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斌
【摘要】纵观当前建筑市场的管理,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频频发生,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混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建筑市场的形成得益于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建筑市场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当前建筑业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从管理层面出发分析了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提升策略。
【关键词】建筑市场 管理 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日益暴露,管理秩序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甚至出现了违法分包、隐性转包、恶意压价等严重现象。一些建筑企业中,无证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施工材料等问题日益严重,而相关管理部门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则是得过且过,更有甚者滥用职权,强行干涉。在这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漏洞百出,毫无法制可言。当前的管理模式下,建筑市场势必难以形成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局面,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更影响到建筑市场的施工安全,在败坏社会风气的同时也降低了经济收益。
因此,建筑市场的有序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一、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国家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也随之有所提升。积极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提高相关人员的建筑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暗箱操作行为,这不仅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的空气,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建筑工程质量以及企业效益的一种保障。由于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各地建筑市场的管理效果也必然是不尽相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公正的交易环境以及合理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势必会对当前建筑市场的秩序规范产生积极作用。从建筑市场管理机制的建设意义来看,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第一,管理秩序的完善使得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
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建立从法律角度规范了一切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使得各建筑主体的行为受到相关规章条文的约束,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或是私下交易等现象的产生。公开发布建筑市场的工程建设信息,就使得以往炒賣建筑工程信息、非法建筑交易、违法建筑施工等不正当手段毫无立身之地,使不正之风得以改善。
第二,建筑市场的有效管理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能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使得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办事程序得到了有效调整,这就导致相关建筑企业必须在市场管理的约束下进行工程的报建、工程招标以及必要的合同备案,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了保障。在这样的程序作业下,规避管理及暗箱操作的行为也得到了有效控制。市场模式的建立,规范了建筑活动实施的固定场所,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加大了管理的力度,使得建筑市场的主体行为得到约束,大大明朗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执行程序,压制了建筑腐败的嚣张气焰。
二、建筑市场管理的提升策略
随着建筑业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近几年来,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影响,也让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的提升举步维艰。因此,只有切实面对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才能改善当前建筑市场管理的现状,从源头解决建筑市场管理的困境。
三、提升建筑市场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
建筑市场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服务于各建筑主体的利益关系,从建筑信息的发布、投标和招标的处理、企业信用的管理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建筑市场在其中都起到了很好的公共服务作用。
所谓的建筑市场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应切实摒弃因循守旧和不思进取的思想意识,从建筑市场的根本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创新公共服务的职能,从根本上保障建筑市场的发展潜力。此外,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还建立在规范市场执行秩序的基础之上,只有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秩序,才能根本保障市场服务职能的最大发挥。
四、加大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一是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二是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
三是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 四是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五、依法规定建筑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定位
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的各参与主体,从自身定位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建筑主体的经营性质还是市场地位,都应该在管理条文中都明确规定。若是无法落实市场定位,则势必会出现企业职能不清、市场定位模糊,甚至还会导致市场分割的严重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建筑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应当在建筑市场各机构基本性质的基础之上积极进行市场定位,从而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六、结语
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秩序不仅能够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更对建筑工程交易的透明化有着本质的监督与管理作用。在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指导下,建筑市场的管理应从源头着手,完善各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厉打击各项贪污腐败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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