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微微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增强。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配套设施、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理论研究处于探索阶段。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展开研究,Wu 和 Hisa(2008),Anckar 和 D`Incau(2002)以及Tiwari,R.&Buse(2007)通过对网络金融和移动金融的差异分析,得出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运营的有效 性 ,Goddard、Molyneux、Wilson 和 Tavakoli(2007)学者结合银行业发展实践,对欧洲银行业与互联网整合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国内学者谢平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颜伟荣等(2013)认为网络金融是将网络技术融合到金融业务中而形成的新型金融形式。狭义上讲,是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运行模式。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相匹配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外部环境等。
从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由于互联网金融仍属于一个新兴事物,学者们对其概念界定各有侧重,尚未对概念形成共识,但不可否认的是,学者们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其进行界定,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信息网络技术和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金融活动和相关业务的总称。
图1 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涉及到一切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和相关业务领域,从其范畴来看,开展网络金融业务的主体既可以依托传统金融机构,也可以依托互联网企业和电商企业,通过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网络金融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关键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搭建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使用者的匹配,进而促成借贷、证券、基金、保险等相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双向渗透,促进网络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已有的客户群和网络运营经验,其业务领域不断向网络金融渗透,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新浪推出的微银行、腾讯发布微信5.0与“财付通”打通等,互联网企业陆续开展网络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企业拓展金融业务的压力,银行、基金、券商和保险公司等机构也转变发展理念,将传统业务的运营嫁接到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功能和金融产品,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如平安银行与南方基金联合推出“平安盈”理财服务,共同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
(一)网络化的服务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时空局限,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网络平台能够超越时间、超越空间和物理限制,极大地缩短时空差距,将网络技术应用于金融服务当中,能够优化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务方式,只要具备网络通信条件和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实现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可以向用户提供更为多样化、自主化、个性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无需承担人员、设备、场所等经营成本,同时降低了客户的时间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经济效率。此外,随着网络化的发展,信息的获取成本降低,传播速度快,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将不断减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金融信息生态环境。
(二)虚拟化的运作方式改变了“点对点”的资金流动方向,实现自主化的交易匹配。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化金融领域的影响不断深化,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更加趋向于虚拟化和智能化。传统金融模式中,资金的流动是沿着“资金供给者——金融中介——资金需求者”实现的单向流动,资金供求双方分别于金融中介机构建立“点对点”的线性联系。网络金融能够通过网络平台的虚拟化运作方式,降低了中介机构的中间层级作用,可以实现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的“多对多”、“多对一”或“一对多”等多种流通方式,资金需求者能够在众多资金供给者当中选择最为适合的资金组合,资金供给者也能够自主选择资金投向,网络平台使金融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自主化的交易匹配流程,脱离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等中介形式,使金融资源流向回报率更高、更有效益的领域,进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三)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单向服务模式,更加注重用户体验。传统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属于单向的服务,客户被动接受来自金融机构的服务,虽然金融机构将其职能定位为服务性机构,但金融机构对于用户需求的了解并不深入、系统,仍旧难以有效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互联网具有动态、双向沟通的特性,互联网金融在获取客户方面具有更强的集聚效应,能够有效响应客户的有效需求。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可以根据客户信息数据对其需求进行分析,最终客户体验,从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客户能够利用网络平台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随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通过交互式营销改善服务质量,用户需求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
(四)网络化发展促进金融业向一体化的混业经营转变,网络金融的负效应更为显著。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从事网络金融业务的机构具有多样性,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平台运营商和其他民营企业,这些运营主体之间规模不同,层次不一,虽然有利于网络金融业务和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但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尚处于无序、混乱的发展阶段,总体上,网络化的发展推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由于各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的数量众多,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投资者难以掌握完全信息,受到自身有限理性约束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最终出现“劣币淘汰良币”的结果,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负外部效应较传统金融更为显著,其隐藏的风险通过网络平台被无限放大,一旦发生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影响。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和网络金融业务自身特性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控制主要依托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实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制约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一旦存在风险隐患,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破坏,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其影响普及范围最广。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网络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在网络技术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如果投入运营当中的技术本身存在选择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与清算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放大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技术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且通过接入网络,任何人都有进入网络金融系统的可能性,存在着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 “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交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全面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 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应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水平,尽可能降低其不利影响,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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