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明芳
摘要:在当代技术社会,技术利益是指技术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的好处,具有系统性、人文性、可持续性等特征。技术利益是现代技术风险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了“催化剂”作用。防范技术风险,需要建立技术利益协调机制和技术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要协调技术发展的经济、生态、社会与人文利益,以及全球、國家、企业与个人利益两个层面的利益关系;要强化技术主体的技术伦理责任和对技术活动的规则制约。
关键词:技术利益;风险社会;技术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5)05-0131-05
社会学家乌里里希·贝克、吉登斯等人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对当代社会的风险现状进行了深刻阐释。他们认为,技术风险既是当代风险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当代风险社会的主要成因。研究技术风险的视角很多,技术利益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视角。很多复杂的技术风险问题都可以从技术利益方面得到解答。
一、技术利益及其风险学考量
利益是一个经济学的核心词汇,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还是很多社会活动的目标和根源之一。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思想、政治、经济等问题背后的根源都是利益问题。利益,通俗的说法就是“好处”,就是人们的需要和愿望的满足。霍尔巴赫对利益的阐释较为经典,“所谓利益,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也就是说,利益就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就是使利益主体感到幸福的资源或产品。
技术利益作为当前技术社会的一种重要利益关系,影响技术主体的决策和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有许多学者对技术利益进行了考察,有学者认为,“技术利益就是技术带来的利益,通俗地讲就是技术的好处,即技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净收益”。显然,这一定义主要是从经济学视角来定义技术利益,还不够全面。对此,德国哲学家F·拉普指出,“从工程科学的角度,片面地看待‘进步并不算错。但是现在这种看法已经没有什么道理了,因此严格说来,当前技术上的每次革新都应当按其社会合意性来评价。”在他看来,要对技术的发展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评价,不能片面追求技术的先进性,而要看技术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确,技术利益是技术所带来的好处,但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好处。利益是与利益主体的愿望和需要以及他们的幸福生活相联系的资源、产品等等。现代社会,人们的需求是多方面的,经济需求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且,对于当今社会的大部分人来说,经济需求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对于他们来说,主要需求的是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态、艺术等方面的资源和产品。因此,只有满足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高层次需求,才算满足了他们的利益需求。从对利益的这一理解可以推断,技术利益不仅是技术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是技术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方面面的利益。
技术利益具有系统性、人文性、可持续性等特征。就技术利益的系统性而言,技术利益是由技术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利益组成的综合体,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技术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技术的社会、人文、生态利益;技术利益应是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地区利益甚至全球利益的协调平衡,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某一个人、集团或地区的局部技术利益,而牺牲其它非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技术利益的人文性而言,技术利益应是技术与人文的统一体,不能单纯为了所谓的技术进步,而牺牲文化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元化。就技术利益的可持续性而言,技术利益的评价应以促进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为重要标准,不能以经济增长标准取代生态标准;不能为了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长远利益。
技术利益是风险社会研究的重点领域。对于当代风险社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技术利益是一个重要考量点,很多技术风险问题都可以从技术利益方面得到解答。因为风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风险感知,这种风险感知的形成是一种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风险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发生作用而产生的“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在风险与各因素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利益因素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风险研究领域起源于工业化社会规范科技、保护全体公民免受工业化和科技危害的实际需要。从一开始,风险研究就定位在学术、政府和工业利益的交织点。”因此,研究技术利益及其在技术风险形成中的作用机制,对于研究当代风险社会非常有意义。
二、技术利益在现代技术风险形成中的“催化剂”作用
技术利益是技术主体追求的目标,是技术开发过程中与技术如影相随的一个“影子”。对于纷繁复杂的现代技术问题(特别是技术风险问题)的考察,都可以从技术利益中找到解决的“钥匙”。技术利益是技术风险形成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发挥了“催化剂”作用。有学者甚至认为,利益竞争是科技伦理问题产生的最基本根源。
技术利益影响技术风险形成的突出表现有二:一是表现为各种技术利益的不平衡发展,二是表现为不同技术主体之间的利益分裂与利益纷争。其实,现代技术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掌握和控制技术的社会群体或个人的利益需求的表现与结果。在现代社会中,任何群体与个人,都不是绝对独立的,都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利益集团的;他们在进行技术研发和管理、决策时,也不是完全客观中立的,总可能会从自身或自身集团利益出发,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选择和政策抉择,这种“利已”行为的结果可能是“利己也利人”,实现技术关联各方的双赢;但很多时候可能会出现“利已不利人”,牺牲他人利益、加重他人风险的情形。可以说,只要存在不同利益主体,只要存在利益的分离与纷争,就可能出现一部分人或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加重他人风险的情况。因此,技术利益在现代技术风险形成中起了“催化剂”作用。多种技术主体的逐利机制及其对技术利益的偏颇理解加速了现代技术风险的形成。的确,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的较量、企业“经济理性”的驱使、技术专家的过分功利化追求、新闻媒体利益的掺杂等等多种利益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加剧了技术风险的形成。
转基因技术是当前生物技术领域的一项最新技术成果。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性到底有多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究其原因,利益因素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说,转基因技术的争论,从更深层次的视角分析,是一场有关技术利益的纷争和冲突。在这场利益纷争中,各技术主体的利益诉求表露无疑。首先是国家利益的纷争。我们知道,在对待转基因技术上,欧、美国家的态度泾渭分明,美洲国家普遍支持转基因技术(特别是美国),而欧洲国家普遍反对转基因技术,这其中除了地域、文化、政治等因素外,经济利益因素起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大部分转基因技术专利掌握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美洲国家手上,欧洲国家明显在这一技术领域处于劣势。一旦欧洲放开转基因技术市场,这一市场很可能会被美洲国家所占领,其利益会被美洲国家所攫取。因此,他们理所当然抵制转基因技术。很明显,从表面上看,他们抵制的是转基因技术;从深层次分析,他们保护的是传统生物技术的利益。其次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冲突。面对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利益,企业分成了支持转基因技术阵营和支持传统生物技术阵营。支持转基因技术的企业阵营为了获取转基因技术的超额利润,总是想方设法“美化”转基因技术——刻意夸大转基因技术的好处,同时隐瞒转基因技术的风险;相反,支持传统生物技术的企业阵营总是抓住一切机会“污名化”转基因技术。每当社会掀起一轮转基因技术讨论时,许多传统生物技术公司往往“趁火打动”,带头攻击转基因技术,同时过分渲染非转基因技术的优势。还有一个是技术专家的利益。部分技术专家为了追求地位、名望和利益,刻意隐瞒技术风险事实,做转基因产品企业的代言人,增加了公众对技术专家的总体不信任感。可以说,对政府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专家的不信任感,影响人们的技术风险感知,是主观层面的技术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风险学者贝克指出,“专家在面临新科学技术时,往往多注重科技的贡献性而忽略其副作用,或故意隐瞒其副作用,以至于人们在开始使用科技时,就已经为风险埋下了发作的种子。”第四是新闻媒体的利益。媒体为扩大收视率,提高经济效益,往往丧失报道的公正性,做一些吸引眼球的报道,加重了人们的风险感知。“公众对风险的感受也受到利益集团的要求和反要求的强烈影响,有时会通过媒体渲染而夸大。能够呈现于公众面前的科学证据是经过选择的,其公正性可能被扭曲了。”显然,技术利益是加剧现代技术风险形成的“催化剂”。这些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利益各方,将自己的利益考量带进这一风险争论以后,单纯的技术风险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复杂的裹挟各方利益的經济问题和政治问题。
特别是,当各技术主体沆瀣一气,相互庇护,来坑害技术消费者时,这种利益关系就更加纷繁复杂了。贝克引入“技术王国”理论来解释这一复杂的技术利益“共谋”现象。贝克认为,政府、技术专家与企业结成了利益一体的隐形“技术王国”。在他看来,政府部门、技术专家和企业界等在获取技术利益的同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相互庇护,实现利益最大化。“技术王国”其实就是一个“技术利益共同体”——在各技术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暂时放弃部分的利益纷争,转而相互支持、相互利用、相互庇护,维护这一“技术王国”的共同利益。“技术王国”是隐形存在的,在无形中影响着技术决策的制定、执行,技术资源的分配和技术利益的分享。在这一技术利益共同体面前,“技术王国”利益至上,王国之外的利益是基本不会被考量的;经济利益至上,追求利润是硬道理,其它社会、人文和生态利益是不会被重视的。因此,这一“技术王国”作出的技术决策既不会特别关注公众的利益,又不会关注子孙后代的利益;相反,他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加剧社会风险。
三、协调技术利益、防范技术风险的对策
对技术利益的偏颇理解和各技术主体的利益纷争是现代技术风险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防范现代技术风险,需要从技术利益方面着手,建立技术利益协调机制和技术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以协调各种技术利益关系。
1.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技术利益的均衡分享
技术利益既是一种经济、生态、社会和人文利益的综合体,也是一种由全球利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组成的组合体,需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技术利益的均衡分享。
首先,要协调技术发展的经济、生态、社会和人文利益,实现技术利益的平衡。
现代技术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过分追求技术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技术的社会、人文和生态利益。这种技术发展中的“利益偏颇”引发了技术发展的种种问题,不符合技术的本性和技术发展的目标。我们说,技术作为服务于人类发展的一个工具,应服务于人类总体幸福水平的提高,而幸福水平的提高需要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人文利益和生态利益作保障。但是现在,技术的经济效益成了技术评价的通行标准甚至唯一标准,我们在过分追求技术的经济效益、取得经济辉煌的同时,引发了种种“技术问题”,如社会贫富加大、社会暴力横行、文化缺失、精神颓废、生态破坏等等,这些都与技术的“偏颇”发展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不能完全以技术先进性和经济效益性作为技术的评价标准,而要以系统性思维对技术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技术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美学等方面的效益。
以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和系统性来推动现代技术发展的转向,从技术经济化转向技术的生态化、人文化和艺术化。技术发展必须要考虑生态利益,不能以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相反,要做到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达到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技术发展必须要有人文内涵,要体现文化特色,不能以牺牲文化多样性为代价,不能造成文化缺失的恶果。技术发展要艺术化,要有美感,给人以艺术的享受。总之,人们要从技术发展中满足多元化的价值需求,提升整体的幸福水平,不能为了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技术发展的其它属性,加重技术风险。
其次,协调技术发展中全球利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共享。
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技术主体。如研发技术的研发者个人主体和企业主体,使用技术的技术应用者主体,管理技术研发的国家主体和协调技术利益全球分享的国际组织主体等。如何在各个主体之间分享和协调利益,是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和降低技术风险的重要措施。
研发者个人必须有一定的利益保障,不然就没有技术创新的动力,技术创新就难以开展;企业作为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创新成果的主要所有者,理应享有大部分的技术利益。技术应用者作为技术使用主体,他们在付出一定使用成本的同时,理所当然应成为技术产品的最大受益者。国家作为技术管理的主体和科技政策的主要制定者,是技术利益纷争的“调停者”,通过制定规则来分配技术利益,协调利益分配的矛盾。从事技术管理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国际科技规则,保证技术利益在全球范围内的均衡分配,既保護发达国家的技术发明者通过申请国际专利等方式获得一定的技术利益,又通过制定规则防止技术发明者以垄断来获取过高的技术利益,还要保证技术落后的贫穷国家也能够分享到一些技术进步的利益。
总之,要通过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使各个技术主体能合理、均衡地享受到技术利益。这样,就不至于出现因技术利益纷争而故意夸大的“主观技术风险”,也不至于发生一部分人为了技术利益而故意加重另一部分人技术风险的情形。
2.建立利益协调保障机制,确保各技术主体公平分享技术利益
如何实现技术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公平、合理分配,需要建立技术利益的协调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既需要技术伦理的“软约束”,也需要技术规则制度的“硬约束”。
首先,要强化技术主体的技术伦理责任。
技术是一个包含技术研发、应用和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涉及的技术主体包括技术发明者(包括个人与企业)、技术应用者和技术管理者。技术发明者的技术伦理责任包括对内提供优秀的技术产品和对外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当代风险社会,技术发明者承担的社会责任特别重要。技术专家由于掌握全面的技术信息,在技术风险评判方面,他们比公众有更大的发言权,他们有责任向社会提供全面、客观、公正的技术风险信息,特别应该把可能对公众不利的信息告之他们,绝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刻意隐瞒信息。并且,技术专家由于其先天的技术优势地位,他们往往是政府的技术决策咨询顾问,掌握特殊的“技术权力”,很多时候可以左右政府的技术政策制定。因此,他们既要为政府服务,又不能被政府所“绑架”,有责任、有义务去独立思考、科学预测和全面评估各项技术的风险,特别是在各方发生有关技术风险的利益纠纷时,更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对于技术应用者而言,必须克服那种经济利益和直接物质利益至上的观点,关注技术对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的影响,对人类的长远的、深层次的文化价值影响和对自然生态的影响,有选择性地购买技术产品,以自己的消费取向引导技术专家的技术发明。技术管理者有权决定技术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技术专家的选拔使用和科学评价,技术应用的范围、规模、程度和方向,甚至有权决定技术利益与风险的分配,因此,他们对技术风险的防范和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技术管理者主要是通过建立规则制度对技术进行管理和调控。
其次,要强化对技术活动的规则制约。
对于技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除了依靠技术主体的内在道德自律这种“软约束”之外,还需要通过建立各种规则制度体系,将抽象的道德自律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伦理制度,实现对技术主体外在的“硬约束”。
为了克服技术利益的冲突,人们自发地或人为地构建了一系列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内部规章、伦理道德、文化习俗等),这些规则体系是人们从事技术活动的“隐形束缚”,对人们的日常技术活动进行无形的调节和控制,试图把因技术而引发的利益冲突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范围内。特别是伦理道德、文化习俗等,对于大部分社会成员的技术行为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其一方面是出于一种个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自律,使得遵守这些无形规则成为一种惯常作法;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一种社会舆论的压力,担心违背这种规则会受到大家的谴责,对自己不利。因此,伦理道德、文化习俗等不成文规则体系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技术行为。
当然,如果技术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达到不可调和的状态,演变成了激烈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解决。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各种规则体系当中,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终效力。人们的技术利益进入法律系统并获得法律认可后,就成了法律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自己的技术利益。当然,法律也可能会剥夺一部分技术主体的非法技术利益,实现技术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均衡、协调分配。
可见,要防范现代技术风险的发生,需要从技术利益方面想办法,要建立利益的协调机制,协调好技术发展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人文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以及全球利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要建立技术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增强技术主体的技术伦理责任,强化对技术主体的规则制约。
责任编辑:曹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