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
【摘要】隨着我国建筑事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已经越来越完善。在具体的施工中,建设项目合同的风险也会随之体现出来。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对项目合同进行进行合适的风险防范已经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针对在高速公路的项目中,对其合同风险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其具体的应对措施做出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高速公路 项目合同 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一体化,高速公路对于交通运输业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其可以有效的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增长。但是在公路的施工过程中,其项目合同容易出现合同风险,影响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进度。因此对项目合同进行风险防范是当今很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重点。
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的介绍
1、合同具有较强的严格性。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方能被称为合同。该合同主要的作用就是明确双方需要担负的责任,以及确定一些施工细节。例如开工、竣工日期,质量保证等都应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其二公路的建设合同具有较强的复杂性,承建人应当将工程日期,工程造价以及工程质量清楚的写进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同确定以后,发包方有对承建方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承建方也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承诺进行拨款和结算。所以合同具有很强的严格性,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有着很大的意义。
2、合同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在国家级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在施工前必须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应该在履行国家相关文件成序的情况下,才能制定项目施工合同。同时在合同的内容上也要有较好的程序性,应当按照施工前准备、施工中监控、施工后养护的程序作出可行性报告,然后签订详细的合同。
3、合同具有较强的限定性。其对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实施人,因此其必须有专业的建设施工团队,有较为先进的公路建设设备,在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方面有较为完善的管理结构。在施工质量上承包方要担负主要责任。发包方应当具备较强的监督和管理能力,同时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本。在合同制定之后,合同要一式三份,见证人、发包方、承包方都应该签字并且按上手印。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的风险
1、项目合同是具有风险的,其主要表现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上。例如工程风险、业主资金和信用的风险以及环境不确定因素的风险,都会引起项目合同的风险。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在签订和同时,必然会疏忽一些主观以及客观存在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应损害单独一方的利益来降低合同的风险性。
2、客观性风险在项目合同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风险。在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很多,这些风险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中就会表现出来。但是客观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合同双方负责人是很难避免的。即使进行人为的主观防控依然很难去确定在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二:就是市场材料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也会为合同项目带来风险,如果在合同没有做出工程造价的材料调整,那么发包方必须要承担全部的市场材料的价格风险。如果合同双方根在协商时都愿意在可行性范围内进行合适的价格调整,那么发包方只承担 部分风险,这就是客观性的价格风险。其三:就是时效风险,该风险一般都是索赔事件,例如 严重工伤事故、大型设备的损坏,承包方应当在28天以内提交索赔报告,与发包方共同承担项目合同的风险。
3、主观性风险在项目合同中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其具有较强的可控性。而大多数主观项目合同风险都是承包商引起的。在很多项目合同中,发包方使用一些低劣手段将合同风险隐藏在合同中,对一些可控制风险在合同中也说的不清不楚,而承包方为了急于求成,包下这笔大工程,只要工程进度以及结算报酬没有超出可控范围,就对其他条款不敢有太多的要求。这样承包商的自身权益就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很多能够避免的项目合同风险,都被承包商刻意的加进去,而且只让承包商独自承担。但是很多承包商担心失去投标工程的机会,采取舍小保大的方法。对合同中的主观风险并未据理力争,还经常和发包商进行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口头协定,进一步增大了项目合同的主观风险性。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的防控
1、要对合同中的客观性风险进行考虑。在签订项目合同之前,承包商首先要对施工的地理位置做出初步的了解,对于拆迁以及施工难度都要有一个提前预估。这样在合同签订时,才能将那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其二要对市场材料价格做出调查,对工程造价要先咨询专业人员,将材料的市场浮动价格要预算在可控的范围内,然后在项目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力争让双方共同承担价格风险。其三:对于一些不可预料的工伤事故以及核心设备的损坏都应当在合同中协商清楚,尽量降低客观性风险对合同的影响。
2、要对合同中的主观风险进行有效的避免,在合同协商时,双方应当主动遵循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双方在争取己方利益的同时,不可人为增加项目合同的风险。同时承包方不能委曲求全,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自己基本的合同权利。同时不要与发包商进行没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定,这样只会增加项目合同的风险。
3、要严格审查合同的基本条款,要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合同条款的分析,将一些隐性的合同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较为合理的修改措施。尤其是在承担项目合同的责任以及风险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查。合同的修改人应当具备工程以及法律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合同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
四、结语:
项目合同虽然存在主观和客观风险,但是只要做好预防措施,明确合同条款,尽量做到合同签订的平等,要做好合同的法律监督和保护,避免双方在合同上发生纠纷。同时要对合同的综合风险进行总体评估,实现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陈宽山.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
2、刘强,王之强.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