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琴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困境及调适*
秦 琴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1世纪以知识经济的繁荣为特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在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的同时,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实现科技型企业自身的价值。文章借鉴美日两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知识产权科技型企业证券化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企业自身和外部环境两个大方向提出完善措施,从而为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扫除障碍。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包括可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和已经签署的许可使用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用)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1]。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以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发行证券,发起人通过收取证券的发行收入融资,投资人凭借持有的收益凭证,获得知识产权未来的现金收益权,通过现金收益来获得投资回报。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产品的证券化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时不需要进行实物的转移,不会发生有形的折损。无形性这一特点省去了融资过程中的搬运和储存的费用。可见,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是符合科技型企业自身的性质和经营特点的。
第二,客体价值的不确定性。在企业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这一特点已经成为影响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证券化最主要的限制因素。市场环境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低有非常大的影响,市场贸易中的任何一点动态,都会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判定,价值的不确定性成为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的首要问题。
第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较高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保护还不是很健全,知识产权的价值又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方式相对于一般产品的证券化融资而言具有更高的风险,其中主要包括法律风险、评估风险、变现风险等,所以,科技型企业和政府要抓住这一特点,整合资源降低风险,让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进来。
一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能够有效缓解我国科技型企业的流动资金少和规模小的困境。科技型企业是以技术为主导的企业,能够快速适应市场,是科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是由于其在发展中受到自身流动资金短缺的限制,很难发展壮大,在市场中失去了竞争力。所以科技型企业要想取得发展,需要依靠外部资金来融资,而市场上外部资金的来源主要就是依靠金融机构放贷和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然而流动资金少、信用度低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股票或债券融资是不现实的[2],因此利用科技型企业的自身经营特点,通过向金融机构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一个好的选择。将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能很大程度上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资金匮乏的问题,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可以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缩短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其认识不够,企业往往想到的是利用有形资产去质押融资,忽略知识产权可以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无形资产已成为科技型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3]。通过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困难,而且提高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研发与保护,增加企业对科技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动力,为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提供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资金取之于知识产权,又用于知识产权,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的同时,让科技型企业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
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有助于改善我国金融机构的证券化结构,丰富企业的融资方式。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融资方式都是以发行股本或债券的方式获得资金,这样既增加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也造成了企业融资方式和金融机构证券化结构的单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出现,不但为科技型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瓶颈,拓展了融资方式,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而且还有助于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发展。
综上,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研究成果转化成生产力和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加快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
(一)政府缺乏对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政策支持
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相比较于发达国家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制度存在有很大的差距,目前作为一项新兴的企业融资方式,还没有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好的法律环境,在制度上还不健全,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比如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一些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内容,对一般产品的证券化适用,而对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基本没有涉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重要环节,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4]。甚至一些法律规定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行做法相冲突。如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即信托财产只能是目前所有的财产,不能以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作为信托财产。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主要是以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债权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种债权不符合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标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亟需在新规中得以解决。这种状况导致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缺乏法律支撑,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实践操作没有起到规范化的作用。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许多环节,过程比较复杂,比如价值评估、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后的管理等,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少,直接影响着证券化的成败,参与机构也众多。这对于缺乏资金、信用低的科技型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所有环节是不现实的,政府在此过程中又没有配套的扶持优惠政策,繁琐的过程和高昂的费用导致一些想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望而却步,参与机构的热情也不高,这就阻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
(二)中介机构服务滞后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价值评估这一重要环节。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达不到市场的要求,专业性相对缺乏,缺乏实践经验。因为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所以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的难度非常大,每类知识产权都有自己的特征,要想对其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专业性很强的过程,对于参与评估的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非常高。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流程进行统一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很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都纳入了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范畴,但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会计事务所并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具体评估人员大多不是知识产权专业的人才,一般由有形资产评估人员进行评估,导致各个参与方对知识产权价值产生不同的看法,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的开展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反而更加混乱,减少了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热情。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结果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东西,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最终决策,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我国市场交易中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操作方式不规范,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信用环境也比较糟糕,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足。市场交易中为了成功证券化,随意提高信用级别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产生有所怀疑,难以被其认可。
(三)科技型企业自身的缺陷
目前中国科技型企业的管理者大多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在整个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比较混乱,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也比较稀缺。科技型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企业突出的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加上规模比较小,给外界的感觉就是不稳定,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加剧了这种不稳定性,给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带来负面影响。科技型企业只重视研发阶段,没有真正地把知识产权的价值转换成经济效益。当企业将一项技术研发出来之后,却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该项技术进行后续管理和保护,导致企业对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况都是混乱模糊的,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不能够快速有效地组成“资产池”。
(一)美国充分依靠市场发挥调节作用
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尝试的国家。在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非常迅速,基础资产也由最开始的音乐版权,发展到了商标权、专利权、电子游戏等方面。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上,早期的《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就鼓励将技术方法应用到证券领域,实现金融多元化发展。后来《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等法律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在对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监管上,初期特殊目的机构被认定为投资公司,后来美国证监会意识到这样不符合SPV的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SPV不再被认定为公司。《1993年证券法》第三条(a)款第二项规定:“任何美国政府或者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以及《1933年证券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干涉与公开发行无关的发行人的交易”,即私募发行的豁免;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二条(h)款的规定中,赋予了美国证监会(SEC)对特殊目的机构在发行过程中各种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豁免的自由裁量权[5]。以上两种法律根据特殊目的机构的特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在法律上开通了绿色通道,这样使得SPV可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简化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的流程,提高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效率。
作为发达国家,美国市场经济相对成熟,在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主要就是建立一个法律大环境,在实际证券化过程中不会过多地干预,主要还是依靠市场发挥自我调节作用[6]。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交易参与者的积极性,使得市场充满活力,相应的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相对快速地采取对应的措施,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走上快而稳的发展道路。
(二)日本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
日本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日本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法律制度上,最开始日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包括知识产权,直至2002年4月,经济产业省声明开始对生物领域等企业的专利实行证券化经营,同年11月,国会通过了关于如何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其中提出了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该计划每年都会发布,对当年各种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建议和推进措施进行详细的介绍,这一举措对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03年,修改了《信托业法》,将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可以确定的财产纳入了可信托的财产范围,打破了可信托财产的范围限制。在对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置上,日本1998年颁布了一项专门立法,即《特定目的公司特定资产流动化法》,该法解决了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和运作问题,后于200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资产流动化法》,该次修订增加了特殊目的信托制度。
日本在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自身资源和产业结构相较于美国更匮乏,所以主要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模式。政府在建立证券化法律法规的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机构也是政府出面设立,如特别目的公司。日本的这种政府主导型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进行了统一的监管,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保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公正公平,但是长此以往,政府涉入过多,会降低市场的活跃度,导致市场的需求和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相脱节。
综上,美国和日本虽然其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是完全不同的类型,前者为市场主导型,后者为政府主导模式,但是两者都取得了成功。我国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道路。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的内生性建设
科技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完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改善企业知识产权组织结构,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资源配置,降低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从而增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融资能力。例如,企业设置知识产权研发和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成果形成之后,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对每项知识产权建立对应的档案,根据市场的变化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维护,制定知识产权的发展计划,这样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可以减少盲目投入带来的风险,相对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发生权属纠纷的机率降低,减少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提高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竞争力[7]。当企业组合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时,提高组合能力,能有效组成风险低而发展稳定的资产池,从自身方面使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相对提高,改善投资者对科技型企业高风险、组织机构混乱的看法,提高知识产权的竞争力,获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融资利益。
(二)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外援性助推作用
首先,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要选择与融资额度相应的知识产权资产,这一过程需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我国目前市场中现有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要求,所以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现有的评估机构自身要提高服务能力,比如建立一套员工考核体系,让评估人员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而使评估机构整体的专业性提升,达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所要求的能力[8]。在加强现有评估机构建设的同时,建立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才库,将知识产权界、评估学界、市场经济学界的人才吸纳进来,作为从专业性和市场价值性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的人才保证,对整个评估过程进行规范化。
其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评级方面,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提高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提升评级结果的说服力,吸引投资者投资。例如,政府部门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成立进行严格把关,审核机构的服务水平是否能够满足知识产权信用评级的要求,对于资质符合的机构,要求每年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机构进行核查登记;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在选择人才上面应当选择具备财务、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规范知识产权从基础资产的评级到后续管理过程的专业化、规范化。
最后,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离不开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可以提高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投资,提高融资成功率。目前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就是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的主要作用就是风险隔离,使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会受到发起人或债权人追偿的风险。我国在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上还存在着不足,《公司法》应该对SPV的设立进行例外的规定或一些条件限制的豁免。信用增级还可以通过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商业担保公司可以提供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适应的担保品种,从市场环节方面增强信用等级,帮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进行。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科技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既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又可以提升知识产权的利用率。根据我国国情,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前期,我国应采用政府主导型模式,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参与,发展成熟后再抽离政府的主导地位。在推广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科技型企业要从自身出发,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保护好知识产权的价值,提高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组合价值;另一方面,中介服务机构要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担保机构帮助发起人提高资产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要公正、客观地进行评级,多方面地吸引投资者,以使企业达到融资的目的。
(三)完善政府的政策引导
任何市场活动都离不开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引导,知识产权证券化也不例外。我国前期应借鉴日本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发展成熟之后政府再慢慢抽离,交由市场主导。首先,我国应完善整合现有法律,逐步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解决法律抵触问题和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可以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纳入到《证券法》的保护范围,承认知识产权的可证券化,规范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构建标准;完善《破产法》,以推行破产隔离制度、真实出售的法律鉴定,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同时,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可行性方案的研究,为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做好调研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对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实施严密监管,规范市场行为,让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机构都有法可依。
其次,政府应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主体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证券化交易主体的财务负担,从而降低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如果按照一般的税收政策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方进行征税,这样会打击本身就缺乏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行。我国可以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对科技型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应根据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征收,从而从税收上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辅助[9]。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有别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证劵化,有助于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缺乏的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率。
[1] 董涛.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169.
[2] 肖海,朱静.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及中国发展策略[J].电子知识产权,2009(12):36-40.
[3] 郭淑娟,昝东海.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探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4):61-65.
[4] 王晓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SWOT分析及路径选择[J].会计之友,2013(8):29-32.[5] 江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57-59.
[6] 谢黎伟.美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及其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4):40-43.
[7] 潘成林.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J].改革与战略,2009(1):86-89.
[8] 尤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际借鉴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1(8):35-36.
[9] 李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中国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12(11):77-78.
Dilemm a and Debugging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QIN Q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With the coming of knowledge economy era,themost prominent feature is knowledge-based economic prosperity in the 21stCentury,and the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ys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national economy.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whosemain financingmethod is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which can not only solve the enterprise financial difficulties,butalso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and can implement their own value.Referencing American and Jap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mode,combining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summariz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echnology enterprises,the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measures from the enterprise itself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thus to remove the obstacles in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nterprise;intellectual property;securitization;financing
D922.287;F32.5
A
1673-8268(2015)04-0016-05
10.3969/j.issn.1673-8268.2015.04.004
(编辑:刘仲秋)
2014-12-0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对策研究(12SFB5036)
秦 琴(1971-),女,四川邻水人,重庆理工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