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道的公司制管理

2015-11-14 06:59郑文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6期
关键词:水道水务流域

郑文琳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30)

【国际法研究】

国际水道的公司制管理

郑文琳

(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30)

国际水道的上游国家对共享水域的水量贡献举足轻重,现行国际水道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利用原则在不同沿岸国家的诠释下,“公平”易基于自利而异化,完全平均于上游国家来说系另一种不公。国际水道上下游国家逐水而居、唇齿相依,形成利益共同体,需援引生态系统和比例方法重析“公平”价值,重构沿岸国家参与共享水域管理的模式。借鉴国际水道联合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基于同股同权和股东与公司资产剥离等公司法原理,拟制股份制国际水务公司作为各沿岸国开发利用共享水域的权益载体,考量沿岸国河岸线长度、河床深度等对共享水量的贡献因素,核定该国在国际水务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使原有模糊不清的权益通过股票形式而显性化、边界化;同时赋予股票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流通性,以平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沿岸国家即期和远期的诉求,保证国际水道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运行,使之可持续性开发利用。

国际水道;生态系统方法;公平原则;比例性原则;国际水务公司

一、引 言

2014年8月27日《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水道公约》)终于生效,该公约的生效奠定了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共享水域中的地位,同时也明确了公平利用原则、水道利益共同体原则以及无害原则在国际水道管理中的普遍适用。几千年来的国际水域制度大都集中在上、下游国家的诉求平衡,水资源的公平配置上。任何流域国对共享水道的开发利用都将对相邻国产生一定的外部效应,这些效应会形成交互的外部性和双向的外部性,同时也会产生代内外部性和代际外部性。为国际水道设计管理模式首要考虑的便是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兼顾个体需求的独立性,这要求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与利用环境时尊重维护生态系统的自我组织能力。

国际水道流域上下游国家喋喋不休地争论无外乎基于水资源分配的利益之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固涸了人们的思维。国际水道综合管理的基础工作便是在最大限度尊重流域国异质诉求的基础上,寻求其间可以求同存异的共享路径或模式。但在目前生效的国际水道公约中,对上游国家的贡献考虑不周,现有法则过于宽泛和模糊,导致流域国之间争端不止。用法律拟制方法,将国际水道的争议之源——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量化,使之显性化,同时根据国际公认的公平、合作、无害的基本原则,基于全球治理的可能性,借鉴国际流域共同管理委员会的机理,本文拟嫁接公司法传统理论和资本运营原理,将国际水道上下游流域国的权责用比例化的方式量化份额,以此为基构建国际水务公司。该股份制公司模式实质是对国家参与国际水道事务中的主体身份、主体权益以及国家责任进行了规制意义上的拟制重构。

二、国际水道流域综合管理的现有模式

现行的国际水道流域管理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松散扁平化的合作协商模式,共享水域之上的各国政府间通过契约(双边条约或公约)协定设立国际联合委员会,为保护水道的生态环境,在平衡契约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商定某种共享方式,制定统一的流域利用规划。这些联合委员会大部分具有水道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职能和环境污染争端解决机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水道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生态保护。几个比较典型的国际水道管理机构当属欧洲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美洲的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以及亚洲的湄公河流域委员会。

(一)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

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由荷兰提出,瑞士、法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参与,旨在全面管理对莱茵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和寻求解决污染治理之道。参与国赋予莱茵河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保护水域免受污染。

委员会下设很多技术和专业协调小组,如水质、生态、排放标准、防洪或可持续发展规划小组;另设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独立观察小组,负责监督各参与流域国的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相应规划,它是跨国流域管理的成功典范。它统一联动、责任分工明确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委员会成功运行,将曾经饱受诟病的“欧洲下水道”、“欧洲厕所”的莱茵河流域各国的开发利用统筹立体的联动安排,最终恢复了莱茵河流域的生态环境。

但是该委员会最初并未能有效控制莱茵河的污染,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严重的污染,人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76年,莱茵河化学品污染逐渐加重,该流域生态不堪重负,沿岸各国达成了《保护莱茵河免受化学污染的公约》。该公约中各与会国达成共识,承诺逐步消减对附件中所规定化学物质的排放。同时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还综合统筹各国的行动计划,规定“在建立国家计划之前,缔约国应在国际委员会内进行协调。为此,国际委员会应按常规方式对各国的计划方案进行综合比较,以便保证这些计划方案目标和方法的一致性,保证减少莱茵河污染的共同目标。”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可以对附件目录进行更新,并要求各国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送委员会,并将各国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公约国之间进行通报,保证实用信息透明,以尽可能掌握莱茵河的水质情况。1987年莱茵河沿岸各国采取了一项净化莱茵河的统一行动计划,使得莱茵河的水质有所改善和提高。

1999年莱茵河各流域国通过了《莱茵河保护公约》,公约不再局限于对化学污染物质的控制,而是提升到保护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并且加强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的权力。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执行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并且必须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期限范围内执行完毕;但是如不能执行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报告此事并说明原因,经由委员会再次做出决定方可。同时还赋予委员会吸收观察家的权力,观察家作为专家提供报告和咨询,并可在受到邀请的前提下参加委员会会议。这就使得委员会的决议富有专业性,并具有针对性。但是公约并未赋予委员会强制执行的权力,是否遵循公约规定,完全依靠参与国的自我判定和利益驱动。

虽然保护莱茵河委员会向全面环境保护方面的进程缓慢,“确保承诺防止新污染产生或污染增加要比确保承诺减少现存污染更为容易”,但是委员会最终的管理效果给我们提供了国际合作管理共享水域的范例。同时不得不注意的是,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协调机制的渐进过程过于缓慢,能否完善决策机制,刺激流域各国的配合意愿,更快更有效地应对国际水道生态环境的复杂多变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毕竟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物质,水环境的保护时不我待。

(二)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

根据1909年的《美加边界水域条约》,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成立了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其目的是对申请利用、堵塞或改道共享水道(影响自然水水位或流量)发出批准令,并在两国的要求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协调。该委员会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的职能不同,它更类似于一个行政机构。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基于流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的基础上,用了流域综合管理的模式,在如下三个方面的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1)部门设置的独立性: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超越一国部门和行政管理的权限设置,独立成立了联合委员会(IJC),根据双方协定赋予其独立执行和提出独立建议的权利。委员会中除了常设和执行机构外,特别设立了水域管理利用过程中已经完成和正在开展的课题任务研究委员会,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专家的建议来完善美加两国的流域管理机制。

(2)生态系统方法的运用: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采用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跨部门跨行政区跨国界的协调管理,开发利用并保护国际水道流域的水体生态,尽量平衡实现美加两国的经济、社会、环境福利最优化的可持续发展状态。比如设计上下游国家的水力发电成本和利益的补偿机制,美国在上游建立水电站,加拿大可以获得约定的水电利用补偿费用,双方共同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

(3)独立专家的准司法权行使: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是由独立的专家而不是由缔约方的代表组成。这些独立的专家通过调查,举行听证会,行使准司法权;通过独立的调查提出建议,供双方采纳。专家组建议虽然不直接产生强制约束力,但是由于专家组的高度独立性和公允性,所以专家建议往往容易被双方采纳,为两国定纷止争、调和利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两国签订了《大湖水质协定》,旨在恢复和维持五大湖流域的生态系统,该协定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步,制定了一般水质目标和特定水质目标,加强了对污染物质的控制,为大湖水质的提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同时最为重要的是不断完善了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可以收集数据并调查研究,撰写报告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做出评价、提出建议。

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有效平衡双方在利用国际水道的利益诉求以及维护五大湖的生态环境,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程序上的公开透明与专家调查的独立性使得其提出的建议能够被采纳并有效执行,这对于跨国合作,保护国际水道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三)湄公河流域委员会

湄公河流域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由柬埔寨、老挝、越南和泰国依据《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2011年又通过了《下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该委员会是由中下游流域国联合成立的一个流域管理机构,居于上游的中国并未参加。与会各国强调应理性地对湄公河流域进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保持本流域所特有的生态平衡,一致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适当的、有效的联合组织机构来执行本协定……以睦邻方式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于未参与其间的上游两国即中国和缅甸,湄委会只能采取定期对话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它不仅可调查和协调湄公河下游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且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采用流域管理办法,对整个湄公河水域的相关资源和开发利用制定统一计划并实施管理。最重要的是,湄委会着重强调上游地区对水资源开发为下游国家发展带来的巨大压力,密切关注中国正在建设的澜沧江水电工程对下游流域的水量、水质、泥沙沉积、动植物种群的影响等。

湄公河流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包括理事会、联合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符合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水资源政策或做出决定促进各方的联合活动,决定是否批准跨流域引水和工程项目并解决成员国提交的纠纷;联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流域开发规划,定期获取并更新相关数据,并对流域生态进行研究与评估;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的决议都必须获得全票通过,方可执行。

2010年,老挝拟在湄公河干流修建水电站,计划一出便引起湄委会成员国的强烈反对,围绕这个问题,下游国家政府、国际资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组织展开了博弈,最终因为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迫使老挝政府暂时搁置了水电站计划的执行。

湄公河流域委员会是亚洲地区关于国际水道管理的区域性实践,湄公河下游国家期望通过这个管理机构,取得湄公河流域的区域话语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中、缅上游国家对水域的不当利用开发。这就使得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交织了政治、经济和环境利益的博弈,使得该区域水资源问题已然上升到“水政治”的高度。

综上,各个国际水道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在不同国度之间起到了协同利用水体资源的效果,有助于预防、降低和控制国际水道的污染,所采取的生态系统管理方法逐渐成为国际普遍认同的综合管理范式。但是这些国际管理委员会大都对各流域国的权责利规定界限不明,同时也无法全面收集历时性数据、管理制度缺乏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乏弱,各流域国均因自身情况的异质性特征,经济、文化、法制发展水平不均衡,对公平合理原则的理解和执行,对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也会根据其利益需求而进行选择性解释或取舍,松散型的管理委员会无法建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机制。国家之间基于自利,信息交换不完全,通过协商解决共享水域的开发利用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形,当两国或多国各执己见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公共资源的滥用则可能发生,相邻国之间的交互外部效应便会呈现。现行国际水道管理委员会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建构,其管理规则的不确定性使得国际水道流域的开发利用主体不能对自身行为后果和行为成本进行准确预测,缺乏制度的教育、引导、制约和惩罚作用。国际水道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任何一个国家不能以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作为理由而排斥他国对水体的利用,共享水域的权益基础源于自然所赐,因此开发利用共享水体需遵循自然之道,不能人为割裂国际水道“利益共同体”,这个既是上游和下游国家之间,也是当代和后代代际之间,同时也是人类和自然和谐之间的利益,建构一个于技术、文化和制度层面都能持续性衡平各种利益的管理机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

三、可咨借鉴的国际水道法基本原则

历经千载,国际水道法逐渐形成了公平利用和利益共同体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构建国际水道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石。

(一)公平利用原则

公平利用原则正逐渐被《联合国水道公约》、《柏林规则》、《赫尔辛基公约》等国际条约法典化,在权威性和合法性上获得几乎一致的支持。公平合理是一个灵活变通的原则,即沿岸国家利用权的确定应符合公平和合理的观念并且应该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但是由于该原则的变通性和每个国家的异质性,在对“公平”一词做适用解释时便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权利外观,如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大坝案”、“特雷尔冶炼厂案”、“科孚海峡案”和“奥得河案”等国际水道利用纠纷案中国际司法机构都分别适用了不同权利依据。

国际水道中的公平利用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上下游国家横向的利益诉求,还需考虑代际纵向利益的平衡;既要考虑实现公平的程序也要考虑国际水道资源公平利用的实体内容。公平利用原则适用的语境、对象、范围和期间等复杂多元的考量因素使得立法者或裁判者以至于执行者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能力或处理能力进行自我诠释并运用,多种异质主体对公平原则的理解和利用使得管理规制产生巨大的不确定。诚如Lipper所说:“确定国际法下一条国际河流的各沿岸国享有公平利用该河流河水的权利,打开了一道最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大门。每个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共同利用该水域,没有可以适用于所有河流的固定公式,可以在每一个有特殊情势的个案中为共同沿岸国提供合适的水分配方案,并为不同的水用途之间的冲突提供一个明智的解决方案”,一味地强调上下游国家的平等使用权本身就是对上游国家的极度不公。

(二)生态系统方法和利益共同体原则

国际水道管理规制在流域相邻国不断纷争的历时性经验上,认识到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不可割裂性,并逐渐形成了生态系统研究法。国际水道系统内的各种自然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候、水文、水质、地理位置与生物种群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这些关联构建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流域生态系统。任何一个局部区域的水流变化都会牵一发而动全域,流域之上的人们既是水利用行为的创始者,也是水利用行为后果的终结者,在这个生态链上无人能独善其身。

基于国际水道的生态特性,逐渐形成了水道利益共同体的原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跨境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和使用的公约》明确将此规则作为相邻国家保护和利用跨境水道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水道公约》第8条也采纳了国际法和国际水法的利益共同体原则,要求各国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利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合作,通过设立区域联合管理机制来进行合作。

公平利用原则树立了国际水道利用开发的基本价值体系,而利益共同体原则将利益攸关的各相邻国链接在一起,构成流域共同体;生态系统方法基于共享水道是完整不可分割的水域系统,为建构流域共同体的管理模式奠定了自然法依据,打破了以上游为本位、以个体为本位、以人类为本位的各种自利主义格局。前述国际流域管理委员会的主体均乃具有主权意义的国家,而国际流域管理委员会仅是各流域国通过契约形成的一个协调机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资格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该委员会在国际水道的开发利用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如果将国家主体和国家利益通过一定制度予以分离,进行间接转换,既保证共享流域生态权益的整体性,也能体现处于不同地理位置上各流域国不同的利益需求,那么这种制度或可能实现共享水道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利用。

四、股份制公司管理国际水道利用的构想

国际水道的上游国家对水量的贡献举足轻重,但是在诸多国际水道规制中往往都是对上下游国家的利益进行大而化之的衡平处理,各流域国权益边界不清,造成了大量的国际纷争,也妨碍了国际水道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权益不清则导致责任不明。上游国家修筑水利大坝设施,控制水量的自然运行;中下游国家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沿岸工业布局,造成水体污染;各有取舍、各有苦衷。由于人类对淡水的绝对依赖,一国欲在国际水道流域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只有合作方为上策。然而合作的前提是共赢,如果合作机制使合作一方的贡献与回报不成正比,则这种合作机制就会形同虚设,不具有成员国共同遵循的可持续执行力。目前国际流域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模式未能衡平上游国家对共享水域的贡献和利益诉求,一旦上游国家不予配合,独立决策上游水道的利用开发活动,势必对下游国家的水量和水质造成影响,则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就得不到保护。为了矫正公平原则的滥用,矫正上下游国家间信息的不完全,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及比例性概念,认为“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等分”,“比例性的因素与相关海岸线的长度有关”。国际水道流域与大陆架区域在共享资源的利用上存在诸多类似之处。比例性原则事实上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一个补充,只有尊重流域各国在共享水资源中的客观贡献占比,才能促使上下游相邻国家发自内心地进行真正的合作并达成共赢。因此通过比例性原则矫正国际水道的分配正义,重构流域共同体中沿岸国在共享水域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权益是本文探讨用公司的股份制原理来管理国际水道的现实动因。

(一)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定位

笔者拟制的国际流域水务公司是一个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救济为一体的国际水道综合管理机构。这种模式下将国际水道流域的所有沿岸国家拟制成国际流域水务公司建构的元主体,以此为发端,沿岸国家以自己所享有的股权份额在水务公司中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国际流域水务公司不仅享有国际水道航行与非航行的开发利用权以及收益权,同时承担管理国际水道以及因股东国家或其管辖领土内国民的相关行为所导致他国或他人损害的判定和救济责任;水务公司内设国际水道争端裁决机构,经股东国家授权,其职能具有准司法性,对于缔约的股东各国具有强制执行力。

该模式的难点在于如何量化各沿岸国的股权份额。由于流动的水很难成为法律规制上的特定物,其存于世间的汽、固、液三态让其幻化无形,难以量化。有学者认为国际河流的主权淡化和强调国际水道资源的共同共有观念是导致国际争端不断的节点,划清水资源的产权才是定纷止争的有效方法。淡水资源于地球来说是一个大的循环体系,国际水道的淡水资源与地球其他区域的水体系统之间通过水汽的蒸发、雨雪等方式进行能量转化,这既可能是水在不同时空中的轮回也可能是不同地域间的位移,非人类法律手段所能固化。《21世纪议程》中说道,由于淡水系统复杂的相互关联性,淡水管理必须是全局整体性的。水资源开发项目与其所造成的物理、化学、生物、健康及社会经济的重大影响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需要从管理体制上进行产权规制的不是水体本身,而是附着于上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权。水体本身的固化是对“物”的固化,而基于“物”之上的使用、收益权是一种“权益”的固化。人类对其的规制唯一能做的就是顺应自然天理,在国际水道的自然地理背景下思考依附于上的人类利益。水变换无形,但水之容器却可以固定,因此笔者想通过大自然的“容器”——河岸线的长短作为划定各国所占权益份额的基础参考依据。

(二)公司法原理在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应用

1.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主体问题

国家作为规制主体和公司作为规制主体在权利表达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上有很大不同,一个姓公一个姓私,归属于不同法域。国际法中一般以国家作为主体,由国家对外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亦指国家主体间产生纠纷时,国家依据国际法被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些权益请求可以提交到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法院,如“拉努湖仲裁案”、“特雷尔冶炼厂案”中那样,国家也可以运用外交手段提出权利请求和谈判解决。而公司主体则属于私法领域,一般根据国内法或国际私法的程序法规则和实体法规则来界定公司的权责和内国法的适用。国家在环境损害中需承担适当注意义务,系因其管理不当而致的直接责任,不能因系私人行为致损而免责。国际流域水务公司中的股东是国家,而组织架构是公司,两个主体之间的公私属性转换拟通过公司法中股东身份与目标公司身份相分离的特点而设计。

在公司法理论中,股东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而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目标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取得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国际流域水务公司中,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即是各沿岸国的多边条约,通过契约安排把这些国家拟制为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约定的治理模式来对国际水道共享水域进行综合管理。

国家成为股东后,国家政治主权即与公司主体予以分立,取而代之的是对公司治理的控制权、参与权、经营权、知情权、分配权等股东权益。通过经营权与股东所有权分离的制度来实现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日常独立经营运转。

2.国际流域水务公司国家股份的量化

国际流域水务公司设立的关键在于国家股东份额的确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比例性原则,依据对沿岸国河岸线长短、流域的宽度和河床的深浅等影响水量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来确定该国对共享水域的水量贡献比例,再以此比例来确定其股权份额,实现国家公法主体向私法主体的转换。国家入股的资本不是水体这个“物”本身,而是基于水体所产生的收益权和使用权,沿岸国仍然享有对国境内水体的占有权和处分权。这有点类似金融行业中的债券类产品,将物权的四大权益予以剥离后而衍生出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将国家对水资源的永久主权所承载的经济利益转换成为一种可以量化的股票形式,国家以“水资源主权”的收益权入股后,其资产与公司资产独立,入股后的“主权”收益对应的是目标公司的股票收益权以及对公司的管理监督权。国际流域水务公司按照水域贡献的比例性原则可消化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在地理位置上的自然优劣,因为所有的优劣都通过一定的数据而显性化,转换成股权股票的形式,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选择持有股票或是转让部分股票以获取即期的经济发展所急需资金,就相当于让渡了自己对国际水道的部分经济权益,盘活沿岸国所享有的资源性资产,使沿岸国的资产权益产生流动性;同时水资源收益权融入金融元素后,持有水资源股权的流域国家可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银行合作,将所持有的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股票进行抵押融资,发挥水资源收益权的投融资杠杆效应,反哺各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需求。

3.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治理

公司治理的最大优势就是同股同权,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利益就是各位股东国家的总体利益,这就顺应了共享水域生态系统性的自然属性,同时弱化了上下游国家、沿岸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不均衡、各国的历史文化差异等冲突。国际水务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着所有国家股东的切身利益,章程规定使权利义务边界清晰,基于自利原则,股东不会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事项,因此共享水域的生态完整性得以在全体股东的维护下形成利益共享模式。同时根据股东决策的投票权设置,可以有效避免股东久而不决或故意不参与决策的情形,提高管理效率,及时保障大部分水域主体的使用权益。

区域性国际水务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可依据各国股东的协商确立注册登记地,或选择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实行注册地与营运地分离的模式。各流域国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协调下完成对国际水道日常地理、水文、水质、水量、气候、产业布局、沿岸国GDP、各国收益分配等数据的采集,形成完整的数据库,更为科学地监控共享水域的开发利用、水道环境的生态保护、纠纷争端的裁决处理。

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治理结构取决于各股东之间的协商,然后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该公司内设股东会、董事会、专家委员监事会、各类执行机构等管理机构。各机构的组成人员可效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由各国按比例派遣,相互牵制相互配合。该公司运行的关键是通过国际条约(公司章程)承认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法律拟制的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意味着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形成可以闭环运行的封闭性系统。公司章程所体现的必要治理结构本身需要具有实践操作性,因此便于厘清公司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兼顾权益保护和责任的惩戒,让相关行为主体能够清晰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达到规制本身应具有的预防教育的应然作用,明确的规则更容易被相关主体执行和推广。

五、基于股份制的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职能设计

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主要职能首先是负责对整个水道的航行和非航行使用进行分类管理,就像中国自来水水务公司一样通过对水道资源的集中管理、调配,向在水道上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公司收取水道利用费;该笔费用一部分用于各国股东的分红,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和共享水域治理的公积金留存;其次公司负责对水道生态环境进行实时监控,有权及时采取排除危害和环境恢复的行动。同时也要对已经受到环境损害的个人和国家给予第一时间的补偿和救济。救济资金可首先从公积金里直接预支,而后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直接侵权行为人进行追偿。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具体职能主要有:

(一)全流域环境监管与资源配置

基于水道利益共同体的原则,国际流域水务公司通过各流域国政府的授权,对整个国际水道的日常运营管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协调监管,尽量避免发生水道环境污染。而且还可以动态地了解各国的利用信息,针对上游修建大坝等行为可以起到全局协调作用,通过收取水利设施产生收益的一定费用,来公平合理地分担成本、分配收益。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和加拿大合作开发哥伦比亚流域水资源的相关做法,在整个流域地区形成广泛的合作。

国际流域水务公司可以设置专门的水道环境评估机构,由各国指派的专家组成。如若发生水道环境损害,包括人为和自然力量所致的污染事故,公司可以第一时间调动专家,进行现实和未来的风险评估,也为受害国的救济和环境的修复提供依据。这个专家机构在水道的日常运行中也对各流域国利用水道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信号立即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尽量将水道跨界污染控制在萌芽阶段,防止发生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事故。

(二)全流域数据采集与发展规划

国际水道的开发利用和环境治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具有全流域数据采集与谋划系统发展的职能。因为国际水道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床、河岸、动植物群落的生长环境以及人文景观、历史遗迹的保护等综合环境要素,所蕴含的复杂生态机理非一朝一夕能掌握。为了更好地管理人类的生命源泉,日常对国际水道各种现象的调查研究、大数据分析非常必要。不同国际水道环境在地球上所处地理位置不一样,其自然环境当然存在差异。每个国家水道是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同时也可能与其他淡水和海水系统相关联。公司通过日常调研可以汇聚相关资料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比如对共享水域的水容、气候、地质、水文等数据的收集,沿岸工厂、养殖业的布局;生态旅游的国际规划;修建水利设施的可行性等行为后果的数据采集。基于日常收集的大量真实客观的数据挖掘,可以更加科学地对各流域国的用水行为进行指导、评估并平衡。

(三)全流域信息共享与权益置换平台

公司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将各流域国协同在一起,其利益相关,所持股份也可如CDM碳排放交易机制一样进入市场流通。利益的关联和权利的流通既保证了流域国现实的利益,也促进了水道信息的交流互换。

通过公司的监督评估以及调查研究收集的各方面数据,公司可以建立一个信息交换平台系统,供广大社会群体和各国政府查询,目的是平衡各国信息差异,为政府的国际水道政策提供参考,也尊重了公众和股东的知情权。公司信息交换不限于日常运营和生态数据,对于各流域国拟将实施的关于国际水道的一些举动也都应该报告给公司股东。行为是否实施,由政府指派的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或专项会议上做可行性说明并通过一定的表决程序后才能实施。这不仅是对流域国用水权的监督,而且也可以通过各国专家的评审,让实施方案更为完善,以平衡合作各国的利益。

同时通过该平台,各股东可以基于自己所拥有的公司权益,根据即期或远期的需要,将拟交易信息置于该平台共享,供潜在购买人了解交易信息,帮助实现水资源收益权在市场间的自由流通。

(四)全流域损害赔偿的准司法裁决平台

损害赔偿的救济是公司最为直接的一个职能。借鉴环境侵权责任基金和环境强制保险的经验,公司通过各国缴纳的资金以及水道运营期间所收取的利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水道环境损害的救济基金。而且基于前述公司的日常数据采集和信息交换职能,公司对整个国际流域的状况了然于胸,一旦国际水道污染损害发生,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受害国给予救济,对环境进行修复,而不必担心污染企业无力赔付,受害主体也不必等待漫长的诉讼救济,从而使损害救济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被最大限度地消除。

当然损害赔偿的启动程序可以通过受害国的主张或公司主动启动两种模式并行。当发生一件水道跨界环境损害事故时,通过各国政府对公司的授权可以赋予公司一定的司法职能,根据公司章程或专门协议的规定组建临时裁决机构,调查损害真相和损害后果,并持续性地关注损害的衍生后果,将损害成本内部化。这样就可以弥补受害人在时间、金钱和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同时公司赔付了受害国之后取得对直接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从流域国在公司所占股份对应的股份红利中直接抵扣,抵扣方式可以一次性,也可分期抵扣;再由责任国通过国内法将成本内部化,向直接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全流域环境修复职能

国际流域水务公司不仅承担了经济运营任务,还要承担对日常水道生态环境的维护职责。人类喜欢临水而居,国际流域地带不断涌入大量的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是水道的一大污染源;另一个是沿岸布局的一些工厂,工厂所排放的污水即使经过了处理,也可能因为日久沉积或多个因素的竞合而造成水道污染;建筑施工行为、水利大坝的修建也会阻碍水道的自然流动,妨碍水量和流速,减弱水道的自净能力;沿岸渔业和农业的发展,饲料、农药等有害物质对水体影响也不容小觑;而航运业的发达也是国际水道污染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原油泄漏、固体废物的跨国转移等。诸如此种行为使国际水道的生态环境每天每时都在发生动态的变化,只有做足日常的信息收集和监管工作才有能力对国际水道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和维护。

诚然,国际流域水务公司的此修复功能绝不仅限于共享水域环境被破坏之后,也指在日常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监管和维护,只有持续性的过程监管才能保证共享淡水资源的生态安全,因为待到污染发生之时再进行维护已是无力回天、不可逆转。

总之,股份制公司管理模式是建构一个流域共同体的合作管理机构,辅之以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运行规则,将国际合作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与公司的经济管理职能融合在一起,通过有形的公司载体作为抓手,可以使国际水道现有虚拟化的合作模式变得更为具体、更易理解和执行。

[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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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5)06-0061-10

2014-12-15

郑文琳(1976—),女,重庆人,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国际水道管理和政府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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