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位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被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指2015年落马的奚晓明、2009年落马的黄松有——编者注),这是令人痛心的事。一些媒体报道,这两位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著书立说,将自己的经验介绍给法律同行,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丰富我国的民商事审判理论不无贡献。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正因为他们勤于著述,发表了大量著作,才导致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变得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两位副院长撰写的大量民商事著作,总结了司法审判的经验,公布了著名的案例,但是,从这些案例中人们会发现,司法权力的扩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之间界限的模糊,使得海内外许多有识之士对我们的民商法律体系感到困惑,对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感到遗憾。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法律关系,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引入了社会公德以及商业道德等规范,这就使得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既可以利用我国法律规范的不周延之处枉法裁判,又可以借助于社会公德以及商业道德这一类缺乏准确定义的规范,扩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之所以容易成为腐败分子,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相比较刑事法律规范,民商事法律规范具有更大的弹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不同罪名之间相互交叉,容易出现定罪量刑的错误,但从整体而言,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的一般原则。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不能无中生有;合议庭量刑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幅度,不会作出过于出格的判决。
民商事案件则不同,由于民商事案件错综复杂,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互交叉,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自己的判断,在确认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民商法规范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一些大案要案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聘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官会有选择地听取双方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部分民商事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就是因为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判决的条件尚未成就,法官试图以拖待变。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调整案件争议的焦点,改变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
其次,民商法律体系亟待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大陆”二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编者注)的一些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建立了民商事法律框架。近些年来,不论是在民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是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逐步引进了英美法系财产法律制度,结果导致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民商法的立法宗旨难以体现。
从民商法所体现的精神看,民法旨在体现互助精神,因此,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强调互助的价值理念;商法旨在体现营利精神,因此,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可是在我国,由于强调民商合一,大量的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纠结在一起,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当前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审判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出现了严重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对改革开放的成果缺乏基本的关照,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不少指导性案例,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难以贯彻落实。
最后,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事实上的层层汇报制度,结果导致审判案件的法官和案件的判决之间没有责任对应关系。正如人们所知道的,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合议庭成员坐在前台,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对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反映到审判委员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完全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充分贯彻自己的意图,使合议庭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案件。但在官本位体制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如果法官不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意见,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大麻烦。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每一位法官都必须公开表明自己的立场,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表决的方式处理案件。在我国,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对外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发表的意见不能记录在判决书中,判决书只是笼统地表示“本院认为”,而不会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记录在案。正是这种审判体制,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可以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决定性的意见,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掌握贿赂犯罪的确凿事实,那么,就不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不是合议庭成员,但谁又能保证他不会充分利用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呢?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案件合议庭成员也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只不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没有接受贿赂的犯罪事实,那么,即使出现了明显的错判,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官的素质是好的,他们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收入水平下,甘于寂寞,埋头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突出贡献。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彻底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就是要让法官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箭落马的案件,探讨民商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体系,有助于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堵塞漏洞,从而使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真正让老百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