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国际财务报告概念框架
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向行业人士征求意见,并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IASB建议各国在《征求意见稿》“更新对概念框架的参考”这一部分中,对准则中参考概念框架的情况进行更新。同时建议为此修订设定约18个月的过渡期。这将使得编制者在运用概念框架制定或选择会计政策时,有时间去识别、理解并适应修订概念框架可能造成的影响。
财政部拟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以下4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首先,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其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再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最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发布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作出修订,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业内外同志反映,按目前的评分办法,收入指标占比权重过大,其他指标相对弱化,这种情况在排名靠前的事务所中尤为突出。经过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办法》作出以下修改:第一,采用对数尺度变换方法的计算公式替代现有公式,计算得出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第二,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其他得分均为 1 000分。第三 ,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收入按 5% 的比例折算计入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
暂行办法》发布
最近,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此外,《暂行办法》对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就IFRS概念框架修改征集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征求意见稿,就改进《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广泛征集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概念框架改进建议,内容包括:增加一个有关计量的新章节,陈述恰当的计量基础以及选择计量基础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确认损益表是公司业绩信息的主要来源,并补充了指引以明确收入和支出在何种情况下应在损益表表外,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予以反映;完善财务报表基本组成部分的定义,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此外,IASB还针对《概念框架参考更新》单独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以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对现有准则中引用概念框架的内容进行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完成中小企业IFRS全面审查工作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完成了《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审查工作,对其做了有限修订,并发布了这些修订内容。该套准则专为中小型企业制定,获得了极大的认同,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数百万公司的采用。与中小企业常见业务相关的重大调整包括:允许中小企业对房产、厂房及设备进行重新估值;调整了递延所得税,让其与IFRS的主要确认和计量要求保持一致。大部分修订内容对中小企业IFRS的现行要求加以了澄清或补充了支持性指引,而不是改变其基本要求。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及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所做修订有望提高相关各方对现有要求的理解,同时又不会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实践操作和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显著。
SASB公布消费领域可持续
暂行会计准则
最近,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公布了消费领域七大行业的可持续暂行会计准则。这七大行业包括农产品、肉禽与乳制品、加工食品、非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烟草以及家居与个人护理行业。此前,SASB曾对包括食品安全、商品标签与营销完整性、气候变化适应与供应链管理等主题进行过披露。同时,SASB也为上述每个行业量身定制了6个主题性会计准则,使得71%的指标可以得到量化。由于消费品行业涉及的企业类型众多,SASB将消费品行业分为两大部分:消费品部分一主要关注大宗消费品的生产与加工;消费品部分二主要关注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品与零售商品。涉及消费品部分二的相关会计准则将在2015年9月推出。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
进一步调整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事项做出补充规范。《通知》明确,取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最低注册资本30万元、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缴付出资总额不低于30万元)的限制。资产评估机构股东、合伙人应当对其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同时,《通知》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合伙人约定的认缴或缴付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
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公告》明确,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行的,该项利息应为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收入。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和境外分行之间应严格区分此类收入,不得将本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行的境内业务及收入转移到境外分行;境外分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如果属于代收性质,据以产生利息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告》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企业重组优惠政策审批取消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对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公告》明确,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发布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等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通知》明确,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发布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问题。此外,《办法》还就地税机关如何建立本地煤炭价格监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协税合作等方面做了规定和指引,以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获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通知》明确,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