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分析

2015-10-26 20:39王凤辉
南方农业·下旬 2015年9期
关键词:规模经营宏观调控

王凤辉

摘 要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和扩大经营规模矛盾,满足农民对社会化服务、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必须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在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等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加大政府宣传力度,强化示范带动方面的作用;内外兼修多措并举,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探索金融、保险、担保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和融资机制,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经营的稳定;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遵循先发展、后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和谐经营利益机制的构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等。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模经营;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323.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27--03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目前,中国要解决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以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的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必须创新农业的组织形式,提升组织运行绩效[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就明确提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因此,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质上就是要解决新时期“谁来经营农业?如何经营农业?”这两大问题。因此,如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继续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不仅是“三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基础性工作,更是必须完成的时代课题[3]。

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与经济合理性

1.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性

1.1.1 是降低经营风险、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需要

我国农户分散经营、生产规模狭小、经济实力较弱,难于抵御社会化的大市场所带来的经营风险。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把农户组织起来,一方面,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入股等组织化形式,使农户的收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使农户的经营风险分散化,有效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4]。

1.1.2 是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和扩大经营规模矛盾的需要

家庭承包经营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适应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5]。但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分散、弱小、封闭的弊端,极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通过采取一定的途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设家庭农场或进行外部联合,有效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同时,达到了规模效应,有效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和扩大经营规模的矛盾,是目前农民组织化的最有效、最现实的途径。

1.1.3 是满足农民对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社会化服务建设极不配套,农户急需很多社会化服务,市场或者公共部门目前还不能提供或者不愿提供。而农户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的供应、科学技术的培训、生产经营的指导,以及产品的加工销售等多种类型的服务,能够有效满足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1.1.4 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今后“谁来种地”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季节性和区域性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农业的副业化、兼业化和老龄化趋势明显。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水平,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同时,为解决将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探索了新路。

2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经济合理性

从农产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农产品要想实现市场交易,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成本:交易前为了获取尽可能完备的市场信息进行调查所花费的费用、交易时商品价格谈判所需要的成本、事后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而进行的监督、应对突发状况的成本等。

由于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所以不管农户经营规模大小,农产品的总交易成本都客观存在,且差距不大。因此,在总的交易成本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当交易成本分摊到单位农产品时,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则单位农产品所分摊的交易成本越高。反之,农业规模越大,产量越多,单位农产品所分摊的交易成本越低,其规模经营的经济合理性也就凸显。近几年出现的农产品卖难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户信息不灵通,单个农户用于搜寻信息所花费用较高,无法完全搜寻到农产品各个方面的信息。要想改变这种不利状况,只有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通过建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成农业规模经营,降低总成本。

3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制度障碍

从实践过程来看,在国家各种支农政策的指引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障碍和不足。在这些障碍当中,土地流转不畅、融资难和社会化服务落后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3.1 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不畅

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物质保障机制,很多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流转存在顾虑,土地流转一般是以短期为主,这无疑会阻碍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对于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土地流转观念随意性大,大部分土地流转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既便有的农民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也存在不规范,不全面的情况。此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虽然国家承认其为非农土地性质,但是不允许进入土地市场,导致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拥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贷款,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

3.2 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

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难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也没有担保人,而且银行出于风险收益考虑,针对农业信贷的门槛高、额度低且手续烦琐、隐形费用高,贷款融资困难重重;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等各种补贴都给了原承包户,实际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极其有限,这些均使资金短缺,融资难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瓶颈。

3.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导致农业生产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由单纯的生产性服务向技术、信息、加工、运输、管理和资金等综合性服务扩展。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仍停留在农机、植保等单纯的农业生产上,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等基础组织缺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利益链条,降低了各级乡镇、村委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对策

4.1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强化示范带动方面起主导作用

调查发现,当前,许多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也持观望态度或怀疑态度。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在数量上增长迅速,但仍处于初步阶段,对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还不是很强,要得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也需要一个过程。政府部门应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深入广泛做好公益性宣传工作,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念灌输到千家万户,使基层政府组织充分认识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性,使农民了解到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与扶持政策。此外,要发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的示范作用,利用好农村能人、农村经纪人、农业方面的专家领袖,发挥能人带头作用。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正确引导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4.2 内外兼修多措并举,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选择一批素质较高的农民,通过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并通过支持其扩大经营规模,使之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从事农业,投资创办家庭农场;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资创办农业实体,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4.3 积极探索金融、保险、担保三位一体的风险防范和融资机制

4.3.1 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

目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经济实力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在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财政资金的扶持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议可以采取无偿拨款的方式,但更多地应该采取贴息贷款或支持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该积极采取财政奖励和补贴政策,如低价生产资料供应补贴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投资项目,政府可对营运设备给予无偿补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评定达标的给予奖励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4.3.2 积极开展金融方面的扶持,设立担保基金

应规定财政、计划、银行、税务和信用社等部门安排低息或无息周转金贷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到农村小额信贷范围,并允许其直接为其成员提供小额信贷担保;鼓励其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

4.3.3 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

这是农业生产经营中风险防范的根本出路。建议政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国家实行保费补贴和免税优惠。同时,进行农业灾害保险立法,对农业保险实行行政保护。

4.4 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经营的稳定

土地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为使农业投资者获得稳定而又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政府部门要在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犯的基础上,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使更多的土地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为其发展拓展空间。具体来讲,一是加快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以法律形式赋予农场主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目前很多省份已经开始了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试点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审批和监督;三是通过健全养老保障制度,鼓励中老年人放弃现有土地,从土地养老转为依靠社会养老,从而实现土地的长期流转。

4.5 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然要求。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要重视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又要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比较优势。一方面,要强化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当前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构筑起农产品信息动态预测网络,以强化政府的信息调控能力,在此基础上为企业和农户提供信息平台,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另一方面,通过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着力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专业化服务队和农民经纪人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打造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并着力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构建便捷高效、保障有力、机制灵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切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4.6 遵循先发展、后规范、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和谐经营利益机制的构建

完善的内部利益机制的构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谐利益关系的根本和核心。在农业组织化进程中,各地实践出了各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机制、行为约束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营运监督机制。笔者认为,现阶段,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各种形式利益机制的存在。须知利益机制的形成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并且其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当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成熟以后,再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利益机制都还有一个探索和认识深化的过程,不易急于求成。但是对于利益机制建立的目标一定要明确,那就是合作各方都能获得平均利润,建立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

4.7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发达国家农业组织化的经验表明,一个健全、发达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有政府的引导、支持和协调。具体来讲,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7.1 减少行政干预,降低管制风险

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很容易发生政府强势干预给合作事业发展的情况。即使是现在,行政干预也还司空见惯。这种行政干预不但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进入空间,而且提高了其进入成本,乃至很多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行政的附属品。所以,政府应从直接介入微观活动中解脱出来,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由发展空间,让农民自由选择合适的经济组织,转为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组织参与提供制度与政策服务。

4.7.2 加强市场建设,健全合理的市场结构和畅通的市场机制

对于市场建设来说,政府应对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两手都要抓。对于要素市场,除了上述的抓好土地市场外。同时,允许其他要素市场的自由流通,以借助要素的自由流动来提高要素的回报率。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应建全以初级市场为基础,以区域性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全国性批发市场为龙头,以期货市场为发展目标的、多种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设施完备的商品市场网络。

4.7.3 完善涉农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序发展,急需健全农业法规体系。如国家层面可修改《公司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法、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各级政府应在此基础上修订相关的地方法规。只有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才能规范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农业组织化才能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2]张红宇.迫切需要体制机制创新[J].西部大开发,2012(11).

[3]巴特尔.创建更加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J].中国畜牧业,2012(22).

[4]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

[5]韩长赋.全力以赴把现代农业提高到新的水平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目标任务作出贡献[J].中国农业会计,2012(11).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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