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简称《方案》),提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我国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方案》明确了2020年的工作目标,即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具体目标包括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等。
《方案》提出了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和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11项重点任务。(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通运输部: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8大类35项具体要求及相应保障措施,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培育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法治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法治培训和晋升考核制度,推行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级部门下沉;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禁止变相设定审批项目;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要加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地方加强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性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合理划分城市交通管理与城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严格实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要求,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交通运输部网站)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