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

2015-11-04 14:23王艺松
商场现代化 2015年22期
关键词:维权

王艺松

摘 要:随着目前社会中商标侵权事件的逐渐增多,有越来越多的厂家和消费者受到了商标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许多不法商家利用仿制商标等行为来混淆消费者,损害商标持有厂商的利益,谋取不法利益。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必须要严格治理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厂商和消费者利益。惩处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就要弄清楚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惩处。本文就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方法进行了研究说明,帮助更多的商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关键词:商标侵权行为;判定;分类认定;维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使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分类,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这四种侵权行为有着一些不同的认定方式。而一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即要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然后就是对该侵权行为进行正确的分类认定;最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不仅能够更加明确地确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更是一种帮助商家提高警惕、帮助法律完善的有效途径。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1.存在违法行为

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首先就应该判定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这里的违法主要针对的法律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正常行为,即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下,在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人正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该行为进行进一步的上诉。违法行为的判定是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

2.发生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商标持有者遭受到了实质的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分为两方面的损害。一是指物质损害事实,即侵权人的行为导致商标注册人遭受到了实质利益上的损失,出现了经济方面的利益损害;二是非物质损害,这种损害主要包括对于商标注册人的个人形象和信用、商标注册企业的形象和信誉等方面的损害。在实际的商标侵权行为判定中,物质损害方面需要由被侵权人进行举证,而非物质损害则无法进行严格的举证判断,一般来说,只有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就可以判定构成了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都可以提出这方面的申诉。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遭受的损害事实必须要与侵权人进行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判定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也就是说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构成损害事实。例如,消费者想购买某商品的白酒,结果买到了别的厂家假冒商标出售的白酒,消费者饮用后觉得该白酒品牌没有信誉,即损害了该厂商的名誉,这种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尽管市面上存在假冒该厂商的白酒,消费者购买的却是该厂商的正品白酒,结果饮用后消费者仍然觉得该厂商的酒不好,这种情况对于该厂商的名誉和利益损害则与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的主观行为判定

在新《商标法》颁布之前,原《商标法》第38条第(2)项有特别指出:“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就是说侵权行为需要是侵权人的主观行为,但是在新《商标法》中,将“明知”二字去掉了,也就是说这种侵权行为的判定不再与侵权人的主观意识有关,不管侵权人是否了解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只要在客观上构成了侵权事实并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方法

1.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即是指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情况下,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如今十分常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会因为这种行为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判,例如将“康帅傅”矿泉水误认为是“康师傅”矿泉水进行购买等。对于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要采取“一般推定”和“排除特殊”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推定”就是指一般情况下的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的情况,只要符合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即可认定这种侵权行为;而“排除特殊”是指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存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却没有完全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侵权人没有将使用了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投放在商标注册人法律有效的市场范围内。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如果在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有不同的协定,被控侵权人就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而不构成侵权行为。第二种特殊情况是指两个近似商标长期共存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且消费者并不会发生混淆情况。这种情况在目前我国市场中还是存在大量实例的,例如发生在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奥拓”商标争议案就是第二种情况的一种案例。

2.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商标淡化行为对商标权持有人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针对一些驰名商标,做出一些行为淡化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度,从而导致原厂商名誉下降,遭受利益损害。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与混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混淆的侵权行为。淡化型商标侵权行为是在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混淆行为下做出的损害被侵权商标声誉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让人在短期内发生误认或混淆现象,而是一种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逐渐淡化消费者对某商标的印象。这种淡化效果是难以用法律证据进行举证的,因此一般只要存在淡化行为,就可以推断具有淡化可能性。

3.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原有合法商标私自去掉或者进行更换后再投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侵权人采用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使非法使用被的商家的产品来冒充自己的产品,用别的商家的产品质量来为自己赢得口碑并获取利益,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合法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和声誉。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被侵权人进行举证,并提供确切的侵权人实施吞噬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方法等有效证据,只要有确切的举证,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4.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

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下,擅自将商标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转让、出售行为。这种不合法的权力转让或出售行为也会严重损害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和声誉。在实际判定中,如果转让人在没有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下,将商标的有关权利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在事后也没有与商标注册人进行相关协定,即可构成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果转让人拥有商标的处分权,或者是转让人在将商标转让、出售给第三方之后,又与商标注册人达成了相关协议,亦或者被转让、出售商标的第三方与原商标注册人之间达成过商标处分权相关协定,在这几种情况下则没有构成处分型商标侵权行为。总之,判定这种商标侵权行为的重点就在于商标注册人是否与转让人或第三方达成了关于商标处分权的相关协议,不管这种协议是事前还是事后达成的,都可以影响这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分类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注意事项

1.认定应以注册商标为准

有的商家在注册了某些商标之后,在实际的商品销售中没有或者还来不及进行使用,这时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尽管侵权人没有侵犯商家正在使用中的商标的权利,但是实际的商标侵权的认定应该以商家在对商标和对应商品进行注册时的登记资料一致,而不以实际流通的商标和商品为标准;同时,在对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进行对比时,应该同时从商标和商品两者进行对比,而不单一地对比商标或者商品。

2.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对已注册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时,很多情况下需要衡量该商标与注册商品的相似性。两者的比较应该从整体颜色、构图,文字的布局、近似性,以及部分用色情况,图形的立体形状等多方面进行对比,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相似到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不能判断商品来源。如果商标之间确实在许多消费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中造成了混淆现象,才能够判定该商标达到了相似或相同的标准并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判断的原则就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两个商标产生混淆或误判。

3.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标准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是发生在商标本身上,通常还会涉及到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和服务。这种对于商品模仿主要在于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方式、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而类似服务则主要是指对服务的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的仿造,造成消费者错认为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的行为。现在有许多商家就不直接对商标进行侵权,而是用提供类似于某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再加上一些暗示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侵权人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原商品或服务有着某种联系,从而达到提高自身声誉并赚取利益的目的。这种商品或服务类似的侵权行为也会严重损害被侵权商品或服务厂商的声誉和利益,并影响公众对于某商品或服务的信赖度。

四、结束语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会对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影响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和信誉,因此必须做好商标维权工作。要能够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掌握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对于许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存在一些比较模糊的地方,容易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因此也需要从实际案例中吸取经验,进一步细化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标准。同时,还需要政府继续完善有关条例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判定标准以及侵权人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条例的细化和犯罪成本的增加,进一步减少商标侵权行为,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良性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市场商品的合理竞争,减少不法的商品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期家.论商标侵权行为的分类认定[J].商场现代化,2014(7):87-88.

[2]郑秋英.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J].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35-37.

[3]樊杏华.商品改动行为的商标侵权及其认定[J].知识产权,2013(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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