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垚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扬琴初学者的教学探讨
刘思垚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作为传统的民族乐器之一,扬琴传入我国的时间已经有四百多年了,并且,随着我国民族文化的不断发展,扬琴也变成了中国民族重要的音乐文化。伴随社会的发展与历史的变迁,扬琴在这一过程中利用对其他类型音乐文化的不断吸收和融合来延续着自己的艺术生命,扬琴这种“生存”方式,使其成为了我国最具民族特色的乐器,因此,文章就如何对扬琴的初学者教学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民族文化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扬琴;初学者;教学探讨
正确的执键演奏手法,不仅是扬琴演奏的技术的关键环节,也是扬琴教学的重要基础。由于我国国土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这也使得我国形成众多的扬琴流派,这使得扬琴的执键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教师在对初学者进行执键手法的教学时,要想提高自己的教学效果,开拓自己学生学习的视野,提高其学习效率,就必须要集百家之所长,对各类型的扬琴执键手法进行融合,从中找出最佳教学方案与执键手法。
找准扬琴击弦的位置,规范初学者的击弦动作,提高初学者扬琴演奏水平的基础部分。众所周知,同一家扬琴,通过不同的人进行演奏,所产生的音型和音效也是不同的,只有演奏者找准击弦的位置,找到准确的击弦点,再利用规范的击弦动作,才能演奏出悦耳动听的音乐。因此,教师在对初学者进行扬琴发音阶段的教学时,一定要教导学生找准击弦的位置,规范学生击弦的动作,并通过反复的联系,让学生可以快速的找到扬琴上每一条弦的最佳点,从而发出最美妙的音乐。
在扬琴演奏中,技法与竹法的结合对演奏效果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但是,由于每个流派的竹法都不尽相同,所以,在此阶段教学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例如,广东流派采用的大多都是“左竹法”,即每一段音乐节拍结束时,都一定是左手击打的。而带有东北特色的北流派对左右竹法的区分虽然不是很明确,但是还是以“右竹法”为重音的击打法。但本人认为,无论是“左竹法”,还是“右竹法”,都不是最佳的击打手法,应该采用左右兼用的击打手法,这样才能够提高击打的速度,防治窒竹情况出现。
所谓的调音,就是要调整音高,其中“音”指的是带有调性的一种乐音,其高低是由扬琴琴弦的张力所决定的,而其张力的大小则是由琴弦的松紧决定,所以,调音的根本就是要调整好琴弦的松紧度,也就是调整张力。因此,教师在对扬琴初学者进行弹奏教学之前,首先应该教会学员如何调节扬琴的音。所有利用琴弦振动发音的乐器其演奏的根本性质都是相同的,因此,虽然扬琴目前还没有专业的调音理论,但是其调音方式也可以借鉴其他琴弦发音乐器的调音手段。即利用扭转的方式,顺时针的转动扬琴琴弦右面的弦轴,增加琴弦的松紧度,从而提高其张力,进而使音调上升,反之,逆时针扭转弦轴,减少琴弦松紧度,从而减低张力,进而降低音调。另外,扬琴还具有单音和双音两种演奏方式,比较而言,双音演奏方式对演奏者的专业技巧要求较高,所以,教师应该在日常教学中,增加双音演奏方式的练习。对此,教师应该先选择一些节奏较慢的乐器,让学员能够先熟悉该方法的演奏方式,然后在换成快节奏的曲谱,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稳定的教学节奏和演奏节奏。当学员的八度练习完成后,接下来便可以让学员进行小三度的练习,以此类推,直到学员可以熟练掌握该演奏手法。
在乐器中,所谓的音色就是乐器的“嗓音”,这也是一个扬琴演奏者必须要研究的艺术范围之一。只有对音色进行完美的创造,才能保证音乐的完美,并且,音色能够将音乐所要表达的情感、风格、内涵、意境全面的展现出来。由于我国扬琴的流派比较多,并且,由于南北地区的击弦方法与风俗习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使得南北方扬琴在音色上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就南派音乐来讲,由于南方多水,使得其扬琴的音色也大多呈现出清亮悠扬的特点,给人余音袅袅之感,在演奏时,不需要演奏者使出多大的力度。而北派音乐则正好与之相反,其音乐风格大多都为较为粗野豪放的类型,所以,其音色在表现时力求呈现出明显的抑扬顿挫,强弱对比较大,在演奏时,演奏者需要使出较大的力度。
正如前面说到的,我国国土面积比较广,东西南北跨度比较大,我国的少数民族种类相对较多,且各少数民族都形成了带有自己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曲风特色和独立的语言。并且,由于我国南北方的生存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受以上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扬琴演奏作品种类繁多。
总而言之,随着扬琴在我国数百年的发展,这个外来乐器已经与我国的民族音乐完全的融合到了一起,无论是作品还是演奏方式,都带有了鲜明的中华名族特色,这也使得它在我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从扬琴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做好初学者的教学,可以有效的传承扬琴文化,使其在我国取得长久发展。
[1]赵芳.东北扬琴流派的主要特点及教学探讨[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09.
[2]周璇.湖南地区扬琴艺术教育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J632.51
A
1005-5312(2015)11-0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