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婉
(西南科技大学文学与艺术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有思想的想象
——简析卡夫卡的《变形记》
伍婉
(西南科技大学文学与艺术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弗朗茨·卡夫卡,是欧洲文坛的“怪才”,也是西方现代派文学的宗师和探险者,他的代表作《变形记》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好评如潮。毋庸置疑,卡夫卡是一位优秀的小说家,而事实上,他更是一个杰出的思想者。他的创作服从于自己的思想、观念,没有思想就没有作品。就《变形记》而言,作品中的思想性更是盖过其艺术创作手法,成为最大的亮点。关键词院变形记;卡夫卡;思想;想象
弗朗茨·卡夫卡是一位出生在布拉格而用德语写作的犹太作家,他将创作看作自己:“梦幻般内心生活的描绘”。他的作品神秘而又荒诞,隐晦而又曲折,让人难以理解,同时也是他复杂的内心世界的隐喻和象征。
《变形记》是卡夫卡的代表作,也是最早被译成汉语的小说,相比其他作品已经算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了。作品讲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即人变成甲虫的奇幻经历。格里高尔本来是一名安分守己、任劳任怨的推销员,可是一天早晨醒来时突然发现自己变成了一只巨大的甲虫。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吓坏了格里高尔的家人和秘书主任,于是变成甲虫的格里高尔就被关在屋里,孤独地活着。慢慢地,家人对他越来越冷漠,随后他又吓跑了三位房客,导致妹妹和父亲大发雷霆。终于有一天清晨,老妈子在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他已经死了。
关于《变形记》这部小说,读者们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很多读者把关注点都放在了主人公格里高尔为什么会变成一只甲虫上来,并作出了多种解释:“《变形记》是一个扩大了的比喻”;它是“某个童话的反义借用”;是“说明人类反理性的寓言”;“卡夫卡是疯子,但不是一般的疯子,而是……‘天才’的狂人”等等。而我们若是把注意力放在格里高尔变成甲虫之后的情形上,便会有更深一层的发现,就会了解到卡夫卡深刻的思想性。
格里高尔变成甲虫之后,虽然他的社会属性没有变,仍生活在自己家里,但还是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他的虫性在不断增强。刚开始变成甲虫的时候,格里高尔并没有感到惊慌和害怕,只是在意识到自己耽误了火车之后一直挣扎着要去赶火车,继续工作。即使这个时候他已经变成甲虫的样子,并且他明明知道这个样子一定会吓到别人他还是执着地要去赶火车,继续工作,因为他不能丢了这份工作,即使他自己并不喜欢这份工作。因此,当他听到家人为经济状况而发愁时总是感到歉疚,“只要话题转移到挣钱养家的问题,最初格里高尔总是放开门,扑倒在门旁冰凉的皮沙发上,羞愧与焦虑得心中如焚。”为了不吓到妹妹,他会主动地躲到沙发底下。可是在格里高尔变形一个月以后,发生了更大的变化。为了不让妹妹打开窗子,他一动不动地向着窗外眺望,结果还是吓了妹妹一跳。为了不让两个女人搬清他房间的东西,把他所喜欢的一切全都拿走,“他冲出去了”,他急忙爬上自己最喜欢的那幅画,紧紧地贴在上面,他甚至还想“对准葛蕾特的脸飞扑过去呢”。受到妹妹琴声的吸引,他大胆地爬了出去,“他对自己越来越不为别人着想几乎已经习以为常了;有一度他是很以自己的知趣而自豪的。”
从上述这些表层的变化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更加深刻的思想。格里高尔作为一个“人”的时候同变形的甲虫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有着“人”的形体,却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他只是一个为家庭赚钱的机器,一个连生病的权利都没有的机器。“如果不是为了父母亲而总是谨小慎微,我早就辞职不干了。”为了家人的生活,他牺牲了自己,做着自己极不情愿做的事。作为一个“人”,他放弃了自己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没有反抗而是选择了接受。当格里高尔变成甲虫之后,他成了一个“非人”,这时候的他竟然学会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再容忍,而是奋起抗争。他学会了尊重自己的想法和意愿,不再以他人的想法和感受为先。作品中的格里高尔一开始为了不吓着家人自己会主动躲到沙发底下,渐渐地他不再躲避,后来甚至爬出了自己的房间,包括他为了保护自己最喜欢的画而奋起抗争,这些都是人性的象征性表现。
关于格里高尔最后的死亡,真正的原因并不是父亲用苹果砸伤了他,也不是自己的妹妹嫌弃他,而是他看清了自己的处境。“他消灭自己的决心比妹妹还强烈呢,只要这件事真能办得到。”格里高尔变成甲虫之后,他既不是一个真正的“人”,也不是一只真正的“甲虫”,他既具有甲虫的身体又拥有人的思想。他从一只甲虫的角度去观察人类的世界,看到了人类的冷漠和空虚;从人的思想出发,发现自己这只甲虫是那么孤单可悲。格里高尔被排出人类的行列,却也融入不进甲虫的世界,没有他的容身之所,他始终找不到自己的归属,只好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变形记》不仅完成了一个故事的叙述,更完成了一个深刻的哲学命题,“人在异化之时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处境。”这部作品的精彩之处并不在于情节的设计,变形并非是卡夫卡的独创,而在于其包含的深刻的细想性,《变形记》是一种有思想的想象。
[1]叶廷芳.论卡夫卡[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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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5)17-0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