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央苏区婚姻政策的变迁

2015-11-07 08:25张屏
黑龙江史志 2015年5期
关键词:苏区根据地变迁

张屏

[摘 要]婚姻是男女结合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涉及到家庭、社会和人类发展多个方面,是人类社会延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建政之后对此十分重视,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在苏区、在根据地发布的四次婚姻条例为例,比较分析其中的不同,探析婚姻政策,了解其变迁。

[关键词]婚姻条例;苏区;根据地;变迁

婚姻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现象有着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和意义:让人们的情感有所归属;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互相协助、支持。但是婚姻中也常常面临一些问题,此时,合理的婚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婚姻的态度和要求也在发生着变化,而面对新的历史环境,婚姻制度也在随之改变,这从中国共产党在建政后对婚姻制度的改造即可了解一二。

(一)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建立革命根据地的道路,1927年—1934年间,先后建立了湘赣、赣南闽西、闽浙赣、鄂豫皖等大小十余块红色根据地,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改革,其中包括对传统婚姻形态的改造,婚姻自由、保护女性意识的增长。

一、婚姻自由

1.原则: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

2.结婚: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男女结婚须同到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3.离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

广大群众受封建婚姻制度束缚太久太重,对婚姻自由的渴望十分迫切,因此这项条例深得人心,但有时矫枉过正,一方面使得有些两性结合过于草率,以致发生婚姻混乱现象;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认为妇女解放,单纯的就是帮助她们离婚一件事,造成人们的困扰和社会混乱。

二、禁止条例

在提出婚姻绝对自由的同时,各地苏区政府还明确指出“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婚姻条例还对男女结婚的年龄对了规定,男20岁,女18岁,这对童养媳的废除起了一定是推动作用。

三、军婚问题

针对军婚纠纷,各地方苏维埃出台了一些对策,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这是中共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军婚做出规定,而在以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对军婚的规定变得更为具体和详细,保护军婚成为一种惯例。

中共在苏区的婚姻改造是中国婚姻史上一次伟大的变革,旧的婚姻制度逐渐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强迫、买卖婚姻,童养媳等丑恶现象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当然,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险恶,使得中共在苏区的婚姻改革不可能尽善尽美,但这毕竟是进步的婚姻观念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实现,为中共后来婚姻条例(婚姻法)建立积累了经验,因此其历史意义是十分深刻的。

(二)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以政治动员为中心的社会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婚姻制度改革。以陕甘宁边区两次婚姻条例为例,除了一直以来坚持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禁止童养媳等,提出离婚的细则“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男女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政府请求离婚:1.有重婚之行为者;2.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3.与他人通奸者;4.虐待他方者;5.以恶意遗弃他方者;6.图谋陷害他方者;7.不能人道者;8.患不治之恶疾者;9.生死不明过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为期;10.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凡男女之一方,接到离婚通知后无异议,方得发给离婚证,他方有异议表示时,则由法院审查其异议,判定准予离婚与否。”1944年又修改或新增“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请求离婚:生死不明已过三年者;男女一方不务正业,经劝解无效,影响他方生活者。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提出(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针对抗日军人配偶,“原则上不准离婚,至少亦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始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离婚之请求。当地政府接到此项请求时,须调查所述情况确实,始得准其离婚。但抗属之丈夫如确已死亡、逃跑、投敌或另行结婚者,不受此限制。抗日军人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男方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女方得申请当地政府解除婚约。”

婚姻条例公布实施后,根据地的婚俗因此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根据地婚姻制度方面出现了新面貌,一些妇女自觉起来反抗不合理的婚姻;男女青年反对包办婚姻成为潮流,买卖婚姻减少,童养媳和早婚现象得到控制;新婚姻法规的贯彻实施,促使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各种社会生产活动,进一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感受到婚姻条例在变得更为细致,更符合实际,这也是在实际过程中不断探索的结果。诚然,婚姻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宁,有利于人类的发展延续,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各式的婚姻家庭问题,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一切问题都会得到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第八编》,809-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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