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江++杨奇光
2015年4月6日,网络上流传了一段视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中《我们是工农子弟兵》选段,并且边唱边戏谑。 该视频引发极大争议。4月8日晚,央视网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毕福剑作为央视主持人,在此次网络视频中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我们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中国纪检监察报》)
受该视频影响,4月8日零时至12日零时,毕福剑在央视的所有节日暂停播出。另据腾讯娱乐报道,4月初,央视王牌综艺节目《星光大道》遭遇停播,此前曾有消息称朱军将会接棒主持。不仅是《星光大道》遭停播,当事人毕福剑“全国红军小学爱心大使”称号也被撤销,目前,央视确定把毕福剑从《星光大道》的主持人位置上撤下来。4月9日晚,毕福剑曾在微博就自己酒桌不雅视频事件道歉,称一定吸取教训。
一位央视著名主持人、一场私人饭局,一场公众的大讨论。在这场舆论风波中,公众的目光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上,一是饭局中拍摄视频并上传网络的人,另一个则是作为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的酒桌言论。对于毕福剑事件,有人表示同情,认为酒桌上的言论不应上纲上线地予以对待,也有人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作为公众人物的毕福剑理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应当受到严惩。
本期热点访谈邀请专家学者共同关注毕福剑舆论风波,讨论“告密者”的行为动机、央视的官方表态以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并围绕言论自由的尺度与空间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本期的三位访谈对象是:
魏永征 知名传媒法学者。
陈绚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常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奇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常江:在这一事件中,您认为将“不雅视频”上传至微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为什么?
【背景资料】
视频中毕福剑唱了京剧里《我们是工农子弟兵》的著名选段,网上舆论哗然的原因在于,毕福剑边唱边戏谑,对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称他“把我们害苦了”等等。有分析认为,现在不清楚毕福剑当时在饭桌上做这段唱评的具体环境和缘由。人们只能看出,当时像是个私人场合,毕福剑唱评时嘻嘻哈哈的,至于他是要逗在场的人乐,搞“无厘头”,还是他在向饭友发自己“真实的牢骚”,难下定论。
也有人认为,在不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一个名人私下有争议的言论发到网上,这一做法不应受到鼓励,不管它的实际流行度有多高,也不管遭曝光的名人自己对此负有多少责任。
一位新加坡学者发文分析“告密者”的行为。文中他举了这样两个例子:例一,某位牧师在私下酒桌上二大肆辱骂嘲笑耶稣,结果被同桌的一个基督徒拍下后放在网上。例二,某工程师在私下酒桌上大肆辱骂自己公司的老板,结果被同桌的一个同事拍下后告诉了老板。
该学者认为,以上两个例子,第一个中的那个基督徒是不是可耻的告密者?不是,是个勇敢捍卫自己信仰的人,值得尊敬。例二,那个告密者可以说是个可耻的告密者。第一个例子中的关键不在于告密和嘲笑辱骂耶稣,关键是辱骂耶稣的人是每天在歌颂耶稣的牧师。这就根本上影响到问题的性质。每天有很多非基督徒在嘲笑耶稣,应该没有人会把这些当成新闻。对于毕福剑来说,他事实上是扮演那个牧师的角色。
公众还对这场饭局是不是私宴展开了辩驳。“乌有之乡”的一篇文章罗列了毕福剑事件的十条线索,并认为毕福剑参加的并不是所谓的私宴。原因是,这场饭局有外国大使,单就有外国人参加,就已经不是私宴,何况有这么高级别的外国人参加。这些人也不会是毕福剑经常混在一起的朋友。作为一个新闻媒体的人应该知道,有外国人参加的场合就要谨言慎行,这是有纪律的。这是一个媒体人起码的常识。毕福剑为什么会参加这样的社交场合?如果不很熟的朋友,又是这么高级别的宴会,一定有一个理由说法。这么高规格的涉外饭局,外国人不可能这么贸然毫无厘头地去请一个娱乐节目的主持人。应该需要向中央电视台提出申请,或者毕福剑应该向中央电视有关领导报告,毕福剑不会这么没有头脑。
魏永征:有人偷拍成视频,并且放在网上,从小群体传播变成大众传播,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既然不属隐私,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如果一定要说损害什么权利,我认为这涉及如何对待言论自由,言者有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还有决定一定范围说还是向公众散布的自由。说话者只是认定是在小群体范围传播自己的言论,但现在有人未经本人许可就拿来向大众传播,那是没有尊重或者说是有损表达者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言论白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但宪法并不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普通个人不能成为“违宪”的行为主体,所以这件事也还是个社交圈的伦理问题、操守问题。
陈绚:我个人认为,一般来说,饭店的包间,或一个隔开的空间,那怕只是用镂空的低矮的栅栏,象征性地与其他空间隔开,也属于“私人场合”。其中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传播)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四新:将不雅视频上传到微博的行为,从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还很难判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也就是说,可能侵犯,也可能不侵犯。为什么?我认为,这件事更直接来讲,是个隐私事件,即只涉及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此,我会将我的看法集中在是否侵犯隐私这个问题上。
隐私是属于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或私人生活空间,像个人的健康状状况、个人的私生活空间,都属于隐私,随便公布他人健康状况或随便搅扰他人的生活场所,容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就这个案件来讲,侵犯隐私权的前提条件,是当天毕福剑参加的活动属于纯粹的私人活动,并且毕福剑本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他共同就餐者传达出他不原意将此段视频公开的信息。 也就是说,他有明确的隐私期盼,他的这种隐私期盼能够被在场的其他人获悉,或者能够被其他人感受到。或者,他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米阻止拍摄或上传,但这些,都没有。
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就餐活动虽然选在包间,似乎就餐者们有隐私方面的期盼,但在就餐人员由央视当红节目主持人、外国驻华使馆官员及其工作人员、毕福剑私人文化顾问和在江湖上享有很很高知名度的艺术家共同参与的情况下,毕福剑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言行可能会产生外溢效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别人拍摄他的时候,我们看小到他想采取任何措施予以阻止的意思。因此,可从其行为推定,他对拍摄行为和拍摄之后可能伴随的后续行为,比如上传到网上的行为,没有任何要阻止的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将毕福剑的演艺行为录下来放存网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缺乏事实根据。如果毕福剑同意拍摄并同意将视频上传网络,就更小会有隐私的问题了。
常江:“毕福剑事件”在舆论中持续发酵,引发了人们关于“信任”和“公私边界”等话题的热议。在您看来,“毕福剑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是什么?
【背景资料】
这段视频是在毕福剑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还址偷扪的?这一问题也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乌有之乡”的一篇文章指出,从出席酒宴的情况来看,毕福剑不会请一个不相干的人来参加,也不会有人出于对老毕的气愤录了像。因为录像太完整了。偷录不可能录到那样的效果。一定是事前行人把录相机摆好了,老毕坐的位置都设计好了。这件事情就更复杂了。人家摆的就是鸿门宴,老毕却没头没脑地闯进来了。此外,酒宴照片是怎么流出来的?视频流出来之后,大家都想抓出告密者,但是酒宴的场景却是半掩着门,就是让你看不清。不过昨天全景曝光了。 场景很大,人很小,但想看清,有成熟的技术这张照片是谁拍的?那些特写镜头是怎么是怎么拍的?显然不是从一个角度取的景,而这些照片是谁流出来的,是怎么流出来的?难道还有第二个告密者?这些都是事件真相的线索。
对于偷录的行为,名为“木虫”的作者撰文分析了三点原因。第一,偷录的目的是侮辱东方伟人毛泽东。正是由于偷录者对毛泽东的不恭敬,所以偷录者才将不恭敬的语言放到网络上炒作、发散。假如,毕福剑侮辱的是偷录者的长辈、父母、妻儿、情人、好友,偷录者是无论如何也小会放到网络上的。第二,偷录的目的是瓦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作为一名偷录毕福剑的人,作为毕福剑的朋友,作为同桌就餐的朋友,把朋友的话全部偷录下来,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上传至网上。这是对友情的亵渎,是对同志的出卖,是对信任的瓦解。偷录者完全可以批评毕福剑,可以警告毕福剑,可以提醒毕福剑,可以举报毕福剑,甚至可以当场和毕福剑争论、吵架,甚至打架最坏的结果也可以是饭后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毕福剑。然而,偷录者都没有,而是选择了将毕福剑的话在社会上扩散,放大,使人与人之问的关系处于一种猜测和不安之中,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疑虑。第三,偷录的目的是加剧社会矛盾和对立情绪。偷录毕福剑的人绝对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经过慎重谋划,长期准备,精心设置,甚至是一场有预谋、有策划的活动。
名为“围脖毁灭者”的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毕福剑事件巾的偷拍行为,就单纯的视频上传者上传视频的行为而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具体米讲是是否侵犯隐私权,二是上传者的新闻传播自由问题 。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当一个人分享了一个关于他个人的隐私的时候,代表他把这个隐私公开给了你,但不代表你有权力去义公开他的这个隐私,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所以说,当我们将要传播别人的一个信息的时候我们是应当先征求别人的意见的,尤其当这个信息公开会导致当事人遭受巨大不利时,我们公开了这个信息,那我们的行为就违法了。
魏永征:有人在自己微博上转发微信朋友群里别人的言论,发生了一些误解,引起一场讨论。有网友提出:微博言论,只要没有声明或限定不得转发,就视为允许转发;微信言论,只有声明允许转发才可以向圈外转发。这样区分有理,体现了对不同表达意愿的尊重,因为微博和微信朋友群分属不同的传播方式。微博、博客以及微信公众账号等,虽然可以知晓有多少粉丝,但是博主对多数粉丝并不认识,而且随时有所增减,所以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也就是类似于大众传播;微信的朋友群和朋友圈,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属于人际传播或者说群体传播,这个群体有大有小,但是一般由相互熟悉的人们所组合,有一定限度。这两类传播,客观影响不同,行为人主观意图也不同,所以对他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不同,于是法律后果也不同。
上世纪80年代末,曾经发生过一起影响颇大的名誉权案件,在一个十多人的小型座谈会上,有人讲述了 一位军人歌手的负面传闻,被在场的一位记者写成文章登上报纸,歌手以报道失实侵权诉至法院。究竟应该由记者负责还是由言者负责还是共同负责?最后法院判决是记者和报社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还登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中提出要将主动还是被动提供新闻材料区别开来。主动提供新闻材料造成侵权损害的,应该认定侵权;“凶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条司法解释至今有效。
这里就体现了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责任差别:主动向媒体提供材料,说明本来就有向大众传播的意图,理应对自己的言论尽到相当的谨慎义务,如有差错,就应承担责任。至于人际闲谈聊天,像那歌手案件中在小型会议上说传闻,听众有限,影响很小,本人也并无向大众传播的意图,并且有证词表明他还说过不要外传的话,他对言论的谨慎义务相对较低,就不应该对后来别人擅自向大众传播造成的损害负责。当然这里规定的是名誉权民事纠纷,并不是说人际传播中的言论一概都没有责任;没有法律责任,也还有道义上的责任,特别是有地位有影响的人,一言不慎,招致很大麻烦,这样的事情生活中有的是,都可以认为是道义失范的后果。
王四新:作为一个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隐私概念和与之相伴随的制度保护产生于西方国家,二战之后随着联合国层面上推进的人权制度在全球的推进,隐私权逐步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权利,也写进了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
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和其在实践中所受到的保护,就本意来讲,是在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身体和与个体身份相关的信息的前提下,避免他人和公权权力随意干预个体私生活,为个体自由成长创造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
在没有互联网之前,隐私保护从总体上来讲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实践中不易产生大规模侵犯隐私权的事情,或虽然有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但通过积极的防范和有效的司法救济,隐私权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保护。
有了互联网之后,特别是进入到移动互联网之后,不仅隐私原来所借助所信托的相对封闭的物理空间的“墙”,正在被一堵一堵地拆除,而且隐私和隐私信息具有的商业价值、娱乐价值和政治价值等,正在成为商业机构和别有用心之人挖掘和利用的“富矿”。在这种情况下,隐私保护所需要的整体架构,正在越来越多地朝向另一个方向发展,即侵犯隐私变得越来越容易,但保护隐私却变得越来越难。不仅如此,在网络世界,还经常出现大批用户隐私被大规模侵犯的情况。
这就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毕福剑事件是当下这种情况的最好写照。在这种媒体生态下,在隐私提取越来越容易的情况下,要么当事人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别人拍摄的时候及时制止,要么放弃自己的隐私诉求。
常江:毕福剑不雅视频流出后,央视网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曾发布消息:“毕福剑作为央视主持人,在此次网络视频中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我们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目前,央视确定把毕福剑从《星光大道》的主持人位置上撤下来。您是否赞同央视的做法?为什么?
【背景资料】
毕福剑事件中作为当事人所属机构的央视也作出了表态。毕福剑不雅视频流出后,人民网曾引用原CCTV《中华情》导演、中国年度娱乐星锐榜总导演汤礼的微博爆料,汤礼在微博上爆料称:“据可靠消息:央视近日在风口浪尖上的某知名主持人已经辞职离开央视了。”该微博引起网友的热议,纷纷猜测该主持人是先前因闹出视频风波的毕福剑。此前还有消息称央视著名综艺节目《星光大道》将更换主持人,将由朱军担任主持人,这个消息也得到了多方的证实。
4月 8 日,央视正式发布声明称:毕福剑作为央视主持人,在此次网络视频中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我们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央视官方网站上的主持人介绍页面中,“央视丰持人大全”里毕福剑的介绍消失;央视官网搜索“毕福剑”无任何消息。知情人士透露,毕幅剑已被央视内部停职,本人也正在进行检讨,接受调查,央视内部工作人员透露,毕福剑名字从央视主持人中撤出,是表明央视的态度,毕福剑未来将会如何并没有明确通知。
关于央视的做法,环球网的一篇评论指出,也许实际情形比毕福剑“面向公众一套,在私底卜另一套”要复杂螳。央视是官方媒体机构,也是公众娱乐平台,那里出政治态度,也出明星。如果参照一些央视明星离职后更公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情况,评价毕的综合表现就更难用三言两语说清了。
毕福剑暂停主持后准来接档?据腾讯娱乐4月 26日报道,朱军发表名为“生日告白”的长微博,义中提到他要同时主持两档节目,“今天是我的生日。十多年了,每年的这天都是在演播室度过的,这样过生日倒也热闹。今年更加特别,刚刚从台湾画展归来,要同时做俩气质完全不同的节目,分饰俩角儿,俩朱军自己打起来了!”
魏永征:操守不良是不能受法律制裁的,但是同样要招致不利后果。例如这位说唱者由于不当言论就受到网众以及所在单位、组织的谴责。至于那位偷拍并且将视频上传到网上的人,现在众说纷纭地猜测是谁并且也受到舆论谴责,可以想见,在他的社交圈内将会招致疏远、排斥和孤立,这对一个人来说也将是不堪承受的 我们重视法律对社会的规范机制,但是法律并非万能,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依法处置的 伦理、操守同样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虽然无形,但是对社会生活同样具有强大的整合功能。
陈绚:隐私权保护还涉及到“空间”,即原始信息传播范围问题。有人在谈到文革时会回忆这样的事情:一个人在家里对妻子和丈夫说的话,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第二天便被妻子或丈夫告发,致其成为“反革命”,这实际上是告发者“公”“私”不分的行为!当然文革时期公民的“私领域”空间完全被压缩到接近于零,什么都在人的“监视”之下。中国作为法治社会的进步也表现在给予公民更多的“私人空间”,在私人场合的言说应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权利。在此,毕福剑因是央视的工作人员,央视有权对他进行处罚。 如果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处罚是不值得肯定的。
王四新:毕福剑是央视著名的文艺类目主持人,其主持的《星光大道》节日深受群众喜爱,毕还因其成功主持《星光大道》节同,成功登上了央视春晚舞台,成为全世界受众最多、影响最人的文艺节目顶尖级的几个主持人之一,连续几年亮相春节联欢晚会。
仅从这几个方面来讲,毕福剑就应当在平时的无论什么类型的活动中,恪守文艺类节目主持人的基本操守,谨言慎行,避免自己的言行产生不良影响,更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被怀有恶意当事人过度利用。
此次事件当中,毕福剑对头镜头,以自然的神态,以戏虐的语言,恶意解构革命历史题材故事,恶毒攻击开国领袖,在群众和公共领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央视严肃查处毕福剑,我觉得没有理由不支持,不赞同。
央视这样做可能要冒一定的风险,甚至牺牲掉已经成功举办了多年的一档深受群众喜欢的电视节目。在电视业普遍不景气的当下,也有丢掉大批忠实的节目拥趸的危险,但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作为对大众,尤其是年轻人有着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媒体,必须在这类问题上表明态度,必须对违规违纪的主持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常江:《法制日报》评论认为毕福剑也许没有法律责任,但要承担其他责任。您认为毕福剑在此次事件究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背景资料】
视频中的不雅唱词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响?西陆军事网的一篇文章认为有三条理由可以解释这场饭桌风波。第一,毕福剑挑衅的是全中国最起码的良知、最朴素的情感。第二,毕福剑在外国人面前辱骂开国领袖触发了中国人国格尊严的捍卫。第三,毕福剑辱骂开国领袖引起的是对中国最高媒体平台从业者素质的质疑。
环球网的一篇评论指出,视频中毕福剑的唱评即使只是为了逗乐,也不能不说是低俗的。他当时身处的那个小环境以歪曲、贬损英雄故事为乐,并且看来得到他人的迎合,这对公众蛮意外的,、如果说毕的真实价值观就是那段唱评所体现的那样,那么公众的失望应当说是正常的。劝名人们多白重、多谨慎还是必要的。尽管无法根据已有信息下某个结论,但上述视频降低了毕的公众形象,让多数人感到不舒服,是确定无疑的。南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大众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与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保持和谐,比嬉笑怒骂地显示“才华”更为重要。
中华论坛题为《从毕福剑视频事件使我更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重于山》的文章认为,毕福剑视频事件披露了毕福剑席问以反派角色演了个小节目,言词没有骂人的脏字,谈不上骂毛骂共,不违法不违纪,州依法治国理念,仅就披露的信息而沦,毕福剑无过错。
中国法院网的一篇评论指出,组织纪律不可逾越。毕福剑作为一名公民,他有言论自由,可以对任何问题,包括政治问题,依据客观事实来阐述自己的主观见解,但同时他还是一名体制人,还有遵守组织纪律的义务。时刻注意言行举止,自觉维护党的历史和形象,与组织保持一致,这是组织纪律对他的要求,不能因为是在私人饭局的场合,在酒足饭饱之后就可以降低这个要求标准。其次,受责不等于获罪。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一般不会将评价领袖或者国家领导人的言行规定为犯罪;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除非罪刑法定,也不会因公民的言论而科以刑责。凶此,毕福剑绝不会因为这段不当言论而被科刑,但不被科刑不代表其言论不该受到责难。显然,毕福剑的言论明显违反了组织纪律方面的要求,有关部门对其予以组织纪律处分是适当且必要的。
魏永征:这个视频中说唱者不是向公众传播,不具有大众传播的特点和意图。但也不是点对点传播,不是通信,通信受通信秘密保护。而是私下里,向一些交往的朋友的传播,在传播学中属于小群体传播。即使有不当的言论,并非公然散布。在西方法律概念下,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就构成诽谤,我国对此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我认为对说唱者来说,即使说话有所不当,也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王四新:此次事件,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毕福剑的言行很难说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为很难将他的言行归结到民事、刑事等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里。但作为央视,肯定有央视的内部规定,作为造成这么大社会影响的言行,毕福剑至少要为他的不检点,至少要为他的不谨慎给央视、给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承担来自行业内部的责任。如果他触犯法律,自然会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起诉。
常江:事后,毕福剑发微博道歉称自己的个人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并为此感到非常自责和痛心,他还特别表示“作为公众人物,一定吸取教训,严格要求,严于律己”。您认为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言论是否应当遵循不同的标准和边界?
【背景资料】
“互联网时代的舆论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它可以截取名人言行的一个片段,对其意义做难以置信的放大,导致不可思议的后果。毕福剑风波可谓最新殷鉴。”环球网的一篇评论指出了互联网时代公众人物言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评论还认为,这段视频让人看到与荧屏上不同的“另一个毕福剑”,从而打击了毕福剑以往的形象,甚至可能产生某些后续影响,这些都是毕福剑需要承当的,他没什么值得抱怨的。互联网时代,舆论对名人的窥探无孔不入,这大大提高了名人谨严慎行的必要性。各种社会名流的私下言行被曝光到互联网上,在全世界都已屡见不鲜,这种时候毕福剑这样的名人还在饭桌上眉飞色舞戏谑智取威虎山的解放军,对毛泽东说严重不敬之语,导致轰动性视频流到网上,他自己应负很大责任。
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同样认为毕福剑是这段不当言论的制造者,并且不能因为是饭桌酒后之语就可免责。首先,朋友饭局也该注重个人形象朋友饭局也是社会交往活动的一种,局中人的一言一行都会关系到其他人对他的评价,也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在现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快速传播者和强大的扩散者,区区一扇包厢门不足以隔断私人饭局与公共领域的联系,特别是作为一个名人或者官员,他的几句原本可能无关痛痒的玩笑话,其作用经过网络传播的几何放大,足以成为刺痛公众神经的言论事件。其次,酒后言行更该有底线。而今,有这样一股不正之风盛行,一些官员、干部、名人平常素质高,讲文明,守原则,几杯酒下肚,原形毕露,大谈拜金,说黄段子,这样的洒后言行不仅与他们的身份不符,更是败坏了群体形象,引起群众反感。
毕福剑风波后,有网友评论称,毕姥爷中招,也给普通人—个深刻的教训:说话一定要谨慎,谨慎说话才不得罪人,不会为自己留下隐患。 说出去的话就等于泼出去的水,一旦说错,后果无法挽回。在工作环境中或是普通的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表达出自身的立场、看法和观点,然而,当人们在吐露心声的时候,请考虑下对方是否会将秘密传开,被传开的秘密有时会招来非议,甚至灾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陈绚:在该事件中,“社交圈”传播与大众传播有很大区别,视频传播者理应意识到这种区别,尊重被拍摄主体的权利。如果被拍摄者同意非常“私密”的内容传播,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隐私权当然也是可以由权利主体放弃的。视频拍摄的背景作为一个场合,说唱者清醒也好,醉酒也罢,只是一种真实的表达 这种表达是否伤害到人民,还是留待以后讨论吧,时间将会抚平“反右”“文革”给中国人民带来的创伤现在争执还是会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的。而且道歉也是一种个人认识和自愿行为。由“主流媒体”提出和要求当事者道歉,会引发和加剧公众的的“恐惧”,从而引发社会的言论的“虚伪”性,这也是整个中国社会的道德损失。
王四新:此次事件可能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可能完全出于毕福剑本人的预料,尤其是后期的影响,也可能完全出乎上传者的预料。这就从另外一个侧面提醒大家,越是公众人物,无论在公开场合的言行,还是在私下场合的言行,都可能在公共领域掀起轩然大波,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更应当注重自己的言行。但这并小等于说,公众人物和非公共人物应当遵守不同的标准我认为,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无论是在什么情况下的言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基本规定,都应当考虑到言沦的场合、对象以及言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不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的言论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和边界,相反,都应当遵守法律确立的低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