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源
(暨南大学 文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随着近代西方国家主义思潮的兴起,“国籍”成为国民法律身份的象征,国籍纷争也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交涉的新问题。自20 世纪80 年代起,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国籍法形成及其相关问题,认为中国国籍法的出台是被动响应西方国家主义实践的结果,对于国内同胞加入外国国籍普遍持负面的观点。而澳门乃华洋杂处之区,具有特殊的历史与政治背景,葡籍华人是一个庞大的、相对集中的群体,与其他外籍华人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其特殊的情形,相关研究并没有将其纳入考察范围,从而影响其观点的周全。关于居澳华人改入葡籍的问题,本人曾于2003 年发表了《晚清澳门华人加入葡籍的现象及原因分析》一文,简析了居澳华人改籍的现象。近年来则有蒋志华的《晚清中葡交涉中的国籍问题——以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为例》、何顺标《晚清澳门华人入葡籍研究》等,对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但关于葡籍华人国民性与文化价值取向等问题,仍有较大的讨论空间。本文拟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参考最新出版的档案史料,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鸦片战争爆发后,葡萄牙曾试图力阻清政府割让香港,但事未如愿。《南京条约》签订后,香港开埠对澳门原有的贸易地位构成了严重挑战,葡萄牙转而希望与清政府达成协议,像“英国人拥有香港一样拥有澳门”,将关闸以南的全部澳门半岛划归葡萄牙管辖,居澳华人亦由澳葡政府统一管理。1845 年,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明确拒绝葡方拓展界址的要求;同年9 月2 日,再次拒绝葡方对居澳华人管辖权的请求。1846 年,亚马留就任澳门总督,一改过去温和协商的路线,推行强硬的对华政策,声称:他拥有对在澳所有中国居民的管辖权;他采取任何行动,都没有与中国官员磋商的必要。随后,实施了拓界、撤关、平坟筑路、向居澳华民强编门牌、勒收地租等一系列旨在扩展澳葡政府管辖权的措施。这一措施激化了半岛北部华人社会的对立情绪,据望厦村绅士张耀昌等人诉称:“旺厦村众一千余名,无一入教之人,即无一非仇葡之人,更无一非葡所深仇之人,如必划地归葡,其势断不两立。”1849 年,亚马留终招致凶杀的悲情结局。
亚马留之死,并没有改变澳门北部村庄的仇葡情绪,中葡签约前,对于澳葡政府强征税费,“龙田等六村,或缴或否,视村民之强弱为缴数之多寡。惟旺厦一村,居民约四百余家,皆系志切同仇,不甘自沦夷俗,是以并无允缴租费”。面对居澳华人,尤其是北部村民的仇葡情绪,亚马留的继任者不得不改变策略,一方面与英国人结盟,在外交上迫使清政府签署协议,使其合法管治澳门半岛及离岛;另一方面,对居澳华人的管理进行策略性的调整,其具体的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鼓励居澳华人归化葡萄牙籍,使其在政治上效忠于葡国国王。
早在1570 年,为了吸引东方异教徒皈依天主教,葡王唐·塞巴斯蒂昂为“归化”的天主教徒颁布一项特别的敕令,所有异教徒自皈依之日起,免除缴纳什一税和任何种类的实物税。当时葡萄牙王国存在一种政策导向,一方面力求使“归化”新教徒受制于葡国法律,另一方面也逐步对异教徒法律的效力作宗教和政治上的限制。这种学说的目的就是要将天主教徒视为“国民”,统统纳入他们法律体系的管辖之中。1587 年,葡国王室在规定澳门王室法官的管辖权时,将入教华人纳入其管辖范围。19 世纪20 年代,澳门政府行政司法改革中,再次重申这一点。可见,葡萄牙早已将教徒视为“国民”。而事实上,入教华人虽然乐于接受葡国法律的管理,却无法享有葡国完全的“国民待遇”,17 世纪40 年代,澳门华人教徒集体上书葡印政府,目的就是要求其在葡国法律体系中的权益与地位,力争享有与其他葡国教徒的同等国民待遇。
在近代葡国对澳门的殖民化过程中,为了让更多的居澳华人归化葡国,一方面修正以往血缘主义的学说,让非葡萄牙血统且非出生于葡萄牙的华人可以加入葡萄牙国籍。1867 年,葡萄牙立法规定,葡籍华人的子女应被视为葡萄牙的公民。这实际上是延续以往的不成文规定,将华人天主教徒视同葡萄牙国民。另一方面,鼓励居澳华人的“精英”申请加入葡萄牙国籍,使冯成、何桂、曹有、卢九等一批活跃于澳门的华人商界领袖先后加入了葡萄牙国籍。
随着清政府与葡萄牙关于澳门地位谈判接近尾声,葡萄牙政府开始将澳门视为属地,并着手修订对居澳华人归化葡籍的办法,使之更为便捷。1886 年,澳门政府为解决异教徒的管理问题,宣布实施出生、婚姻、死亡登记注册制度,此举被认为“有裨于澳内民人者实属过半,而且有裨于政务”。接着,于1887 年6 月15 日,葡萄牙政府颁令,规定在澳门出生的华人只要到华政务厅登记注册,即可自动取得葡萄牙国籍的身份。《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明确葡萄牙对澳门的“永居管理”后,葡国于1888 年12 月31 日,正式宣布:“凡有在澳生长之人,应视同大西洋人一体办理,又须照在大西洋生长之人应得属本国之权利定章而行无异。”1902 年,澳门政府重申这一法令:“仰所有居住本澳、未入天主教之各华人知悉:尔等但将在澳出世年月日、娶室年月日、身故年月日各等情事,遵赴本厅挂号,注入民册,即作为西洋旗籍人,可以占受民律例第十八款附款二所给之各种利益,不必再行禀请表明入籍、诸多费用也。”葡萄牙乃一天主教国家,此前一直视入教信徒为“国民”,此次法令修订的最大变化是开始吸纳异教徒入籍。
第二,承认华人风俗习惯的法律地位,华人的民事纠纷可依照风俗习惯进行审理。
最初,华人对改籍存在较大的心理障碍,主要是华人的择嗣、过继、收养等传统家庭关系与遗产继承习惯,得不到葡萄牙法律的保障。19 世纪60 年代,澳葡政府为消除华人对其管治的疑虑,承诺尊重华人的家庭习俗。1879 年5 月10 日,澳葡政府在《宪报》刊登消息称:“案据尔入大西洋籍之华人禀求大西洋君主为求身后所遗物业,照华人风俗事例而行等情,本大臣据情奏请在案。今得接部文,所称不日有上谕颁发。华人入大西洋籍在澳居住者,所遗物业应照华人风俗事例办理,惟如有入籍时或入籍后,有禀求将所遗物业要照大西洋律例办理者,方照大西洋律例而行等因。”为使华人风俗习惯更具权威性,符合法律之规范,且可兼顾国家之利益,1880 年4 月,澳葡政府推举数名“熟识华政衙门情形及国家办案政治律例者”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在倾听“民意”的基础上“创立新章”,使澳门华人的风俗习惯法典化。1880 年8 月4 日,澳葡政府以公告的形式正式承认华人风俗习惯在民事案件中的法理地位,强调加入葡籍的华人“欲照中国风俗择立继子、养子,亦无不可,但大西洋国内并无中国风俗事例,是以继子、养子承受继父、养父遗下之物业,所有关涉转易物业规银之例,自应遵照缴纳,一如外人办理无异。”
经过近三十年的酝酿与实践,1909 年6 月17 日,葡萄牙政府颁布了《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这是一部依据华人的婚姻与家庭继承习惯,专门为居澳华人制定的特别成文法。《华人风俗习惯法典》的出台,从法典上确立了华人风俗习惯的法理地位,使华人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得到葡国法律的理解与尊重,华人改籍的心理障碍也因此逐渐消除。更重要的是,澳葡政府运用这一特别法典介入与审理居澳华人民事案件,使居澳华人完全置于葡国法律管理之下,从而达至对居澳华人实施全面、有效管理的目的。
国内学者在研究近代内地华人改入洋籍的动机时,曾归纳为四种情况,即改籍逃债、改籍为援、改籍逃捕、改籍趋利,认为“国籍成为一些奸民滑商争讼骗财的工具”。对于居澳华人加入葡萄牙国籍的现象,也有澳门史研究者这样评述:“澳葡当局还将澳门出生或曾在澳门居住过的中国人混充葡萄牙人,当他们在内地犯罪后,即要中国官府将他们交给葡萄牙领事审理。这样,很多不法之徒纷纷去澳门加入葡萄牙国籍。此后,一旦在内地案发被捕,便自称‘西洋籍’,托庇外人,悻逃法网。”这种“原罪”推定和以偏概全的观点极不客观,也缺乏起码的同理心,对大多数加入葡籍的同胞很不公平。
居澳华人加入葡萄牙国籍的原因,一是与葡国殖民政策导向有关,二是与晚清国内社会不公与矛盾、华人为追求营商的便利有相当的关系。
首先,晚清时期,国内政局动荡,民乱不已,广东政府为弥补平定民变所产生财政缺口,常常向商人逼勒。据史料载,1864 年(同治三年)九月,两广总督毛鸿宾劝捐,一味逼勒,“刁民林清萍不肯报效,逃避香港、澳门等处,依附洋人……派捐绅富如省城武姓、潘姓,番禺、新会之张、李等姓,凌辱锁押,尽力诛求,甚有一乡勒捐立毙数命者。该督并密令官差于夜静时踰墙入捐户之室揸索锁拿,至强有力者多潜赴香港依附洋人。邑里骚然,有不可终日之势”。1904 年,卢九与广东政府的小闱姓赌饷的纠葛,最后演变为中葡外交交涉,当时《有所谓报》报道此事称:“广东人某某,以赌起家。日前在省城承办小闱姓之赌博,岑督勒彼加饷,又勒令报效,积饷太重,遂不能办。其小闱姓之公忽然停止,停止之后,官饷既不能交,岑督查封其家产抵追。而以其入居澳门葡国租界之故,已入葡国洋籍,故葡国之澳门总督代其移文岑督索偿。”随后发表了一篇评论,客观地道出华人加入葡萄牙国籍的深层次社会原因,称:“满清官吏专制之手段太辣,而小民依赖外人之根性日深。为渊驱鱼,为丛驱爵,此非小民归化外人之罪,实官吏猛虎苛政有以逼之之罪也。此我华人入洋籍之原因,大都如是。吾观于今日岑督封某赌商家产,至于葡督交涉之事益信焉。”又说:“今日岑督与葡督交涉,其将来结局,虽未可知,而说者未尝不恨某赌商假权外人,因小事酿成国际之交涉。其说似也。然我国不国二百余年于兹,民之憔悴于虐政,纷纷归化外人者多矣。既为张氏奴,何不可为李氏婢。诗歌硕鼠,岂无故也。况狡兔有三窟之营,而彼不恤人言,不顾公理,削桑梓膏血以为利之赌徒,岂不知自为计耶?则彼之倚赖外人以抵拒也,亦固其所。”
近代朝政腐败,官吏威逼,作为升斗市民,为保障身家性命,寻求一种法律身份的保障,实为常情。商人伍习之在向葡领事申请注册的禀文中称:“迩来人心不善,每多欺凌,况商人隶宇下之籍,易滋侮压之心。是以先求保护于事前,免仓皇求保护于事后。理合乞因给发护照,以保生意利权而安商业。”葡国学者叶士朋在研究澳门法律史时也认为:“对这些华人而言,归化证(加入葡籍)仅是一种逃避中国官府管治的证件,以及获得公民保障的方法,因为至少在现实中,未归化的华人无法完全享有同样的保障。”
依仗洋人自保的事件,并非居澳华商所独有,而是多数旅居海外的华人作为谋生与自保的权宜之计。20 世纪初,清政府商部曾发表咨文,称:早年流寓于海外的华商担心回国后“因积有资财,恐被本籍绅民寻事勒索,或因往来货物恐被各处关卡藉端留难,遂改入洋籍以冀外人保护”。这也说明,身居海外的华商,改籍自保在当时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清政府为遏制此现象之蔓延,责成地方官吏晓以道义与利害:“凡属华商,均应各安本业,岂可过生疑虑,竟忘祖国。况一经改入洋籍,遇有战事,家内亲丁须充徭役,而于祖国内地,例不得另立产业,是改入洋籍者获益甚微,贻累甚大,实属得不偿失。”
其次,分沾洋籍在进出口贸易与关税的便利与优惠。清政府在列强的坚船利炮威逼之下,被迫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允许外国在中国沿海开辟通商口岸,建立租界,享有政治、贸易关税特权,而华商一旦改入洋籍,可以享有贸易的便利与关税的优惠。晚清报评称,清朝官员对待华洋商人的态度迥然有别:“同一报关过卡也,而洋商之挂洋旗者,则绝无查验留难之累。华商货船,凡历关卡,皆不胜其苦累,查验之外,尤多需索留难,则洋商便利,而华商滞累矣。于是有巧谲之华商,通贿洋行,借挂洋旗,而后亦畅行无碍。”而且,改入洋籍还可以在捐税上享有诸多优免特权,所谓“内地居民投入洋籍,往往藉照运货,不纳税厘。”
再次,从众心理也影响了居澳华人选择加入葡籍。澳葡政府军事控制澳门半岛后,为了全面、有效地管治这一地区,对居澳华人采取怀柔政策,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地位方面给予他们某种限度的优遇,相对于内地百姓,改入葡籍的华人显然体悟到一定“优越感”。居澳华人大多为新移民,他们背井离乡,谋生于此,自然有“入乡随俗”的心理,因此,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加入葡籍成为许多居澳华人的重要选择。澳门《镜海丛报》1895 年10 月23 日的评论称:“通商之局开,泰西各国阑入户庭,不但商场利益多为所夺,而熙熙之众,昧其本原,亦几云合风从,投趋恐后,有毁鲁论而读《新约》者,有弃宗邦而隶西籍者,统计华洋狎处之国,曰英,曰法,曰美,曰荷,曰西班牙,曰葡萄牙,曰日本,每年每月,华人商旅原隶某籍者,盖已不胜沙数矣。”
华人改籍对于天朝大国的民族心理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对其社会秩序的管治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早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之前,两广总督张之洞已意识到居澳华人改入葡籍对广东地方行政所带来的困扰,称:“西例凡生长于某国之地,即可隶籍为某国之民,领取属民票据,恃为护身之符,遇有犯事,地方官不能以华法治之。”如张氏所料,从19 世纪90 年代起,一般性的案件因当事人的国籍问题而演变为外交交涉,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根据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的资料分析,居澳华人改入葡籍后,给地方管理造成困扰的事件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华人身份参与内地经营活动,一旦发生纠纷,转而以葡籍身份求助于领事馆,形成外交交涉。如香山人容良承办南海大岭山煤矿案、新会人卢九承办广东小闱姓赌饷案等。二是与内地居民发生财产纠葛,请求领事介入。如刘有庆、陈桂瞩争夺广东省城宝庆新街一间铺屋产权案。三是在内地遇有刑事案件,恃葡籍身份,希图脱罪。如朱世福等人“恃有护符,不服讯断,咆哮公堂”。四是葡籍华人回乡时妄干公事。
葡籍华人在内地的纠纷与诉讼,被提升为中葡外交事件,这对广东地方官员来说,是一种无法理解又十分无奈的事情。为此,他们大多心存恶感,在致葡国领事照会中,时常有失外交礼仪,以一种“反骨仔”的态度来看待涉讼葡籍华人。两广总督岑春煊处理香山人容良承办南海大岭山煤矿案,在致外务部咨文时曾作如此的评论:“惟该职员容良先在局具禀,自称香山县人,后又认西洋籍民,身家已属不清,又不静候勘办,迭次怂恿外人出头干预,似此假借洋籍希图要挟,将来设竟准其承办,则倚势逞刁,不服钤束,亦必在意计之中。”光绪三十二年(1906)两广总督周馥的照会提及刘有庆案时,称“入籍西洋,其居心蓄谋,诚为狡诈”。此外,相关涉外文书中还常常以“冒入葡籍,任意祷张”、“恃符逞讼”、“居心混冒,挟制婪索”等词语来指责改籍华人。
因国民改籍问题引发频繁外交事件,使清政府日渐认识到“国籍之法则,操纵出入之间,上系国权之得失,下关民志之从违”。这不仅是主权管理问题,也关涉到民心之向背。因此认为,“此等风气断不可开,窃恐各处办理此项事件,地方官吏怵于交涉重大,造就敷衍,则将来流弊,更将不堪设想”。为减少改籍华人对行政司法的干扰,清政府一方面明确处理相关问题的原则,另一方面积极寻求外交途径解决。
1901 年,清政府咨各省督抚“嗣后私入外籍华人,一概不准在内地及其祖籍地方与闻公事,滋生事端,否则即照中国法律严行惩办。如外人出头干涉,亦须据理驳诘,毋得稍存畏缩云”。在国籍法未产生前,这是清政府规范改籍华人在内地行为的一次明确指示。从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中文档案看,广东政府处理葡籍华人在内地诉讼案件时,一是坚持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二是借用习惯做法,对申诉人国籍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识别:
首先,当时清政府对出籍、入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广东官员则以当事人交涉时的状态,主张其国籍身份,最典型的例子是卢九案件。葡国大使拿出文件,证明葡国国王早于1888 年5 月11 日批准了卢九加入葡萄牙国籍,认定卢九为葡萄牙人。两广总督从档册中查出,卢九于1898 年(光绪二十四年)在湖北“以监生卢华绍之名报捐盐运使职衔,自称新会人,并开具年貌三代,造册报部”。后又历保二品顶戴、广西道员。因此认定,卢九“于奉准隶入贵国民籍之后,又已弃去,复为华民。按照公法,即不能再作贵国人民看待”。
其次,按照“外人不准在内地置产立业之例”判定国籍的有效性。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两广总督岑春煊拒绝给陈镜川等三人护照签署,强调“盖中国民人,凡已入他国籍者,即应弃去本籍,断无既入西洋民籍仍守有中国内地产业之理”。同年,在审理葡籍华人刘有庆、陈桂瞩与陈之亲家王伯慎争夺广东省城宝庆新街一间铺室产权纠纷案时,岑春煊认为:“至该民等是否西洋籍人,何时入籍,本部堂无从查悉。惟各国洋人向不准在内地置产,今刘有庆等既称在宝庆新街及老城内天平街等处内地均有产业,则其不能认作籍民可知。”光绪三十二年(1906),美籍华人在家乡遇劫,请求美国领事帮助。其生于美国,八岁回国定居香山,岑春煊说:“同、嗣后如有籍民不领游历护照,自入内地居住及在内地置有产业,应仍照中国百姓办理,不能认作外国籍民。”从上述案件看,当时广东政府将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在内地拥有物业作为判断华人外籍身份的标准之一。
在《大清国籍条例》颁布之前,广东政府审理涉及“国籍”的相关案件时,因无法可依,仅依照某些习惯做法进行审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因此,难免产生前后矛盾的情形。在近代,列强觊觎中国之心日盛,而广东官员面对葡国领事的申诉时,却能强势抗辩,有时让人有“强词夺理”之嫌,其背后隐伏着广东地方官对葡国的蔑视心态。两广总督张之洞曾表示,中国威力远胜葡人,“葡无驻澳兵船,仅有租来他国兵船一号,泊于海中,余有小巡轮数只而已。其陆路炮兵单,迥非他国洋兵之比。”广东巡抚吴大澂的表白更加直接:“以中国之兵力财力,制他国则不足,制葡国则有余。”在他的心目中,葡国乃“一贫弱小国耳”。因此,即使涉及多次荣获葡国勋章的卢九案件,在广东官员面前,葡国领事也难有作为。
与此同时,清政府也积极寻求与葡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此问题。1904 年,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在中葡商谈增订和约时,特向葡方代表阐明了葡籍华人在内地给地方管理所带来的问题,称:“华人往往有到澳门入葡国籍者,而在本国地方尚有家眷居住,及其回中国时,又沾中国利益。”又指出:“中国地方官凡遇华民来见者,非有公事不能见。若自称系葡国人,中国理应以礼相待。往往到中国衙门拜会,干预公事,无所不为,然本处之人则知其为本国人,每为不平。中国官若不接待,有伤贵国体面;若接待,而又本是华人,甚觉为难。”为此,吕、盛二人要求葡方立例加以限制,并增列于修订的和约之中。葡方代表借口与葡国法律相抵触,只同意在和约第八款中说明理解中方的立场,同意将来专订律例加以规范葡籍华人在内地的行为,在和约中确认未来新例的原则:“一、已入葡籍之华民,应杜其冒享华民所能独享之利益,即如在内地,或不通商口岸居住贸易等事。二、已入葡籍之华民,在通商口岸居住时,自称华民,与他华民立有合同者,必杜其嗣后恃已入葡籍,藉乘此故,以所立合同,与葡国某律例有背,冀以脱卸其责任。”葡国的承诺,支持了中方“不承认两重国籍”的观点,也表明葡国法律不保护以华人身份签订的契约,这为清朝地方官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国际法的基础。
葡籍华人所处的空间背景与其他外籍华人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中葡两种政治势力在澳门既有共同的愿望,也有对立的诉求。维持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乃双方所愿,但是双方又争夺对澳门的主导权。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广东地方政府对澳门发展及华人的管理拥有更多的主导权,而自18 世纪末起,澳葡政府一直谋求对澳门进行殖民管治,对居澳华人管理具有指标性意义,因此,他们不断地修正管治策略,如通过改籍、承认华人习惯的法理地位,让居澳华人纳入其法律管理体系之中,以达到其最终的目的。对于居澳华人而言,在这两种政治势力的夹缝中生存,有利于其投机营生,但也处于一种文化认同的尴尬境地,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一种颇有特色的生存之道。
毫无疑问,葡籍华人利用澳门政治与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在营生谋利方面,进退相宜,左右逢源。当初容良向广东地方政府申办南海大岭山煤矿时,曾慷慨陈言:“当此钦奉谕旨,讲求矿务、招商开办之际,亟宜乘时兴办,以免煤炭之利归于外洋。”卢九在申办广东小闱姓时,也曾提醒广东地方政府:“近闻有不肖市侩贿通洋人,欲在洋界开设票厂,更恐利权外滋,流弊滋多。”以一名爱国者的忧患情怀感动官府,准予在内地投资置业。但在内地事业不顺,诉讼面临挫折时,则急于求助葡国领事,其陈述之理由,着实令人吃惊,称“不独籍民感恩戴德,而将来同在籍人均赖庇托,不致受中国官之鱼肉矣”,“但籍民一人受害事小,惟国家关系权力事大,伏乞大人以保全国家体面为重,即可以保全千万之籍民,庶可免将来华官竟引此为例而各籍民无有安居之日矣”。这种利用两股政治势力的对立而形成趋利避害的行为,乃环境所使,是改籍华人的普遍心理。
葡籍华人在政治上取巧地运用双重“国民身份”,谋取了一定的便利,然而,这种模糊的身份使其难以体悟国家主人的自豪感,在文化认同上也形成一种悖逆心理。作为法律上的葡国人,葡籍华人除了在葡王登基、生日、去世等时刻,参与一些庆祝、悼念活动外,因从未踏足“国土”,对葡萄牙的政治、历史、文化毫无记忆与认知,而澳葡政府从来也没有对这些葡籍华人进行“文化改造”,因此,传统的葡人(包括土生葡人)与归化“葡人”之间,由于传统观念的排斥与现实利益的争夺,难以形成相同文化的“原点”,也难以产生“同胞”的情意。从史实看,在澳门政治生活中,葡籍华人一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享受不到一个传统葡人应有的“国民待遇”。在近代,曾有记者调查海外华人改籍后的境况,十分感触地说:“在彼以为一入籍,官僚不敢限制之人,人不敢欺侮之,可与外国人平等矣。愿吾闻此中人云:华侨之入外籍者,若欲与外人共玩或共聚,外人必斥之;与外人共语或共学,外人必骂之,只可伏居于外人之下,绝不能与之平等。然则侨民入籍,名虽为外国之民,而实为外国之奴隶耳。”居澳葡籍华人之状况整体上大概亦是如此。综观澳门回归前的历史,归化葡国的华人,其政治待遇、受教育的权利远不及澳门的土生葡人,即可证明。澳葡政府给予少数华商某种程度的礼遇,更多的是“政治利用”。华人社会中的“精英”成为协调葡人小政府与华人大社会的润滑剂,以确保澳门社会的稳定与有效管治。
由于受政治与文化环境所限,葡籍华人无法在心理上对葡国产生认同。相反,这部分归化“葡人”在情感上更多地关心祖籍地的社会发展,他们通过捐官、参与内地政治的活动,寻找失去的主人归属感。1894 年10 月31 日,《镜海丛报》以“民心思汉”为题发布了一条新闻消息,称:皇朝建国以来,列祖列宗皆以休养民生为务,从未有疲劳民力以为一身之庆乐者,以故内外臣民极百世而犹感汉德之入人深也。今届皇太后寿辰在迩,阖澳居民咸有嵩呼之愿。镜湖医院绅董在西洋官署禀乞人情,求请张设坛场,各街庆贺,已蒙批准。在这里,对慈禧太后生辰的庆祝,不应完全看作是对封建王朝的愚忠,而应看出其中对于国家的感情。编者用“民心思汉”来概括在澳门举行的慈禧生辰庆典,很恰当地反映了这种活动含有的国家认同。
澳门华人对国家认同的具体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政治上维护皇权。对待内地政治革新思潮,起初葡籍华人与内地主流民意相似,其态度倾向于在维持皇权的基础上对社会进行变革。早在中日战争时,澳门《镜海丛报》通过系列新闻报道及评论,表达了澳门华人对国家和民族的强烈关注,明确提出了在中国进行政治改革的主张,显示澳门华人对祖国未来的思考。1896 年,《知新报》创办,“其股东,则皆葡之世爵、澳之议员、拥数十万者也。有一曹姓者伯爵也,一何姓者子爵也,皆华人而兼西籍者。”《知新报》乃是维新变法运动在华南的重要喉舌。戊戌变法受挫后,康梁组织保皇会,以“忠君爱国”为宗旨,号召“救皇上,以变法救中国。”而保皇会总部就设在澳门,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澳门已成为维新派活动的重镇,维新力量的基础比较雄厚。相对于温和的维新运动,孙中山所倡导的激烈革命的主张,在澳门遭受“冷遇”。孙居澳半年,时欲物色热心同志,却“杳不可得”,概因澳门华人“不赞成激烈之主张。”在这一时期,葡籍华人通过对皇权的维护来表达其对国家的认同。
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澳门华人开始期待国家出现新的局面,并投身于新社会的建设。维新变法失败,国内之革命形势日趋高涨,无论从组织还是社会思潮来看,革命政党比士绅的群体更能适应庚子之后的局势。当孙中山“改造中国”的革命言论在海内外得到社会热烈响应时,澳门新一代的华商如卢廉若、卢煊仲、卢怡若等也深受影响,并投身于这场革命活动之中。对于内地社会的变化,居澳华人也普遍给予高度的期待。1911 年12 月初,广东军政府派员到澳门筹募军饷,他们“人人争先”,踊跃捐输。13 日,手车行商人更刊登布告,“情愿将五天内所得之车费,除各人伙食外,尽数帮助军饷”,“以尽国民之责”,并祈盼军政府“大功告成,光复祖国。”其爱国之情,跃然纸上。
葡籍华商对国家的认同,还表现在对清王朝各式官爵的重视,他们乐于捐赠与输纳,以求取各种国家回赠之荣誉。据《镜海丛报》第24 号报道,为了筹措军饷,两广总督李翰章开办捐输,派委员赴各府县“广为筹劝”,但香山全县富绅“尚无有以巨款应”,而毗邻之澳门,“则有富商捐候选道。香山人陈芳报捐候选知府、新会人卢华绍竭力劝谕各在乡里之富裕者,拟集巨资为急公之举,经已筹解库平银十余万元。此诚华商中之不可多见者。”据初步考察,葡籍华商经过捐纳而享有功名者,计有:望厦人沈荣显,捐纳之路历时二十余年,官至顶戴花翎、奉政大夫、朝议大夫、儒林郎、武功将军总衔;曹有,钦赐二品顶戴花翎,获赐牌匾褒奖;冯成,诰授中宪大夫,候选分巡道,赏戴花翎;何连旺,捐候选道员;卢华绍(卢九),监生,盐运使职衔,二品顶戴、广西道员;曹善业,资政大夫;李翘燊,钦点翰林等,这些均是当时澳门华人的翘楚。
澳门华人的国家认同还表现在对传统文化的坚守。据史料记载,澳门华人教育兴起于清干嘉年间,其形式多为传统之“私塾”,传授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教育目的是参加清王朝的科考。晚清以后,随着居澳华人经济实力的增长,华商巨富对文化教育日趋重视,科考功名成为华商子弟提升身份的另一重要途径。一代赌王卢九诸子,为了科考功名,孜孜以求:卢廉若,廪贡生,赏戴花翎,浙江补用道;卢煊仲,邑庠生,举人,花翎试用知府;卢怡若,举人;卢兴原,邑庠生;卢诵芬,举人;卢光中,邑庠生。1895 年2 月,何廷光为其子何云章考中秀才,于全澳“遍派红柬”,并拟返乡祭祖,大宴宾客。居澳华商热衷于办学,教授内容以儒家经典为主,其宗旨乃是弘扬传统儒家文化。因应社会的需要,也适时地增加具有时代特色的内容,“但求有益学童为主”,“兼习体操”,还添聘西文教习及一切专门之学教习。陈子褒乃近代澳门的著名教育家,为澳门的教育发展与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其所编的教科书,在坚守传统的基础上,增添了与澳门社会相关的内容,包括劝人戒赌、劝人向善、劝人读书、劝人爱国、劝人励志等,他的平民教育、妇孺教育、教育改良思想,对澳门华人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影响。郑观应是近代澳门华商的杰出代表,其家教思想既承继了传统家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髓,也蕴含其经商、从政、教育、洋务、军事、赈济、医学、修道等经历的思考。总体而言,澳门华人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一方面坚守中华传统的道德与伦理,另一方面又能与时俱进,增加一些新时代的新知识、新观念。
综上所述,澳门原本只是一个租借地,进入近代以后,澳葡当局步步为营,渐渐地对其实施殖民管治。迁徙谋生于兹之华人,改宗归化葡籍,有其客观的政治因素,也有躲避厉政之威逼,或作为商人普遍存在之投机心理,或移民群体之入乡随俗、谋求安居之心态。葡籍华商借洋借以构讼,或谋略于澳葡当局以抗衡广东政府的治澳政策,其主观上为营生保财之举,客观上为广东地方政府的治理提出新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清王朝的社会管治秩序。事实上,从近年出版的《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中文部分)、《澳门宪报中文资料辑录》的档案史料来看,持有葡籍的华人始初并不以葡人自居,只有当在内地发生遭遇匪劫、诉讼时,希图得到官府的重点关注,或为了贪图某些便利时,才会亮出葡籍的身份,请求葡国领事介入,而且这仅为少数人之行为,不可以偏概全。葡籍华人虽然身披“洋装”,但并不失其中国之心。对皇权的维护、对传统文化的坚守、对国家前途的关切,均彰显其眷眷赤子之心。当中葡之间发生诸如勘界之类的重大政治纷争时,作为“法律上”的葡人,葡籍华商基本上维持“噤声”、“寂然”。这种“中立”态度,也是法律与道义平衡之无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