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赵一帆
京城三甲医院医生谈医疗事故入刑
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一案,并将与该案相关的诊疗及抢救过程公之于众。尽管此案至今还未宣判,但仍在医疗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既然西城区医学会此前已做出了鉴定报告,那么此事确是医疗事故无疑。至于许姓医师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客观事实,是否达到了“医疗事故罪”的入刑构成要件,各家观点早已辩得沸沸扬扬,而作为事件主角的医生群体,对此事的观点态度却鲜见报端。为此,本刊记者通过电话或拜访,与一些三甲医院的医生进行了沟通。本以为他们会大发牢骚,又或是人人自危、诚惶诚恐,但在与他们的交流中,记者发现并非如此。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事情,我在看了相关报道,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发现这事其实与我无关,也与整个医生群体无关。”一位神经外科医师说道。
这位医师继续说道:“作为医生,特别是外科医生,每天都要面对无数的患者,且不说什么救死扶伤的大话,但是从诊断、开药,到做手术,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这是医生的职责,也是我们的饭碗。医疗行业技术性很强,医疗风险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他指出,对于患者而言,生命只有一次,医生的一个小疏忽就可能是人命关天的事。每个医生都不会从主观上去怠慢,去疏忽病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是每个医学生都要宣誓的,其中‘凭良心和尊严从事医业,以病人的健康为首要顾念’是医生最起码的操守。即便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只是医疗事故的范畴,远到不了入罪判刑的程度。所以我觉得这事确实没什么可说的,这是我的工作,我只会看病。”
在另一家三甲医院,一位心血管外科医生也向记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我觉得每个医生,特别是经常开刀做手术的医生,都是有一点小傲气的。因为他靠的是医术,是经验。每一个病人,每一台手术,他都会认真对待,这其中有医德的一部分原因,也有实现自我价值及享受成就感的因素。”他表示,每个医生都相当在乎自己的名誉,也相当在乎别人对其医术的评价,从这个角度去看,再谈“医疗事故罪”的问题就显得没什么意义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08 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采访中,也有医生对“医疗事故罪”本身提出了质疑。一位医生从互联网上找到了“医疗事故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指着电脑屏幕向记者逐条分析道:“医疗事故罪本身的定义听起来还似乎有些道理,但后面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解释就让人不敢苟同了。”
“医生在医院,除了操心他的病人,还能去哪儿?不是在写病历,就是在查房、要么就是出诊。何谈擅离职守?”
“还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必要的医疗救治?其标准在哪里?这句话有点太过宽泛。”
“院内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都是经过批准的,医生是要对自己的诊疗行为负责任的;反之,真到了危急关头、生死一线的时候,医生也要审时度势,瞬间做出处置,因地制宜开展抢救的。”
“设定医疗事故罪的初衷也许是最大限度地兼顾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但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是不会掺杂个人情感在其中的。医生只希望每一个病人都能恢复健康,制定出这些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条款,是对医生这个神圣职业的轻视。”这位医生指出。
还有一些医生认为,给医疗事故定罪会给本就尴尬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一位产科医生指出,医患之所以对立,是因为患者并不理解医学并非万能,许多医疗伤害无法避免的道理,总以为花费了医药费,就应该买回健康。“不少医患冲突的起因并非医生不负责任,也不是因为诊疗存在明显过错,而是出于医学的局限,而患者往往将问题怪罪于医生头上。”她指出,如今一些医生,也会在执业过程中,要求患者做各种各样的化验检查,这其中有对患者负责的考虑,也不乏自保的意味,生怕也许漏掉哪项检查,就会被患者抓到把柄,造成扯不清的纠纷。无形之中,就陷入了患者的花费更大,就诊时间更长,看病更难;医生工作量更多,压力更大,出错概率更高的死循环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