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韩英彤
金融租赁业将迎来大发展
文/本刊记者 韩英彤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任曾刚表示,当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深度和覆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金融租赁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曾刚
2015年9月,我国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并系统勾勒了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蓝图。其中的一些任务和措施,是近年国家金融租赁业支持政策的延续、归纳和总结。为更深入地解读《指导意见》,本刊记者专访了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任曾刚。他认为,将金融租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进行统筹考虑,并大幅度提高金融租赁的定位,是《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同时,他也指出,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已发展得比较规范,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将继续成为我国租赁业的主流。
Z:首先,金融租赁行业是金融体系当中与实体经济关联度比较高的行业,可以对商业银行贷款形成有效的补充。在目前银行信贷存在一定惜贷的情况下,发展金融租赁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与制造业相关的行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从完善金融体系的角度讲,金融租赁行业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租赁行业包括三类机构,分别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特指的是金融租赁公司,并不包含另外两类融资租赁公司。我想强调的是,尽管金融租赁公司是租赁业中资金量最大的,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并不能完全反映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三类租赁公司尽管资金量方面会有所差异,但融资租赁本质上的性质是没有差别的,都是对金融体系的一个有效补充。
《指导意见》中的亮点我认为有三点。首先,《指导意见》将金融租赁放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将其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机组合部分统筹考虑,之前是没有这种表述的。这也是最大的亮点。这表明,我国对金融租赁的定位有了大幅提高,已将其作为了金融战略的重要发展方向。第二个亮点,是《指导意见》指出可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之前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民资是很多的,但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还少有民间资本进入。现在允许民间资本发起金融租赁公司与允许成立民营银行的目的是类似的:放低门槛让更多的资本进入,来促进租赁业的发展。最后,《指导意见》加大了对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这也是一个重要亮点。之前由于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门槛比较高,金融租赁公司往往是商业银行发起的,注册资本也高,只有做一些诸如飞机租赁、轮船租赁等才能赚钱。现在强调对“三农”、“小微”的支持,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无疑都是很好的思路。
Z:这与设立民营银行是类似的,前景当然是乐观的。虽然具有风险,但从收益来讲,金融租赁行业是可以获得稳健收益的,因而对民间资本也比较有吸引力。同时,租赁行业还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未来政策也会带动一些企业进入到这个行业中。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讲,需要对准入进行引导,包括确定民间资本进入的资质,明确其不能进入过剩产能行业或淘汰行业,并提出一些既定要求。我认为,只要有资质比较好的发起人,并选择合适的行业去发展,民间资本进入的前景还是看好的。尤其是如果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民间资本本身就是设备生产商,做租赁业务比一些普通金融机构就更有优势,对行业及上下游的理解也会更深,在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影响力,更好地促进金融租赁业务的开展。
Z:当前,很多金融租赁公司都能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开展相关的业务。我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有三方面的好处:第一个好处是金融租赁公司的网点较少,接触的客户也相对有限,开展中小微服务就会比较麻烦;而利用互联网平台或者开展互联网平台合作,则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很值得尝试。第二个好处是信用信息的利用问题。与贷款相同,金融租赁实际上也是有信用风险的,虽然交易结构不同,风险有所差异,但信用风险的实质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互联网渠道去获取信用信息就可以使企业或承租人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信用信息。获取金融大数据理论上可以有效提高金融租赁公司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及时发现现金流等方面的问题。第三个好处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做P2P创新,实现租赁的准资产证券化,现在也有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在这样做。尽管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可以做正规的资产证券化,但目前来看还比较遥远。当前有一些租赁公司,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实践中将资产创新包装成互联网产品,在P2P平台上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卖掉。这种创新虽然有风险,监管也不太明确,但确实是一种可以有效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流动性的方式,也大大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Z:我想谈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即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整个租赁行业发展得非常快,目前已经有了3万亿元以上的规模。但是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发展差异还是很大的。发展最好的是银监会监管的39家金融租赁公司,到2015年9月底,已经有了1.52万亿元的市场规模。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快且比较规范,在未来还会继续成为我国租赁业的主流。未来,建议银监会继续加强对行业的引导,使之向主业发展,而不是偏离主业去做通道。另外两类租赁公司并不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发展的,单个发展的规模不会那么大,经营也相对灵活,没有资本充足率和融资集中度的限制,但也因此在创新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尽管有些创新是比较有意义的,但总体上讲在创新方面有些激进。有些公司的创新已经偏离了租赁的主业,想将租赁公司做成融资控股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可以说,由于监管环境的不同,租赁公司发展各有侧重,发展也是良莠不齐,一些机构也已经偏离了融资租赁的本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在这里我想详细谈谈租赁行业面临的问题。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实质上业务是类似的,性质也是相同的。首先,第一个大问题就是监管不统一的问题。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监管。另外一些公司是商务部监管,资本要求也有所差异。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有资本充足率、融资集中度、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则可以进入到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资金杠杆也比较大。其他的租赁公司监管较少,但融资也受到很多限制。同样的业务、同样的客户,如果监管规则不同就容易引发混乱,出现监管套利。因此未来监管能否统一是一个大问题。可否将所有的租赁公司都看做是金融机构,纳入同一的监管框架,然后按照公司大小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大小的租赁公司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总体上监管原则是一致的,但监管强度上可以有所差异,以避免租赁行业出现混乱,避免做得不好的租赁公司影响租赁行业的声誉与稳定。
第二个问题是租赁行业的基础设施平台尚不完善,特别是登记系统不完备。实际上,租赁行业租出去的资产占有权握在承租人手上,而承租人如何处置资产是很难把握的。如果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将资产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租赁过程中就会出现风险,也无法得到司法保护。这就加大了出租人的风险,抬高了司法执行的成本。我国的登记系统是分割的,分别有商务部、工商局等。登记的分割会带来潜在的风险。租赁实际上就是在出让使用权,是一个产权的交割和交易过程。因此,对产权的登记将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内容。很遗憾,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
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问题。资产登记涉及到抵税问题。税收要便利其处理。与其他相比,如果租赁行业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抵扣,就会提高其成本。这就需要我国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进行改革。
最后一个问题是法律问题。尽管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是对融资租赁权益的确认保护,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即执行成本太高。上述四个问题,已成为系统性问题,需要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应对。
我相信,金融租赁业未来一定会有一个大发展。当前我国金融租赁的深度和覆盖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同时,我国金融租赁市场空间占比也不高,但这也预示着未来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解决好上述几个问题后,金融租赁定会迎来更大的发展。
Z:与企业相同,金融租赁的核心确实是信用风险问题。经济周期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要比一般的贷款来的要大。设备租赁顺周期情况更为严重。可以看到,金融租赁的波动会领先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周期波动,即在经济周期下行期,其会领先下行;而在经济复苏期,其也会领先上行,且波动幅度也要大于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金融租赁承受的风险也会更大,但有一个好处,就是金融租赁的期限很长,可以靠主动承担风险来获得盈利。未来十年,不管经济周期如何波动,周期后租赁资产还是具有价值的。可以说,金融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无法彻底规避,其本身就是与实体经济接触,合理地承担风险来获取收益。
在风险规避方面,首先,金融租赁公司要合理匹配其负债结构。租赁资产时间越长,风险就越大。匹配好资产长度、负债期限就能有效提高资产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其次,要加强行业分析。金融租赁公司要加强产业分析能力,牢牢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方向,明晰产业结构,避免进入周期下行的夕阳行业,以有效规避产业风险。最后,金融租赁公司要善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分散卖出去,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与现在银行资产证券化是相同的,将自身承担的风险转换给市场投资人承担,这样能更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原有的风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