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兵
摘要:水利工程监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质量有着极大的影响,然而水利工程在建设当中,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设计变更会经常发生,给施工监理的工作造成了困扰,因此,在水利工程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将水利工程监理工作重视起来。
關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变更
前言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工程监理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文章先就工程监理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再阐述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几种情况,分析了监理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概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所指是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因为项目有关法人的委托,依照当前我国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项目建设文件合同规范严格实行的管理行为,需要着重提出的是,建设监理主要是对水利工程实施的管理行为,而监理则是其中的一种具体的带有较强目的性和针对性的行为。监理的对象包括对水利工程建设当中商品交换双方权利、义务达到建设双方合理回报内容的明确和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任务,就在于对合同进行管理,真正的监理不是业主所安排的质检员,也不是那些项目承包商所分派的技术员,而是能懂管理和法律等相关内容的专家。然而在水利工程实际监理过程中,水利工程监理的地位却是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水利工程当中设计变更的几种情况
(一)业主提出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目的都是为了优化项目功能,节省项目投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项目效益。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在设计方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只能在考虑其对项目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对合同的影响,即就拟变更的设计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和质量的影响情况,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做好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的高参,提出建议;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决定一切,设计变更成了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一意孤行的产物,设计方的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降低了项目功能,设计方已经很被动,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因为工程项目的应用效果,大大地低于期望值,所以,设计方的信誉势必受到不良影响。更有甚者,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还要逼迫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联系单上签署监理工程师意见。其实,一旦项目出了问题,最终受损失的仍然是水利工程项目业主。
(二)设计方提出设计变更
尽管设计方并不主张频繁的进行设计变更,然而设计变更仍然经常出现,总的来说,设计变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完善性的设计变更,即对设计上的差错进行修正。例如设计图纸出现差错,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设计出现漏项或者设计的预计无法满足现场实际条件的,设计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这类变更在数量上占比较大,其实这类变更看似必须,然而却是可以避免的,属于低级的变更。设计方应尽量减少和避免此类变更的出现。第二种变更则为实质性的变更,即真正涉及到功能、结构、技术、工艺以及材料等方面有利的变更。其中有些设计变更是有利于项目开展的,而有些却是利于项目的一部分,对项目整体可能会造成不利。例如新技术的采用,可能会缩短工程工期、节约投资、或者提升项目质量,可是由于设计的变更造成合同变更继而引起索赔等情况,这样反而造成设计变更的期望值与实际效果背道而驰,得不偿失。
(三)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真正出于工程总体建设考虑,提出合理和善意的设计变更要求;第二章是希望通过设计变更来制造索赔的机会;第三种是希望通过设计变更来降低工程的施工难度,方便施工,达到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的目的。就以上三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是无可挑剔的;而后两种情况,施工单位通过设计变更来谋求利益,减少损失,在市场经济环境当中,也不足为奇。其实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只是起到“中转”的作用,将施工单位的意图通过业主转达给设计方,由设计方来决定。显然工程监理依然无法处于主动的地位。
(四)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三控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会通过充分论证,主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但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只能向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并向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详细报告设计变更的理由,再由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要求设计方变更。即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只有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同意了才会向设计方提出。除非拟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不涉及工程造价、工期时,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才有可能直接向设计方提出。所以,监理工程师的建议能否实现,还是取决于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的意愿。
三、造成监理工程师处于被动的原因
(一)水利行业对施工监理制度的接纳程度不令人满
这点已是人所共知。虽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执行了近18年,为水利行业建设做出了显著的业绩。但是,无论是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不能做到心悦诚服地完全接受,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尴尬地位可想而知。
(二)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到位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变更的权限仅在设计单位。这样从根本上剥夺了监理工程师在设计进行修改、变更中的权力。
(三)部分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能力不理想
尽管对监理工程师的定位,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从整体制度到监理工程师个体本身都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的过程。实践中,不少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的确不如人愿,所以监理工程师整体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否则,纵使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也未必能很好地行使。
四、解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与设计变更关系问题的措施
(一)修改相关法规和规章
规定在水利施工监理中,对于非实质性的或比较小的设计变更,在取得设计方的授权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设计进行变更。从根本上赋予监理工程师设计变更的相关权利,使监理工程师行使设计变更权有法可依,名正言顺,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
(二)提高各方主体的人员素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涉及到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工程师等各方主体,要使设计变更真正地科学、合理,确确实实与项目的三控制目标相一致,则必须全面地提高参建各方人员的素质,如观念、知识、能力、水平、道德等等。因为,再完美的制度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实现的。
(三)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施水利工程设计监理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监理人员对设计任务的熟悉程度是施工监理人员无法相提并论的。设计监理人员对于项目业主、设计方、施工方、施工监理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是否合理,设计变更是否违反正常设计程序,设计变更方案的质量都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水利工程项目设计监理工程师,代表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质量进行控制的主要工作是审核设计变更图纸,即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在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无法做到这一点,也是无权开展这项工作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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