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基础理论及存在意义

2015-10-21 18:40曹敏月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损失责任

曹敏月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非因受害人身体、财产或绝对性权利而产生的损失。对于不同主体间财产和人身权利集合的人为切断,既是历史传统中形成的概念,也是法律学者应法律实践需要而创设的技术概念。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反射损失,转移损失,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损失,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损失。基于对人们相对行动自由的保护,符合可预见理论与立法政策的考量,对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承不予赔偿的。

【关键词】损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2-01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舶来品其实并没有一个十分明晰的概念表述。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在立法上进行的概念的表述,瑞典却是个例外。《瑞典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表述:“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财产相关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能见到的明文规范。纯粹经济损失它可以理解为“不与任何身体或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一种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综合上面的观点我们可以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如下定义:加害人的行为没有给受害人的人身、財产或者绝对权造成损害,但给受害人造成了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及类型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为,首先纯粹经济损失非因受害人身体、财产或绝对性权利而产生的损失。其次,纯粹经济损失对于不同主体间财产和人身权利集合的人为切断,最后,纯粹经济损失既是历史传统中形成的概念,也是法律学者应法律实践需要而创设的技术概念。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类型的详细阐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知晓纯粹经济损失。 (一)反射损失

反射损失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人因为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人而遭遇了进一步的损害。反射损失也可因遭受纯粹经济损失人是否介入主观意志与否分为以下二类:“第一类,反射损失中,只要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发生,则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即告发生,受害人的主观意志不参与其中。第二类反射损失中,损失是否发生与受害人主观意志有关联。”例如,孩子因为交通肇事人身受到伤害,母亲为照顾孩子放弃了工作。母亲因放弃工作造成的损失是反射损失。但其是否发生则取决于母亲的主观意志。判断该等主观意志的决定是否符合社会通常所认可的价值观,是否合乎情理,是判断损失获得赔偿的必要条件。

(二)转移损失

转移损失是指初始纯粹经济损失人原本应承担的损害而转移到次级纯粹经济损失人来承担。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有这样一条规则:“卖方将货物交至运输货物的船舶后,其风险转由买方负责,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所有权却仍保留为卖方所有。如果在运输中,货物因被告不法行为而灭失,虽然受到侵害的是卖方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承担损失的则是尚不享有财产权的买方。”此种情况下买方遭遇的损失从是初始受害人移转而来的纯粹经济损失。由于买方的人身或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其损失故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转移损失一般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

(三)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损失

这类损失与反射损失有些类似,但仍有自己的特征,首先这类损失的初始受害人是代表公民利益的市政机关或特定公法人,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其次,此类损失的范围一般反射损失的范围要广。这类损失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自然灾害导致道路阻塞,会引发一系列结果:几百万的合同无法签订、重要的会议无法召开、交易无法履行、汽油的花费增加。如果将该等损失置于可赔偿的范围,则会引发无数诉讼。

(四)基于对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损失

受害人基于信任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内容的人散布的信息内容实施了某种行为,之后因为他人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致使其受到的损失。如果所披露的信息内容不是提供给受害人使用的,这种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的信息披露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三、责任排除规则的基本理由

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里,一般遵守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原则。对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于对人们相对行动自由的保护。在纯粹经济损失的大多数情况下,一般需要得到赔偿人的范围难以确定,且损害大小也难以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出于对社会主体行动自由与合法权益保护的衡量,虽然这种金钱上的不利益的价值不一定低于直接经济损失,法律仍将此种情况排除于损害赔偿之外。这种过失侵权行为是没有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而发生不利益,它是人们生活于社会中所必须忍受的一种伤害。不然人们将因为彼此的过度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人人自危。

其次,符合可预见理论。可预见性标准是英美法系判断近因的一个重要标准,它建立了这样一个原则:“被告仅可见预见之损害结果,且就该损害结果可预期产生了原告,并负了赔偿责任。对于不可预见的被害人,以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为原则。”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且不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相联系,这种损失的受害人及损害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纯粹经济损失是和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相联系不存在直接联系的损失,所以受害人的损害范围、数量可能极为广泛。而法院的资源是有限的,过多的诉讼可能使法院难以承受这样的重担,不能集中精力处理那些更为紧急的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可能会防碍民事主体的行动自由,阻碍他们发挥其生活的主动性。且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倾向,因此,有必要予以遏制。

参考文献:

[1]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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