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坤 鲍业忠
摘要:目的:探析小剂量性激素与抗生素联合治疗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的临床效果。方法:2013年3月—2015年6月期间将我院收治的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患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43例,对照组进行单纯抗生素治疗,观察组进行小剂量性激素与抗生素联合治疗,分析比较两组血清性激素水平改善情况以及临床治疗效果。结果:较之对照组,观察组血清性激素水平改善更优,临床治疗效果更理想,比较差异明显具有显著差异(P<0.05); 较之对照组,观察组阴道分泌物pH值、感染復发率以及子宫内膜厚度等预后指标更优,比较差异明显具有显著差异(P<0.05);而不良反应及CRP、Hcy水平等安全性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治疗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小剂量性激素与抗生素联合治疗效果较单一治疗更佳,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
关键词: 绝经期妇女; 尿路感染; 小剂量性激素; 抗生素
尿路感染是指尿路黏膜组织受到病原体侵害而导致尿路发生炎症[1],在尿路感染发病群体中,女性发病率往往高于男性,其中绝经期妇女的发病率又相对更高,这是因为妇女绝经后雌激素降低,进而乳酸杆菌随之减少,同时阴道pH值增加[2],由此致使病原体不断增殖感染尿路[3]。临床上使用抗生素治疗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存在一定弊端,为提高治疗效果,本研究特应用小剂量性激素进行联合治疗,治疗效果颇为理想,以下即为本次研究结果报告。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2013年3月—2015年6月期间将我院收治的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患者86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本研究病症要求,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各43例,其中观察组患者年龄为48—61岁,平均年龄(53.7±4.9)岁,绝经时间3—7年,平均时间(5.7±2.6)年,尿路感染史1—3次,平均(2.0±1.4)次;对照组患者年龄为49—63岁,平均年龄(55.3±3.6)岁,绝经时间3—11年,平均时间(6.3±1.4)年,尿路感染史2—4次,平均(3.2±5.1)次;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临床资料方面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分组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根据尿液培养药敏试验对两组患者选取合适的抗菌药物,对照组进行单纯抗生素治疗:环丙沙星200mg,静脉滴注,一天1次,5天为一疗程,连续两个疗程。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联合小剂量性激素治疗:己烯雌酚片120mg,口服,一天1次,连续服用7天后停药,3周后再服用三个周期[4]。
1.3观察指标
(1)分别检测治疗前后两组患者的雌二醇(E2)血清促黄体生成素(LH)以及促尿促卵泡素(FSH)水平。(2)临床疗效判定标准:(1)显效:经过治疗,患者临床症状基本或完全消失;(2)有效:经过治疗,患者临床症状得到有效改善;(3)无效:经过治疗,患者临床症状未改善或加重。总有效率=(显著+有效)/总例数100%。(3)对患者进行为期半年的随访,观察两组患者预后及安全性情况。
2结果
2.1两组血清性激素水平及临床治疗效果对比
经过治疗后,观察组血清性激素水平改善幅度明显优胜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明显具有显著差异(P<0.05),且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也明显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明显具有显著差异(P<0.05),具体如表一所示。
2.2两组患者预后及安全性对比
较之对照组,观察组阴道分泌物pH值、感染复发率以及子宫内膜厚度等预后指标更优,比较差异明显具有显著差异(P<0.05);而不良反应及CRP、Hcy水平等安全性指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如表二所示。
表二 两组患者预后及安全性对比
3.讨论
临床上往往使用外源性性激素来改善绝经妇女的雌激素水平,然而研究资料显示,这种治疗手段会导致患者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大[5],因此本研究特联合小剂量性激素对患者进行治疗,结果表明,观察组经治疗后性激素水平改善幅度更优,这充分证实了小剂量性激素的理想疗效,同时从患者的安全角度出发,从表二可看出,小剂量性激素对患者不会带来安全风险,但长期使用的安全性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苗春菊,沈霞明.小剂量性激素联合抗生素治疗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的临床疗效评价[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3,17:110-112.
[2]黄健平.小剂量性激素联合抗生素治疗绝经期妇女尿路感染的效果观察[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4,04:795.
[3]李海霞.小剂量雌激素联合抗生素治疗绝经后妇女泌尿系统感染反复发作的疗效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4,07:69-70.
[4]娄雪玲.绝经后妇女反复泌尿系感染应用小剂量雌激素预防的效果观察[J].临床医学,2013,08:90-91.
[5]王薇,赵艳梅,王春晓,杨立新,赵海峰,刘振云.小剂量雌激素预防治疗绝经后妇女泌尿系统反复感染的临床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5,03: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