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飞,赵超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从旧形态到新格局: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进(1978~2015)
——以改革开放以来重要政策文献为线索
杨光飞,赵超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自1978年以来,我国发展路径在整体上发生了重大转向,在政府的主导下,“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开始嵌入到我国的经济社会领域中。这是一种不同于很多西方国家的渐进式发展路径。那么在其间政府和市场是如何互动的?本文借助于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政策文献,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演进问题加以梳理,认为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从改革初期的“强政府要弱市场”过渡到现阶段的“强政府要强市场”的格局。在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仍然需要在法治的统一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边界,优化二者的“双强”格局,增进我国社会经济诸层面的协调发展。
新格局;政府;市场;政策文献
我国在历史中也不乏市场要素的生成,明末清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理论界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现实中两者的关系博弈也会影响资源配置、利益格局调整甚至政策走向等问题。对我国而言,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真正实施不过二十余年的时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市场体制的摸索、尝试以及确立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渐进展开的。此种情境下,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也迥异于西方一些“先发内源型“国家,那么,我国的政府和市场是如何互动的?本文尝试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重要的政策文献为线索,梳理我国政府和市场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演进的逻辑。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市场体制是在历史长河中初甚至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最终都未自发演进为一种市场体制。只有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体制才真正确立。但是我国市场体制的形成有别于一些西方国家的“内源”模式,作为“外源后发”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感受到强大的发展压力之后,在政府主导下才逐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历史情境以及不同的生成方式势必会带来不一样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对于我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不少学者加以探讨,但是这些研究更多地是从理论出发,或者是在应然的层面探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没有借助于重要文献材料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和市场的真实互动关系加以梳理解析,而这恰恰是解析我国政府与市场真实关系演进的一扇重要窗口。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市场经济的探索期,即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详见表1)。改革开放初期,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和观念在我国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面对国内落后的经济面貌以及和国际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我国的决策层开始对实施三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以反思,尤其是对计划经济和市场要素的兼容性加以探讨,并有意识地探索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实践模式。1981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建国以来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2]。党的十二大又进一步指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3],这进一步明确肯定了市场的作用,表明政府抛弃了完全排斥市场的偏见,开始“接纳”市场。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4],该决定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突破,因为它打破了以前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只能依靠指令性计划来配置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刻板教条,承认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和必要条件,因为这是遵循价值规律的表现。在之后的1987年,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5]。1991年初,邓小平更是创造性地指出:“不要以为,一说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说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6]这就进一步打破了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意识形态禁锢,认为政府调控为主的计划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唯一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以往的认识相比,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中国的决策层开始充分认同市场在社会主义体制中的“合法性”。
这段时期,在强有力的决策层的推动下,在意识形态逐渐祛除一些教条主义,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在经济领域,逐步把市场手段引入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中,例如生活资料和非核心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在经济领域中,市场机制逐步地被引入到计划体制之内并得到加强,各类生产要素逐渐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这主要体现在农村改革和双轨制的实行。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则成为基本的市场活动主体,农民可以自由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公共提留以外,其余完全归农户所有,通过“分权让利”的方式进一步盘活农村市场。另外,不断扩大市场定价范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逐步发挥市场的杠杆作用。例如在1984年“莫干山会议”之后,以放为主的“双轨制”思路被高层接受,1985年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不受政府控制,之后又放开一些消费品价格[7]。在中央政府的主导下,渐进式改革在理论上、政策上乃至实践中都在不断深入。
表1 市场经济探索时期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脉络
第二个阶段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期,即从党的十四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详见表2)。如果说上一阶段主要是在传统体制内部尝试市场要素的话,那么在这一阶段,决策层将主要面临和着力解决体制层面的问题。在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国决策层、理论界的多次研讨的基础上,在党的十四大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文献,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则是这次会议的核心议题。十四大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8]这次大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将市场的地位从十二大以来的“辅助性作用”提升为“基础性作用”;同时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表明市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1997年十五大又提出“要加强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就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9](P903)2002年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9](P1253),同时对政府职能进行了新的界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9](P1723);党的十八大则明确提出“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强调“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0],实现了我们党对市场经济规律性认识的又一次突破和升华。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这不仅仅是字眼和提法的转变,更是我们国家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对市场配置手段的肯定,这意味着市场最终将要在国民经济中扮演最主要的角色。
表2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时期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脉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历了上述两个最主要的动态发展阶段,而在上述主要政策文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审视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背后的内在逻辑。
在我国建国初期的特有背景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因为政府通过强有力的计划行政指令,集中社会资源,能够充分发掘国家经济潜力,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是这种效应由于过度强调政府的功能,由政府集中掌控所有社会资源,否定市场规律,控制市场微观主体的实际运行,过度压抑消费需求,必然会带来经济结构失衡。政府统制下的计划经济模式再加上“文革”的泛政治化和倒施逆行,导致我国经济在70年代几乎停滞甚至处于崩溃的边缘,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实践证明,“唯政府、无市场”的计划经济模式不可持续,这也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历程的重要背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则构成了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关键议题,而在不同阶段,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不同的,其力量的强弱也在不断地嬗变。
(一)强政府—弱市场(1978年至1991年)
在改革开放初期,尽管政府统制下的计划经济模式暴露出诸多负面效应,但我国的决策层对于商品、市场这些要素能否被引入社会主义国家尚存许多疑虑,因此在这一阶段对于商品和市场要素的嵌入还是小心翼翼的尝试,即”摸着石子过河“。对于市场因素的嵌入而言,无疑是政府决策层反思之后的一种选择,因而对于两者的关系而言,改革开放初期的市场力量相比于政府而言是弱小的火苗。这一阶段包括1978年至1985年间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以及1985年至1989年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这一阶段中,由于决策层并未考虑摒弃长期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还只是浅层次的,仅仅认为计划经济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即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对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只是在一些政府计划无法覆盖到的方面,或者在风险较低的区域以及部门才尝试由市场来调节,这种情境下市场无疑处于从属和补充的地位。“计划为主”意味着政府在经济领域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时的市场要素显然只是在计划经济的整体框架内的局部嵌入。可以说,这种嵌入格局既维护了社会政治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模式的弊端。从1980年到1983年,中国GDP每年的平均增长额最多仅为35亿元,而从1984年到1987年,每年平均增长额则为137亿元,是前几年的增长率的两倍多,而职工1984年至1987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也是前几年的3.5倍[11]。
应该说,改革初期的市场实践所带来的成效,尤其是农村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功以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鼓舞了我国的决策者,也给市场带来了愈来愈大的空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从这一阶段的整体情况来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仍然处处受到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管控,政府调控和干预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主要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所占份额等相比而言都非常弱小。由于传统的惯性,政府支配的资源依然很雄厚,调控力度依然很大。例如1988年出现的高通货膨胀、经济过热现象,市场秩序刚刚出现了一些混乱(例如1988年的抢购风潮),1990年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重新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理论观点,国家重新强调了计划手段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治理整顿”时期,政府更是加强了自上而下的直接的计划行政管理,采用大量计划手段来调整国民经济的运行,尤其在控制投资需求方面主要是通过直接减少投资项目的审批数量和银行贷款数量,并没有通过税收或者利率手段来间接地降低企业或者居民的投资需求,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进过程中,市场又一次被压制。
总的来说,从1978年以来到1991年这段时间,我们能看到市场从一开始的嵌入到逐渐扩大影响,但市场地位的提升更多是依赖政府的强势主导和推动,一方面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改观了传统经济面貌,但另一方面市场的力量还是相对较弱的,相比于政府,市场仍然是一种有限的力量。
(二)强政府—强市场(1992年以后)
1989年的“政治风波”和1989—1991年经济上的“治理整顿”并没有带来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停滞,在精英人物和决策层的影响下,市场化改革反而加速推进了。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提出“市场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从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可以看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已经从“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发展为“市场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开始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以往的附属、弱小功能不同,这一阶段市场被赋予基础性的功能,政府要充分运用市场来对经济领域加以调节,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即时协调,甚至采用市场而不是政府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这充分体现在1993—1998年间的多次宏观调控政策中,这一时期与1989—1991年的“治理整顿”相比,政府尽可能地选择运用经济手段,尊重市场规律,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特别是1996年以后,我国先后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等不同的经济政策手段,同时还通过税率和利率等市场参数的调整来抑制增长速度的下滑,推动经济回升。例如在减税方面,取消税种,合并税费,对上市公司维持15%的所得税率优惠不变等;在利率方面,多次调整银行利率;在价格调整方面,采取行业自律价格措施,不再采用过去行政命令式限价措施。虽然这些措施调控经济的效果并没有行政命令式的措施来得快,但是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不仅大大缩小了经济波动幅度,而且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
1992年以来,较之于改革初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整体看来,市场因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市场由初期的市场要素的嵌入到发展到整体体制的确立。这个阶段,市场初步具备了能够进行资源配置的完整形态,并开始发挥独立的资源配置功能。市场化指数则是反映市场力量的一个有力指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外的研究机构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进行了实证性评估,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改革以来经济市场进程指数做了统计(参见表3)。按照学界共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市场化指数达到6.0,就认为该国具备了市场经济地位。通过此表可以看出,我国从1992年开始就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体制;1992年至2003年,我国市场化指数逐年增加,这说明我国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在不断深化,在资源的配置上,市场逐渐从一种简单的要素介入过渡到总体性功能的承担。
表3 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指数(1992要2003)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在这一阶段,政府仍然扮演“强政府”的角色。原因在于尽管政府在资源配置以及经济领域中的直接调控作用下降,但这是政府在意识到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之后而选择的自觉退出,并不意味着政府功能的弱化。“政府因为具备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的组织,也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12]这一方面说明,在我国由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尽管市场的力量不断彰显,但作为市场幕后推手的政府仍然具有强势功能;另一方面政府的功能逐步转移,从直接经营干预慢慢转移至为市场制定规则以及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等领域中。这充分体现在我国在新世纪之后推行的各项公共政策,例如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新农保”、“新农合”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制定和执行中,而这也是矫正市场失灵以及完善市场体制的制度保证。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哪?政府和市场处于何种关系才算是理想的模式?事实上,理论界对此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正如沃尔夫所说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择是复杂的,而且这种选择通常不是一个简单的二选一的问题,即不是单纯地选择市场或政府,而往往是在两者的不同组合之间选择以及在某种资源配置模式的不同程度之间选择。”[13]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而针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则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重要议题,既要避免“政府失灵”,也要避免“市场失灵”,因而重构一种健康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不仅是理论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实践中所需要的。
(一)进一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不是要将二者对立,恰恰相反,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的目的是为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作用。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而单纯地发挥作用,正如现代制度经济学家G.霍奇逊认为:“一个纯理论的市场体系是行不通的,一个市场系统必定渗透着国家的规章条例和干预”,“干预”本质上一定是制度性的,市场通过一张“制度网”发挥作用,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和政府纠缠在一起[14]。反之亦然,漠视市场的代价和后果已经被历史所验证,所以对于现代社会,政府和市场缺一不可,但是两者又必须有所分工。
“成本—收益”评估是划分政府与市场分工边界的一种方式。到底是选择政府来配置资源还是选择市场来配置资源,这主要取决于二者的“成本—收益”分析,从而选取收益最大的或者成本最小的方式。越来越能达到的共识是:只要市场能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又没有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就应该赋予市场最大限度的资源配置权,政府就不应该对市场进行干涉;而当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效益低下,或者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抵所付出的社会成本,这时候需要考虑要用非市场机制的替代了,政府是其中之一。
按照不同物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强弱是政府和市场分工的另一种依据。我们知道,按照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维度,从个人物品到纯粹公共产品是一个连续体。对于个人物品而言,显然由市场来配置最有效率,因为它们能够通过市场的价格带来生产和消费的平衡;但对于自然垄断品、共有资源、集体物品以及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受益的不可分割性,导致“搭便车”的行为,市场缺乏提供这类物品的积极性,这时候需要由政府来提供。
(二)优化政府和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
政府和市场具有各自的优势,也存在各自的弊端,从分工的角度来看,政府和市场需要一定的边界,避免越位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但是从国家治理和协作创新的角度来看,政府和市场又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需要加强协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仍然需要承担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诸功能,这些恰恰不是压制市场,而是扫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为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而对于市场而言,市场力量在改善政府功能上也具有潜在的积极作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甚至主张借鉴市场思维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政府效率,因为市场机制的显著特点就是充分竞争,提高效率,通过在政府管理中注入一些市场因素,可以缩小非市场缺陷的影响[15]。
现代社会中,为了让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是加强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协作。例如对于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忽缺的公共服务而言,传统体制下完全由政府来提供和生产,而在一些过度市场化的国家里则尝试由市场来提供和生产。由于公共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属性,上述两种方式分别容易带来效率低下和公共性缺失的弊端。如果我们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场的各自优势,让市场来承担生产者,让政府来承担提供者(购买者)、监管者,即通过公共服务的市场生产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创新,那么不仅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而且两者的协作带来的是增量的社会效应。
(三)法治:政府、市场都要遵循的规则
市场经济同样也是契约经济,除了契约精神以外,还需要一定法治制约。此种情境下,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部门、政府官员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主要包括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市场经济立法的方式规范政府宏观调控,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制度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其运行过程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法治秩序的保障,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需要一定的经济秩序来维护,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能够更好地配置资源,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的。”[16]同样,政府行为不能是任意的,也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防止政府随意干预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是一个服务型政府而非管控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就需要本着市场主导的精神,还权于市场,充分激发市场的内在驱动力,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走出“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大力发展第三部门
政府和市场都存在缺陷,即政府和市场都会出现失灵现象,但是对于这种失灵现象,我们经常会步入一些误区:当市场出现失灵的时候,我们求助于政府;而当政府出现失灵现象时,我们又会求助于市场。这将社会治理置于绝对的“政府—市场”二元思维中,认为社会治理非此即彼。事实上,还有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市场和政府都会同时失灵,比如社会公益领域。政府直接参与其中不仅会牵扯大量精力,而且会严重影响公益效率;而让市场来操控公益事业,往往会带来逐利化倾向,背离了公益事业的公益性。这种情形下,显然需要第三种力量的填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的需求不断涌现,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所能够解决问题和提供服务的能力范围,新的历史环境要求我们走出“政府—市场”的二元模式,时代呼唤一种多元的治理模式。发展第三部门,构建“政府—第三部门—市场”的三元治理模式,让其能够成为政府与市场沟通的桥梁,不仅能带来共赢局面,而且从总体上能增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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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琍】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China(1978-2015)
YANG Guang-fei,ZHAO Chao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7)
Since 1978,China has experienced great changes in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Under the leadership of government,“the market”as an important resource allocation has embedded in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fields.This is a gradual development different from many western countries.Here comes the question:how does the government interact with the market or vice versa?Based on key policy documents since opening up and reform,we revie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finding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has shifted from the pattern of“strong government,weak market”to“strong government,strong market”.In the context of deepening the reform,China needs to further define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optimize the“double strong”pattern,and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 pattern;government;market;important policy documents
C 915
A
1000原260X(2015)06-0125-07自发演进而成的,市场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市场经济制度是从封建经济关系内部产生的,它的财产关系基础是通过产权革命逐步建立起来的;商业革命打破了封建市场关系,最终形成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通过工业革命则建立了以工厂制度和公司制度为基础的自由企业制度,最终建立起以私有财产、市场机制和自由企业三维结构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1]。当然,在市场演进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完全“无为”的,当市场失灵时,政府会对此加以干预。尽管在理论上对于政府宏观调控的这种“合法性”一直都在进行激烈的论辩,但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演进来看,在经济领域中,市场自身是自发和内源的因素,市场机制的确立和形成主要体现为一种自发演进的秩序。
2015-03-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服务市场化实践中的公共性流失问题研究”(12CGL079);国家社科重大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体制改革”(11&ZD028)
杨光飞,社会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从事社会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研究;赵超,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政府治理和社会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