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礼福
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以来,全国各地博物馆接收的捐献文物达40余万件(套)。大量的捐献文物早已成为全国各地博物馆藏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民间收藏空前兴盛的近二三十年,文物捐赠无论从人次、规模还是文物品质等方面,都要逊色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此况也多为藏界所关注和议论,而究其缘由,除了时代变迁、人心变换所致外,法律层面的保护、引导、规范和宣传较为滞后,也影响着文物捐赠的与时俱进。
明确等级文物的捐赠
高阿申(上海收藏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如今的民间收藏确实表现得极其繁荣,但若要推动民间文物捐赠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却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完善。
因为如今形成的收藏局面,是很多藏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积累的结果。但他们现在都面临着藏品归宿的问题——子女可能不喜欢,而自己又怕市场交易会让这些藏品四散零落,向国家或者其他机构捐赠就成为最终的必然选择。我身边有很多朋友现在都在考虑这个问题,而且他们的收藏很多都是珍贵文物。这就需要修改、完善《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捐赠的规定,以适应当下民间收藏的真情。
具体而言,如今的民间收藏力量不容小觑,虽然大部分是三级以下的文物,但也有不少二三级文物和少量的一级文物,对于珍贵文物的捐赠,不管是认定评估、捐赠程序还是鼓励政策以及展出要求,都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如果捐赠一件二级文物,国有博物馆就给几百元钱,那给再多的名誉,很可能也会打击捐赠者的积极性。所以在接受和奖励捐赠等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一定不能表现得过于吝啬。
其实,捐赠的对象除了国家,也可以是民间团体,只要能够很好地保护文物,并最终向大众很好地展示。法律层面也需要对捐赠及之后的行为有所监督和管理。
修订要有预见性
刘毅(南开大学博物馆馆长):
在2014年,相关部门就曾对《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向文物工作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而最终呈现的征求意见的结果,还真反映出不少基层实际工作中曾经出现的问题。所以本次进行的《文物保护法》修订一定要在宏观上有预见性,并针对未来发展的态势,有创新性地制定相关规定,注意2002年以后相关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于文物捐赠,我个人认为现行《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较周严,但具体内容还要加强。要保护、鼓励民间文物捐赠;要规范相关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办事。如对捐赠文物的认定和评估,就应明确规定相关的执行机构(比如各省市区的文物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各级文物鉴定委员会);不能是捐赠给哪家机构,就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捐献、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既反映了工作的严肃性,也有助于预防出现可能发生的贪腐行为。
对于捐赠,不应该来者不拒。要判定其是否具有文物价值,并结合博物馆自身的特点决定是否接受。同时,还要考察文物的来源,防止“洗白”行为。
当今的文物捐赠虽然不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多且精,但捐赠的范围在扩大、种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以前捐的大多是历史文物,而如今可能有很多是近现代文物以及各工艺美术类的大师作品,油画、国画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典作品等,这就需要制定详细的捐赠流程和评估认定机构等,要有统一规范。具体条例应该多样化,但基本原则要统一。
要保障捐赠者的权益
赵幼强(浙江省博物馆研究员、书画部主任):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已有大量文物通过捐赠的渠道成为国有博物馆的重要馆藏,而且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这是除出土文物之外的国有博物馆馆藏的最主要来源。虽然国有博物馆每年都依靠财政支持而购得一些文物,但杯水车薪。
反而是民间机构和收藏家,手中有很多珍贵文物,有些东西是连国有博物馆馆藏都无法比拟的。
基于上述现状,《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是必要的,需要改变许多滞后内容。除了明确、清晰民间收藏的文物艺术品来源问题之外,更要大力提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文物保护理念,用法律来推动文物的捐赠。
另外更要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比如有继续享受捐赠文物某方面的特殊待遇,并为其尽力提供方便。不能在捐赠者的子女来查验时,都没人服务,甚至捐赠完了东西就石沉大海,既不对捐赠人进行必要的宣传,也不让世人看到捐赠的藏品。国外会把捐赠者的名字展现在博物馆显著位置,而国内除了上海博物馆之外,很少有博物馆能有这样的态度。
除了推动收藏家有捐赠的积极性之外,还要通过法律来消除存在于国有博物馆与民间文物收藏之间的隔阂,改变国有博物馆以往自视甚高的态度,使之向社会学习,最终达到不管是国藏还是民藏都能大众共享、社会共享、全民共享的境界。必须承认,部分国有博物馆的不作为在严重影响捐赠的发展,尤其是地市县一级博物馆,虽然近两年来的硬件设施有突飞猛进的提升和改善,但其中一些人既不深入民间,又没有保证公共设施发挥应有职能、物尽其用,更不用说推动文物捐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