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洋
[摘 要]《公羊传》中“周狗”一语,何休《公羊解诂》释作“可以比周之狗”,通过研究发现所谓“周狗”其实为“害狗”,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何休古隶“害”字误作“周”字,害狗之“害”又是“”的假借字,“”为齐地方言,有“大”义。所谓“害狗”其实就是体型较大之狗即《传》文中所说的獒。
[关键词]公羊传;周狗;害狗;狗
[中图分类号]H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6-0056-03
《春秋公羊传·宣公六年》(以下简称《公羊传》)载晋灵公伏甲于宫中欲杀赵盾,赵盾察觉后欲逃走,《传》云:“灵公有周狗谓之獒,呼獒而属之,獒亦躇阶而从之。”东汉何休《公羊解诂》在“周狗”下注:“周狗,可以比周之狗,所指如意。”是将“周狗”训作听从主人指挥的狗①。清阮元《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校勘记》曰:“何注云:‘可以比周之狗。按《尔雅·释畜》‘狗四尺为獒,郭注《公羊传》曰‘灵公有害狗,谓之獒也,又宋本张华《博物志》云‘晋灵公有害狗。‘害与‘周形近,故文异,害狗谓能害人之狗。”以《尔雅》郭璞注及张华《博物志》所引《公羊传》之异文认为,“周狗”之“周”为“害”之讹,“周狗”当作“害狗”,即可害人之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獒”字条云:“《公羊传》曰:‘灵公有周狗谓之獒。何注:‘周狗,可以比周之狗,所指如意者。按,‘周狗,《尔雅》注及《博物志》或讹作‘害狗,不可据也。”反对讹字之说。清人陈立《公羊义疏》云:“‘周、‘害形近,容或有误,然‘害狗、‘周狗皆传者所加,自非灵公命名则俱无不可通。盖‘比周、‘如人意亦足害人也。”似欲调和诸家之说。综合众说,我们认为,“周狗”之“周”字当为“害”字之讹,然而“害”字亦非其本字,其本字实当作“”,为“大”义,是先秦时期齐地方言,“狗”义为体型较大之狗。本文旨在从训诂、文字两方面对该问题予以论述。
一、何休注释之疑
1何休释“周狗”为“比周之狗”是将“周狗”之“周”训作“比周”解,“比周”一语先秦文献中已有用例,如《左传·文公十八年》:“丑类恶物,顽嚣不友,是与比周。”杜预注:“周,密也。”孔颖达疏:“比是相比是相近也,周是亲密也。”“比周”同义,在此是亲密、相近的意思。这个组合在先秦文献中仅此一例,因此只是一个临时短语,后世所广泛使用的“比周”,出自《论语》,《论语·为政》中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一语,“周”在這里指以道义来团结人,“比”指以暂时共同利害互相勾结[1](p18),后世遂以“比周”来指称结党营私,如《管子·立政》:“群徒比周之说胜,则贤不肖不分。”亦可作“周比”,如《淮南子·主术训》:“大臣专权,下吏持势,朋党周比,以弄其上。”但是,“朋比勾结”与“听从主人指挥”(即何休所称的“所指如意”)意义上的关联不大,用“比周”来解释“周狗”之“周”颇为牵强。
2从词义使用情况来看,“周”字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构词语素与其他词语使用,都没有“结党营私”之义,查阅《故训汇纂》《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均未发现“周”字有“比周”之义者。这是因为“比周”一语其造词之初即为偏义复词,其中起表意作用的只有“比”,“比”“周”的基本义都为“密”“合”“亲”。《说文》:“周,密也”,“比,密也”,二者词义原本没有感情色彩,但是自《论语》“周而不比,比而不周”一语产生后,“比”即发展出“结党营私”之义,如《国语·齐语》:“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韦昭注:“比阿党也。”《礼记·缁衣》:“大臣不治而迩臣比矣。”郑玄注:“比,私相亲也。”何晏《论语集解》引《左传·襄公三年》“立其子,不为比”,并引孔安国注说:“比,阿党偏私之属。”“比周”一语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保持着这种偏义复词的性质,“周”字并未沾染“比”的意义,“周”字无论是单用还是作为构词语素使用,都没有“比周”之义,因此,释“周狗”之“周”为“比周”是有问题的。
由上述论证可见,无论是从何休注释本身还是从“周”字词义使用的具体情况,何休的注释都是值得商榷的。
二、“周狗”之“周”当为“害”字之讹
阮元《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校勘记》中通过《尔雅》郭璞注及张华《博物志》所引《公羊传》之异文认为“周”字为“害”字之讹,我们赞同讹字说,并试图从传世文献用字情况及出土文献的实际用字状况来论述这一问题。
1传世文献中“害”讹作“周”例。
我们认为,“害”字讹作“周”字这一用字现象,在秦汉时期不是偶然发生的,除了阮元所举的两个例证,传世文献中亦有“害”字讹作“周”字者,如《盐铁论·卷第四·地广第十六》:“贱不害智,贫不害行。”王利器《盐铁论校注》云:“‘害原作‘周,今据卢文弨、俞樾说校改。卢作‘害云:‘周讹。俞云:‘周字乃害字之误,不害犹不妨也。案卢、俞校是。《太玄书室》本正作‘害。”又《墨子·非攻下》:“又计其费,此为周生之本。”王念孙《读书杂志·墨子杂志》云:“‘周字义不可通,‘周当为‘害。财者生之本也,用兵而费财,故曰害生之本。隶书‘害字或作‘,与‘周相似而误。”又卢文弨《种山札记·卷二》:“古‘害字作‘,故易与‘用字相混。且有误作‘周者,如《序周礼废兴》言‘诸侯恶其害己,旧本误作‘周己。”
今按,“”与“周”字形体相似,但今所见之《周礼兴废序》中未有“诸侯恶其害己”之文,不知何氏所据何本。因此,要想证明“周狗”之“周”为“害”字之讹,还需从多方面查找原因。
2从出土文献中看“害”字的形体特征。
《公羊传》为战国时齐鲁间之学者所著,但在汉代以前一直以口口相传的形式流传,直到汉景帝时期才由公羊寿和胡毋子书于竹帛之上[2](pp210-211),因此,《公羊传》作为一部书籍文献而出现的年代应该是汉景帝时期,这一时期,在汉字发展史上属于隶书阶段中的古隶(也作秦隶)阶段[3](pp84-85),这一阶段的汉字形体特点表现为有相当数量的汉字形体仍然与小篆接近,“早期的隶书与篆书结构上基本一致,区别仅仅是草率与否而已” [4](p516)。“早期的隶书在字形构造上保留的秦篆行迹较多。后来笔画中写出了波磔,通常把具备波磔(磔指捺一类笔势)这些特点的隶书称为汉隶(也称八分)。汉隶形成之前的隶书称为秦隶(也称古隶)”[5](p163)。“害”字小篆作“舀”,从“宀”从“口”、“丯”声。“宀”小篆作“养”,与今隶“周”所从之外部构件相似,篆隶阶段的“宀”旁还有省略其上部“丶”而作“冖”者,如“宜”作“”(史晨碑)。又“害”字声旁“丯”亦有省作“土”者,如“”(白石神君碑)、“”(孟孝琚碑)。这样从理论上看,“害”字在这一阶段完全有可能写作“周”形。
从出土文献用字情况看,在《马王堆汉墓帛书》(出土于汉武帝初年以前)中,“害”字有作“”、“”、“”者[6](p74),与小篆形体十分接近,同时与今隶(也叫汉隶)“周”之形体亦相近,《公羊传》写在竹帛之上当是这一时期,其字体必然带有这一时期的特点。何休为东汉时期(汉顺帝至汉灵帝)人,这一时期汉字已由古隶变为今隶,字形与楷书相近,“害”字作“”(孔彪碑),“周”字作“”(史晨碑),“”(张迁碑)、“”(曹全碑)[7](p116、513),“周”“害”字形形体区别明显,不会混淆。但当何休作《公羊解诂》时,见到《公羊传》中以古隶字体书写的“害”字时,却很容易将其误认作“周”字,从而得出“周狗”之说。因此,我们认为,何休的错误在于他将用古隶书写的“害”字误认作今隶的“周”字,因而对传文做出错误的训释。
三、“害狗”之“害”为“”之假借
由上文可知,《公羊传》“周狗”之“周”实为“害”字之讹,“周狗”本当作“害狗”,按其字面意义似可理解为害人之狗,清人陈立在调和诸家之说时即从此说。但是,“害狗”一词在先秦两汉时期的文献中未见其他用例,“害+动物”构成的词语亦不多见,检索《汉语大词典》发现有“害马”一词,出自《庄子·徐无鬼》:“小童曰:‘夫为天下者,亦奚以异乎牧马者哉?亦去其害马者而已矣!”郭象注:“马以过分为害。”成玄英疏:“害马者,谓分外之事也。”在这里害马是指有害于马的天性的事情,从结构方式上看属于动宾结构,与“害狗”(偏正式)不同,其词义指向与“害狗”亦不相同。由此,我们怀疑“害狗”一语非先秦两汉时期的词语,由此推测“害狗”之“害”字非其本字。
考察“害”在先秦时期的用字情况可发现,“害”在古代曾作“”之假借字,“”有大义,《说文·大部》:“,大也。”《叔多父盘》:“用锡屯(纯)录(禄),受害福。”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彝铭与文字·正字与通假字》:“作铭者之意本云‘受福,谓‘受大福也。《说文》十篇下《大部》云:‘,大也。从大,介声,此介训大之本字也。以害字从丯得声,丯字与同音,害字古音亦与相同,故盘铭将害字作字用。”[8](p165)亦有作“介”字之假借者,《易·晋》:“受兹介福,于其王母。”王弼注:“受兹大福。”又于省吾《寿县蔡侯墓铜器铭文考释》:“《诗经》中训‘大训‘求之‘匄均作‘介,金文则作‘匄或‘害、‘割。多父盘的‘受害福,孙诒让《古籀余论》读‘害为‘介。《诗·七月》称‘以介眉寿,师父鼎称‘用匄眉寿,无惠鼎稱‘用割眉寿万年。以上是‘害、‘介字通的例证。”[9](p45)
今按,“”从“介”声,大义,《说文·大部》:“,大也。从大,介声。”“介”亦有“大”义,《尔雅·释诂上》:“介,大也。”《诗·小雅·小明》:“介尔景福”,毛传云:“介、景皆大也。”窃疑“”当为“介”的后起分化字,二者为古今字关系。“”字先秦典籍中未见用例,表“大”义者只用“介”字,“介”古文字形为人着介(甲)形(见罗振玉《增订殷墟书契考释》),表“大”义之“介”当为假借,“”字较早用例见《方言》,似当为“介”之后期分化字。“狗”(也可作“介狗”)即谓大狗,《公羊传》“灵公有周狗曰獒”,其中“周狗”实为解释“獒”而言,按《尔雅·释畜》:“犬四尺为獒。”《尚书·旅獒》:“西旅厎贡厥獒”,孔传云:“犬高四尺曰獒。”以“大犬”释“獒”,陆德明《经典释文》引马融说以“獒”作“酋”,释义为“酋豪也”。于鬯《香草校书》卷三认为,此说没有实际意义,不如《传》解作獒。按,“獒”字、“豪”字古音同属宵部,二者声同义近,均可表示“大”义,王念孙《广雅疏证》卷十《释畜》亦云:“獒者,大犬之名。”按周制一尺相当于现在1991厘米,四尺则近80厘米[10](p73),按今天的标准,体高61厘米以上就已算大型犬,因此,“獒”当指大狗无疑。“灵公有周狗谓之獒”就是说灵公有一条大狗名獒。何休《公羊解诂》亦在《传》文“谓之獒”下注:“犬四尺曰獒。”何休亦认为,獒为体型较大之犬,只是其误认“害”字为“周”字,故将“灵公有周狗谓之獒”一句分作两部分分别解释,遂得出“比周之狗”之说。
又按,《方言》:“,大也。东齐海岱之间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经传皆以介为之。”《隶辨·修华岳庙碑》:“受兹福。”顾蔼吉注:“福,大福也。《诗·小雅(小明)》作‘介福。乃通用。”由《方言》可知, “”(或介)表“大”义,为当时东齐海岱之间的一个方言词语。《公羊传》为齐鲁间学者所著,因此该书中亦多含此地之方言,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七云:“公羊子,齐人。其传《春秋》多齐言。”何休为任城樊(即今山东济宁)人,注释《公羊传》时亦多使用齐地方言,今研究《公羊传》之学者亦多论及其所含齐鲁方言这一特点,如王云路认为,何注中“保留了丰富的方俗语词,其中既有对《公羊传》中方言词的训释,也有对何休所生活时代的俗语词的记载”[11](p26)。华学诚认为:“《解诂》中有一些珍贵的方言材料,这些材料对方言史的研究有非常重要的价值。”[12](p5)由此可推断,《公羊传》最初在记述宣公六年(公元前603年)之事时,是想用“狗“或“介狗”这一方言词语来表达“大狗”(即“獒”)这一概念的,但在具体用字时使用了假借字“害”,又因为古隶“害”字与今隶“周”字形体相近,故被何休误作“周狗”,因此,造成了之后一系列的误解。至此,对《公羊传》“周狗”一说,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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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洛阳师范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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