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会会
摘 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与税法密切相关的一项严肃性工作,由于农村信用社税务从业人员对新税法知识欠缺,给信用社造成很大的涉税风险。本文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确定、税金调整、资产损失的扣除、营业外支出调整和资产损失准备金调整五个方面对信用社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予以探讨,以达到依法合规纳税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探究
前言:
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改革日益深化,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信用社正迎来一个良好的发展时期,所得税作为信用社作为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其在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为了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其稳健经营发展,根据本人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现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事项,总结以下几点。
一、应纳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信用社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自身收入予以确定,做好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征税收入的汇算区分,以确保自身能够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足额缴税。农村信用社作为以主要为农民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其在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同时,要根据税收规定对所获得利息进行收入定性,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本身属于应税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10%做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税金扣除的调整
成本的扣除要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基础,若行为发生但并未支付,其也计做当期成本费用,同理即使当期支付,但其并不属于当期行为,那么也不计为当期成本费用。成本当中的业务、管理费等内容要着重关注税法当中有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内容,例如业务招待费用、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在成本扣除时,要核实准予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应重点关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职工取得的揽储和收贷收息报酬通过“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按日正常上班按月固定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属于全日制职工;全日制职工正常上班后又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属于兼职,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费收入。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属于全日制职工,其在正常上班之余又为本单位揽储和收贷收息的,不属于兼职,取得的劳动报酬也不属于劳务费收入,而是信用社对其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和额外劳动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工资中的加班工资和奖金,因此,农村信用社将发给职工的这些报酬列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是不准确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职工工资”或“短期合同工工资”科目核算。已经在手续费科目列支的在纳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三、资产损失的扣除
按照所得税当中对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信用社所产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来完成扣除。其中,信用社可申报资产损失的类型有两种,其申报方式也分为两种。
1.信用社资产损失类型
信用社的资产损失均在年度申报当中才能予以扣除,其两种类型分别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1)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实际发生并在会计中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内容;(2)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根据资料向税务机关证明资产损失,且这些证明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以由信用社会计完成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内容。
2.信用神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信用社资产损失申报方式包括“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1) 清单申报方式需要信用社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对资产损失进行分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2)专项申报方式要求信用社对每一项资产损失进行单独申请资产损失,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相比之下,专项申报方式适用于单项资产损失较大的内容。
四、营业外支出调整
信用社的营业外支出类型有很多种类,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罚款支出等。在信用社营业外支出环节当中,税务机关对其扣税内容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信用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处罚及公益性捐赠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而捐赠金额未超出扣除标准,不做纳税调整。此种情况会对信用社的税费清缴带来难度,为了足额缴纳税费,避免遗漏,信用社有必要对营业外支出予以调整。
五、资产损失准备金调整。
现行财税政策下,计算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有三种,其中财金[2012]20号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方法被称为“标准法”。
1.财税[2012]5号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方法
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其计算公式如下:
若金融企业所得数额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 财金[2012]20号第九条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方法
财金[2012]20号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应按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资产减值准备。所谓标准法,就是根据正常类贷款1.5%、关注类贷款3%、次级类贷款30%、可疑类贷款60%、损失类贷款100%计算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3.财税[2015]03号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方法
财税[2015]03号规定,按照关注类贷款的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的100%计算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稅前扣除。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及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我们要特别对包括企业成本、收入、资产损失等项目予以关注,通过科学、合理的核算,实现对相关项目的调整,以实现对税收风险的降低。以上涉税应注意的事项,是我本人在工作中积累总结,仅参考探讨。
参考文献:
[1] 梁仁琼. 企业汇缴纳税调整解读.《财会通讯》, 2012年07期
[2] 赵国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中华财会网 ,2014-07-08
[3] 王旭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陕西信合内部辅导教材,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