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的理性观念。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失去作用和政府作用发生缺陷的基础上的,经济法的理性观念认为个人理性不足导致市场作用失效,集体失去理性导致政府的作用不足,这种质疑理性的行为导致部分人认为经济法具有后现代性;其次,经济法的政策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目的,在政治和其他方面具有后现代性的特点,其中认为经济法是在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变化的趋势中产生的,超越了个人权威。

因此,将经济法认为是后现代法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后现代可以是与现代主义没有联系的事物,也可以是在现代主义发展的基础上得到的新事物。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后现代主义主要有非理性、极端性等各个方面的负面影响,它不能作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部分,因此,经济法并不是后现代性的。

三、经济法的现代性与民法的区别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普遍出现了现代性,其中的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与经济法的现代性有着本质的区别,下面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民法的现代性是最初的现代性,体现在功利层面上;经济法是以公平、自由、正义为基础的,体现在主体和理性交往方面。民法的功利主义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为了整体的利益可以忽视部分人的利益。但是,经济法维护了社会底层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弱者的利益。经济法的现代性体现在差异化对待社会个体,同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3]。

其次,经济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战略,认为人与自然应该和平相处,发展经济的同时应该保证自然稳定协调,但是民法中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民法追求盈利,忽视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保护自然环境。

然后,民法的诸多观念中体现了法理方面的内同,主张事实与语言相对应,将意识哲学作为基础。但是,经济法中的哲学并没有追求语言和事实相对应,孕育语言哲学的独立性 [3]。经济法中没有严格的概念,没有强调管理、调节等语言的巨大差异。

四、现代性在经济法中的充分体现以及经济法对后现代的借鉴

(一)现代性在经济法价值中的体现

现代性中的自由、平等、博爱价值是法律中需要维护的重要价值,经济法在经济上维护市场经济,在政治上主张民主政治,民法体现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涉及博爱方面,同时限制了部分的外部自由,这就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同之处。经济法反对经济垄断,并且排斥专制经济,维护了社会正义,在保护弱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是现代性在经济法价值中的充分体现。

(二)现代性在经济法精神层面的体现

不同主体之间平等、自由是平等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秩序完善的充分体现。这种平等交往的精神尊重了不同主体的利益,是一种理性交往的体现。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他人是自己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并没有多少尊重价值。理想交往是现代性的特征,经济法中充分体现了理性观念,同时经济法中提出了合作精神,合作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解决当下经济产生的问题,这是现代性在经济法合作精神层面的体现。

(三)现代性体现在政府权力的合法化过程

经济法中认可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认同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宏观调控和市场控制两者共同作用下发展。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合法化危机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行为成为大众质疑的问题,为了解决合法化危机的问题,国家政府的干预行为需要将社会利益与国家政治相独立。当前,经济法中不能够否认国家政府作用市场的现象,这种认同国家有限理性的观念正是现代性在经济法中的充分体现。

(四)经济法对后现代性的借鉴

经济法虽然并不具有后现代主义,但是可以借鉴后现代性的观念。后现代性承认了经济法作用和功能的局限性,同时认为国家可以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控制,国家需要结合价值理性来改造工具理性。

从我国经济形势出发,经济法中的现代性并不能充分的体现,需要对后现代性进行借鉴和补充。我国的经济形势中,市场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个人和不同主体发挥的作用常常受到忽视,在一些集体概念中,例如国家、社会、企业等等,个人的作用常常受到忽视。但是,个体是社会发展中的第一作用力,目前,经济法中并没有明确个体的利益保障,体现了经济法的局限性。

五、结语

新时期,经济法需要结合社会形势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形势下发挥作用。经济法的制定需要结合其现代性的内涵,充分认识经济法的重要性,根据时代的要求,适当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指导我国经济理论和经济活动,充分反思现代性在经济法中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石慧.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探析——兼谈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理念[J]. 理论界,2009(11):152—154

[2]张鸿志,蔡岱松.经济法的现代性刍议——从历史的角度考察[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81—82

[3]常健.现代性、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治——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解析与重塑[J].现代法学,2011(6):20—26

(董邦强,1968年生,中共宿松县委党校副校长,讲师。研究方向:法律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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