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常见问题分析与对策

2015-10-21 19:08王霞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17期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现状问题

王霞

【摘 要】建筑市场招投标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然而,建筑市场招投标潜规则仍然存在。因而,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优胜劣汰。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探讨了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途径探讨。

【关键词】招标投标 建筑市场 现状问题 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合理的优化和利用所占有的人力、资金以及土地等资源,多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都采用了招投标的模式。从实践来看,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违反程序,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再或者采取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些投标人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的方法。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承包单位转包。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对于建筑工程的主体部分,必须要有投标单位单独完成。据调查显示,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之后存在着一些“转包”的现象,这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会带来很多的隐患。有些企业中标之后,会直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的一些建筑单位,并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而实现了以包代管,却对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太过问。由于这种转包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资质不够、或根本没有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混入施工现场,进而造成了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评标专家的监管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区,仅以报价高低作为评定的标准,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部分中小城市由于专业性人才缺乏,评标专家库专家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的评标办法的建立和实施,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专家评标水平和综合素质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外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专家评委则从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于建筑施工领域的评标专家数量有限,专家之间大都比较熟悉,因而如果投标单位和某几个专家之前建立了较好联系的话,则就存在着较大可能使这几个专家为其在随后的投标中提供便利。。

4、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虽然《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

三、对搞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1、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针对各种串标行为,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评标意见,暨引入与招标投标方无任何厉害关联的独立第三人全程介入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如第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有失公正的行为,则监管部门应立即要求暂停或延期招投标行为,有相关部门介入彻查后再继续进行,不过该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就是第三人的选择问题和第三人的劳务费用问题。此外,可考虑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权重的方法。对评标办法的选择可考虑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总之,通过尝试多种措施,以达到减少串标的目的。

3.强化监理作用,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同时,工程结束后,发标方应组织财务部门就中标方的财务数据予以核算,并通过实地探勘的方法做到对施工方用材明悉的目的,如果发现最终造价与中标价相差较大的时候,就可以初步考虑存在工程转包问题,然后通过启动追责制度,一层层彻查下去,最终将存在转包的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受到应有的打击。

4、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建立专家信息库,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

5、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音、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使“有形市场”变为更加高效便捷的“无形市场”。

四、结束语

招投标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是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企业效益最佳化的一个重要市场制度,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完全市场国家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党斌, 徐云志.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城市经济, 2011,(21)

[2]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大学,2006,05

[3]赵来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現状和前景展望[D],郑州大学,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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