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2015-10-21 08:16陈玉莹
2015年37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效力法定

陈玉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夫妻纠纷中比较复杂的部分,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还比较薄弱,2001年颁布的“解释(三)”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財产关系上,但婚姻关系的解决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的解决,它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司法解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某一现象做出规定,以至于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很难顾全所有,难免存在纰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问题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偿还债务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的财产的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形式,并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可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关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2011年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条。17、1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使得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

2.1 法定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规定的范围太过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等等。

2.2 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在夫妻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重大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他们的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对方不知道另一方处分其共同的财产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这一点还是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对于如何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制度上是不明确的

结婚之前作为个人的财产,由于婚后生活数年而无法区分,在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而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个人专属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判决。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

3.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1 明确界定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对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而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应该给予明确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界定为共同财产(有相反的证据除外)。对于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应该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然后明确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确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3.2 明确夫妻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

第18条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价值贵重的首饰、名表、名车往往因为其性质无法确定,导致在解决夫妻专用生活用品的财产纠纷中往往很难给出明确的判断依据,不能饭饭的将专用的生活用品做简单的理解,在这方面应该给出详细的解释。

3.3 对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予以明确

第一,对于约定的属性予以明确,它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对于约定的财产和范围予以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甚至可以约定一方特有的财产,而在约定的形式上可以依照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自由约定,在夫妻关系中维持一定的平衡,尽量避免不公。

再次,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需要夫妻在约定财产是,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日后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4 设立并且完善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我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方法,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4.结论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既是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2版

[2] 田宝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 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4] 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

[5] 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 王瑞,《经济与法》,2002年第9期

[7] 夏吟兰,《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8] 陈群峰,《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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