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最优环境税率研究

2015-11-04 02:33李香菊赵娜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5年5期

李香菊 赵娜?

摘要:本文通过构建完全垄断企业与政府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对政府如何制定最优环境税率,实现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社会福利最大化及企业利润最大化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在一定的条件下,环境税率和其他税率越高,企业产出水平和排污量越低;当政府的税收收入较少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呈现倒U型;而当政府税收收入较高时,环境税率随着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的提高而增加。据此提出环境税改革的建议:一是采取有差别的环境税率;二是将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三是适时调整环境税税率,并同时辅之于相对应的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税收收入中性;环境税率;垄断企业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s on how to develop the optimal environmental tax to contribute to social welfare maximization under the revenue-neutral constraint,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enterprise optimal output to satisfy their own profit maximization by building a two-stage game model of monopoly industry and the government. The results indicate: environmental tax rate and other tax rates were negatively related to enterprise output and abatement; When tax revenue is lower, the relationship of environmental tax rate and the degree of sever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s inverted U-shaped. While when tax revenue is higher, environmental tax rate has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the degree of severity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Therefore, further adjustment and reform of the environmental tax policy must be carried out in the three aspects: Firstly, to implement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tax rate in different area. Secondly, to control the severity degre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a certain scope. Thirdly, to adjust the environmental tax rate properly and to take some supplementary measures meanwhile.

Key words: revenue-neutral; environmental tax rate; monopoly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是中国宏观经济沿着“新常态”轨迹持续发展的一年。一方面,GDP增速回落到7.4%;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但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改变,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中国统计年鉴(2005-2013)数据显示中国的GDP增长率一直保持在7.7%-14.2%左右,但是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考虑进去后,GDP增长率仅为5%左右。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将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其税率将不会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用铁腕治理环境污染,出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者。这都彰显了政府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然而,环境税一般是以污染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其税款直接计入产品价格,具有分配的累退性,调节社会公平功能较弱。从西方国家环境税改革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增加环境税率时一般会重新设计出税收返还机制,以保持税改前后实现企业的税负不变,减少由于推行新税种政府所面临的政治阻力,这一政策被称为税收收入中性1。因此,我国排污费改环境税之后,至少应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环境税税率应如何制定?最优的环境税税率受哪些因素影响?这些问题对我国环境税税制设计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在Pigou关于最优环境税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假说,至今这一假说在环境税研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双重红利分为弱式和强式双重红利,其划分起源于Goulder(1995) 2。

Terkla(1984)提出弱式双重红利,比较了环境税收入用于减轻其他扭曲性税负和税收返还两种方式的效应,认为前者的效应优于后者3。Baumol and Oates(1988)、Pearce(1991)支持这一观点,并认为“双重红利”可以为政府征收环境税提供有力的证据45。Takeda S(2007)通过构建一个日本经济的动态一般均衡(CGE)模型模拟了日本在100年(1995-2095)间征收碳税的情况,结果表明:弱式双重红利在所有模拟情景中都存在,即碳税收入用于减轻扭曲型税收所带来的福利高于总额税收返还6。虽然大部分文献是支持弱式双重红利的,然而,一些学者却质疑这一假说。Proost S, Van Regemorter D(1995)认为当考虑到公平因素时,弱式双重红利是不可实现7。Metcalf, et al., (2008)提出当经济体中有多重扭曲时,不存在弱式双重红利8。Roach T(2014)构建了美国的宏观经济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将不完全市场和劳动所得税纳入模型分析后认为弱式双重红利不存在9。

强式双重红利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Goulder(1995)对其的解释是环境税在改善环境获取第一重红利后,还可以降低失业率,带来经济增长,实现第二重红利2。随后一些学者运用CGE模型验证了强式双重红利存在。Manresa A, Sancho F. (2005)指出对西班牙能源产品的使用征收生态税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同时提高就业水平10。Glomm G, Kawaguchi D, Sepulveda F. (2008)以美国汽油税为研究对象,采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验证了强式双重红利的存在性,结果表明,提高汽油税并运用汽油税收入减少劳动税收入产生两种红利:市场消费的提高(效率红利)和环境质量的改善(绿色红利)11。Bor Y J,Huang Y(2010)应用CGE模型对台湾征收能源税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能源税可以改善环境质量,刺激本国的消费和投资12。Orlov A, Grethe H, McDonald S(2012)采用CGE研究方法验证了对俄罗斯征收环境税可以减少污染排放,鼓励企业增加洁能源的投资12。

国内研究关于双重红利假说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强式”双重红利假说在中国的适用性。刘凤良、吕志华(2009)将环境质量和环境税纳入到内生增长模型,并进行了模拟运算,发现环境税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可以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水平14。秦昌波、王金南等(2015)运用GREAT-E模型研究了不同的环境税税率对经济及环境质量的影响后得出了环境税改善环境质量、降低GDP的结论15。

关于最优环境税率的研究。司言武(2010)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分析表明,在次优理论下最优环境税率不应高于庇古税税率16。刘凤良、吕志华(2009)的研究则指出最优环境税率由刻画实际经济体特征的各参数内生决定14。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在宏观层面研究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问题,主要利用CGE模型模拟环境税对环境质量、经济增长等的影响。而针对污染企业最优环境税率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社会福利和企业利润的角度综合考虑,以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为政府确定最优环境税率水平提供建议,以期为政府在制定和选择环境税政策时提供参考。

二、模型假设及求解

1、模型假设

政府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而且税率不低于现行排污费标准,因此排污企业的生产决策有很可能受到影响。一方面,环境税的征收会增加特定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产品价格,进而改变征税前的供求关系和企业的生产决策;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决策反过来影响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环境质量。基于以上关系,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假设市场中存在一个完全垄断企业,其面对的需求是整个市场的需求,产量q满足市场需求,产品的价格p由市场需求决定,并与产量线性相关,因此需求的逆函数为p=1-q, 。

(2)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为污染型技术,企业的污染排放量e与产出q成正相关,即e=q,0<<1,为了计算方便,进一步假设e=q ;污染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为D, ,d表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的程度。d越大,说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的程度越高。

(3)税收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意味着企业环境税费及税负结构布局的再调整,并非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故环境税制改革应在不改变企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环境税替代扭曲性的其他税收收入,以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为了使问题更加简化,假设企业在政府不征税的情况下成本为0,征税的情况下成本为T。

(4)政府对企业征收的税收收入T来自于两种税:环境税 以及其他税 ,其他税包含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收,征税方式为从价计征。

考虑一个完美信息两阶段博弈:第一阶段,政府将目前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下确定最优的环境税率 和其他税率 ;第二阶段,污染企业观察到政府设定的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后,确定最优产量 。

2、模型求解及分析

假设该博弈是完美信息博弈,因此使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先考虑第二阶段,企业选择最优产量以最大化其利润。销售收益和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函数的两个组成部分。

命题1: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均与企业产出水平和排污量负相关。

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是:当政府增加对企业环境税或其他税的征收时,会通过税收对生产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收入效应表现为当政府对企业生产污染品课税时,企业因此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了对生产要素需求,生产能力相对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污染品排放;替代效应表现为政府对污染品课税后,提高了其价格,市场需求减少,促使企业相应减少了污染品的产量,从而使资源更多地转向政府鼓励的产品生产。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双重作用下,企业减少对污染品的生产,从而降低了资源消耗,保护了自然环境。

下面讨论第一阶段,政府在保证企业税收负担不变的情况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决定对污染行业征收最优的环境税率 和其他税率 。

因此,政府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表述为:

由公式(6)(7)(8)可以看出最优环境税率与最优其他税率存在线性相关关系,二者均与参数d和税收收入T有关,由此可得命题2。

命题2:当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及政府税收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的提升会带来其他税税率的下降;这一结论与税收收入中性相符,当政府将环境税税率提高,必然会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政府为了减少增税带来的政治压力,就会减少其他税率以保证企业税负不变。

图1(a)和图1(b)根据d和T的取值范围给出了当T=0.04,0.09,0.12及T=0.13,0.18,0.21时最优环境税率t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的程度d的关系。由图1(a)和图1(b)可以看到:当政府税收收入较低时,环境税税率随着d的增加经历了先增后减的过程,而且数值计算的结果显示当T=0.04,d12;T=0.09,d5;T=0.13,d3;T=0.18,d2时,环境税率随着d增加而递增;其原因在于当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较小时,政府选择较低的环境税率,说明政府设计合理的环境税税率激励排污企业积极主动实施减排,即征收环境税对减少排污企业的排放量是有效的。

而当T=0.04,d12;T=0.09,d5;T=0.13,d3;T=0.18,d2时,环境税率随着d增加而递减。其原因在于当政府的税收收入较低,污染物的边际损害程度极大,说明这个地区是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反之,如果对排污企业征收较高税率,会使排污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造成产品市场失衡,对地区经济增长不利,此时环境税政策失效。

以上结论可以总结在命题3中:

命题3: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低时,存在临界值d1,当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d d1时,环境税率随着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当d d1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负相关,即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呈现倒U型。而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高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正相关。

这一命题与现实状况相符。政府对社会福利的评价不仅包括消费者剩余、企业利润,还包括环境的质量。因此在保持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不变的条件下,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增加必然会引起社会福利水平减少。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构建了完全垄断企业与政府的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税收收入中性约束下最优环境税率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得出如下几个结论:(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和其他税税率均与企业产出水平和排污量负相关,这是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互作用的结果;(2)在维持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和政府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环境税税率的提升会带来其他税税率的下降;(3)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低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呈现倒U型。而当政府的税收收入水平较高时,环境税率与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正相关;(4)企业最优产出水平、排污量和最优社会福利水平均与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损害程度负相关。基于此,目前我国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采取有差别的环境税税率。由于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状况以及对污染物的吸纳能力不同,企业排污的边际损害程度是不同的,故对于同一污染物也不能在全国实行单一税率,最优环境税率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量在各地对自然界污染情况的边际影响程度设计的差别税率。同时,对高污染产品实行高税率,低污染产品实行低税率或者免税政策。这里的高污染产品包含治理成本高的产品、有害物质含量高的产品及排放同一污染物多的产品24。再者,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同,税率制定不能搞“一刀切”。应对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较高税率,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制定较低税率。避免社会“过分”清洁而经济增长缓慢的状况。

第二,将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一旦超过临界值,环境税对环境破坏的保护作用将不存在,然而对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临界值难以估计,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个理论参考。实践中,应尽量运用一些环境规制的其他政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边际损害程度。当环境税无法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时,应对环境规制的其他政策予以适时调整。

第三,适时调整环境税税率。从长远看,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对社会福利水平评价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因此环境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应适时调整,使企业利润及社会福利在每一时期趋于最大化。

第四,实行相对应的税制配套改革。税收收入中性目标的实现是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维持纳税主体税收负担不变,降低环境税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从我国实践来看,应在具体测算环境税增收规模的基础上,相应地配之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增加对积极采用环保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对企业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和“鼓励的环保技术”这两项名录 的技术治理污染排放物,国家应给予税收优惠或者税收减免。经过这样“一增一减”的调整,税收收入中性的税制改革组合,既有利于促进企业税制结构合理化,又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体税制优化、增强环境税改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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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赵娜(1980-),女,陕西大荔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税,电话:1357258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