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旭
【摘要】居住是人的基本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加快住房保障建设的作用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公共租赁房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城市“夹心层”群体已纳入到這一范围,则为其提供与其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成为本文研究的主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的住房保障的现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租赁房;保障住房;夹心层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45-01
一、公共租赁房概念界定
(一)公共租赁房基本含义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价提供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二)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介绍
公共租赁房需要面向的对象是三类人群。
第一类是本地户籍中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是新引进的人才与高校毕业生;第三类是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有专长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公共租赁房的房源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房房源要求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2.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二、我国住房制度的现状
对于我国来说: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比较滞后,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和完善了现今保障性住房结构体系,形成了我住房市场城乡多层次的供应格局,实现了综合配套形态的多目标。2015年初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内容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提供无房证明就能提取,并且要求3个工作日内办结。
当前,各地公租房主要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来建设来建设,第一种形式是由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房源,面向社会供应,主要针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无力购买的“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等。第二种是企事业单位自己组织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第三种是在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建设,面向本园区就业人员供应。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建议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
中央层面应制定《住房保障法》,住房保障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需要各部门管办分离,责权明确,分工合作,避免互相推诿,减少重复劳动和管理成本。逐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以收入而非身份、职业为主界定保障对象,实现制度的公平性。
(二)培育公租房的金融扶持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住房金融发展较快,但目前尚未建立起直接面对公租房建设的金融财政政策,对公租房支持力度有限,缺乏系统性的公租房开发金融支持。所以,为了加大公租房的金融支持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拓宽公租房供应主体的融资渠道,允许供应主体通过上市、信托、投资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长期性资金发展公租房,激励各类基金投资经营公租房租赁业务,进而培育我国的公租房金融扶持体系,为公租房供应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性融资支持,缓解我国目前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建立公租房多元化供应的保障机制
激励和引导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捐款捐物,拓宽公租房资金来源渠道。成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平台,对于捐赠物资要做到专款专用、公正、透明,建立起平台与社会各界之间的信任纽带,让社会各界自愿捐资建设公租房。
(四)公共租赁房种类多样化
公租房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在城市近郊或新城市住房用地开发项目形成的用地上建造公租房小区,批量供给住房。虽然可以节省建造成本,扩大供给量,却存在离公租房入住对象——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据点较远的空间错位(Spatial Mismatch)问题。为此,政府应推出以低收入群体生活据点为中心供给租赁住房的购入多住户住宅再租赁政策。
购入多户住宅再租赁政策,主要采用购入住宅后再配租的方式,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低收入层居住在当前生活圈内,分为普通家庭型、单身住房、新婚夫妇等,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45%,国民住房基金、项目施行房、入住者分别承担40%、10%和5%。
参考文献:
[1]王英,胡梦阳,顾湘.快速城市化下的重庆公租房住度研究[J].软科学,2011(9).
[2]曾国安,张倩.论法治公共租赁住房的必要性、当前定位及未来方向[J].山东社会科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