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河南郑州450000)
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上市公司目标最有效的方法,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最首要的任务。越来越多的外部投资者开始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并且极度重视上市、控制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不但可以检测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高层管理者能不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给予高度的重视,而且还可以检测出影响外部投资者进行准确投资的主要因素。
内部控制是公司高层管理者与全体员工一起参加的管理过程,其具体的目标是保障营运效果的最终实现,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的准确性以及评价公司是否按规定遵循了相关法规。内控信息披露是公司高层管理者基于一系列相关的报表和报告,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可靠性的基础上,对外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对风险进行一系列的防范管理,最终做出有效的运营决策。随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建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质量逐步得到改善,笔者以2011年能够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进行着重探究,并分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现状。
笔者经过统计和搜集数据发现,2011年在选取的286家上市公司中有28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家公司没有积极主动地披露自我评价的详细报告。在上述28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只有2家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信息,占比0.73%;有4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重要的缺陷信息,占比15.21%;对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披露的公司有87家,占比31.55%;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信息进行披露的有145家,占比52.4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进行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披露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此外,将以上280家主动进行内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可知:金融业、保险业等高风险的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比例,远远大于总样本的比例;医药业、生物制品业、食品业等倍受社会关注与监督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重大与重要缺陷的比例,远远大于总样本的比例。综上,行业风险较大、倍受社会关注与监督的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例较大。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证券投资机构审核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准确与否是以披露报告的真实性为判断依据的,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为标准,做到不欺诈、不虚假记载。但是仍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严重失实的现象,最为常见的是:数字错误、文字描述不准确,这些问题经常在年报、IPO、招股等重大事件披露报告中出现。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挂牌公告、国家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事项的时间有严格规定:登记签字的会计报表应该在注册会计师第一时间签署后,即在签字后的两天以内公布于社会大众。然而事实上,只有1/3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地公布中报、年报、股利分配政策等有关的财务信息,造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
(三)信息披露缺乏主动与自愿性。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时把其作为一种负担,严重缺乏主动性、自主性,对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进行详细描述,对核心的信息则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虽然近几年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披露的内控信息的质量与数目进行了改善,但是自我评估的详细报告仍不尽如人意,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年报的重要事项披露与公司治理等项目披露上非常含糊不清,达不到资本市场的要求标准。甚至有上市公司认为内控披露可有可无,于是便出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机严重匮乏等现象。
(四)信息披露过于形式化,缺乏实质内容。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大多数都会选择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进行大篇幅的披露,而不利的信息则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导致一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十分空泛,没有切实可用的实质性内容,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没有任何价值。
(一)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与建设。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的有效实施,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核心,因此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高效的执行。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自身内部控制的监督,不定期地检查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允许董事会与审计人员独立发表自己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此外,还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监事会的职权,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披露职权和法律责任,从而有效地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二)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机制。政府监督,明确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考核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倡导披露真实与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市场监管,是监管机制的中流砥柱,可以有效地对政府监管进行补充与说明。众所周知,市场监管的核心是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应该着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监督,建立完整、统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价体系。除此之外,为了增强上市公司披露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应该强化公司之间的自律与互相监督。
(三)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强制性披露为主,但是这种强制性披露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内控披露的比例,但是当披露的成本大于效益时,由于成本方面的原因削弱了该制度的作用,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自觉性非常低。鼓励上市公司自觉地披露监管部门规定的内部控制信息,投资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方便了股东和投资者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给监管当局,还能够提高市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与治理的满意程度。因此,监管部门要运用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不同的激励方案来督促上市公司自觉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四)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不能深刻地揭示内部控制信息,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披露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应该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职责落实到掌握公司权力的人身上。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由董事会、监事会与注册会计师一起进行的,但三者相关的责任认定却非常模糊,从而发生董事会、监事会与注册会计师随意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相冲突。如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无法确定,不仅会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得不到实际执行,并可能导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于表面和形式,不利于保护市场外部投资者的最根本利益。董事会作为主要负责人,应主动采取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时效性、完整性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改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明确的责任主体制度。
当今社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变得越来越重要,拥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成为每个上市公司的目标。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意识。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应该采用先进的内部控制理论和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此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内部控制实施的主要因素——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与社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支持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积极的措施来协助上市公司披露完整、真实的内部控制信息,对于不配合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则应加大惩罚力度来迫使其不敢轻易地伪造内部控制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更加高效地披露真实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