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前+王文生+孙志国+许晓根+杨春生
摘 要:笔者在中外学者关于家庭农场研究的基础上,对家庭农场的渊源和定义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深入剖析了21世纪前期中国家庭农场特性中的优越性和不足之处,以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让政策工具促使家庭农场特性中的优越性得以更好发挥,不足之处得以克服。
关键词:家庭农场;渊源;定义;特性;优越性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10.014
Abstrac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researches, we sorted and concluded the origin and definition of family farms, and analyzed deeply the advantage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China family farms in the early 21st century. This paper can provide policy makers with reference so that policies could make the most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family farms, and overcome their weaknesses.
Key words: family farms; origins;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增农业补贴将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以具体的支农措施来推进家庭农场发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2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至此,发展家庭农场已经进入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还处在初期,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还有待提高,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支农措施还需要优化,家庭农场发展的动力还需要巩固。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起步阶段,梳理归纳家庭农场前世今生的渊源和本质特性上的定义,深入剖析21世纪前期中国家庭农场特性中的优越性和不足点,以期为读者及政策制定者提供参考,这无疑将有重要意义。
1 家庭农场的渊源
家庭农场制度起源于欧美。大陆会议在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宣告美国诞生,美国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家庭农场制度。荷兰在19世纪就形成了专业化的家庭农场,大多数家庭农场都专门生产某一种农产品。在欧美,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相当普遍。我国家庭农场制度,是在借鉴欧美成熟经验和中国地方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的。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经济阶段等国情的特殊性,导致我国家庭农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助力农业农村发展的理论需要探索、阐述和付诸实践。
1.1 美国家庭农场的渊源
美国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家庭农场制度和出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土地制度。182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农业法》,确立了政府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地制度。1862年,颁布了《宅地法》,依据规定,所有在公有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21岁以上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获赠160英亩(64.7 hm2)公有土地。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可供耕种的国有土地基本分配完毕,这为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夯实了稳定的土地产权基础。据土地资源网公布的信息,至2010年美国的农场已发展到220万个,农场共占地3.7亿hm2,平均每个农场的面积为169.16 hm2[1],约合169.13 hm2。
1.2 中国家庭农场的渊源
我国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2]。这是对国营农场的改造,是在国营农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国营农场的特定区域内,以家庭为核心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益尝试,但不是当代意义上的通过农村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集中而推行的家庭农场。直到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准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3]。至此,通过农村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集中来建立当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中。但是,政府随后没有对这种当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进行理论解释,也没有出台与“家庭农场”相对应的支农措施,因此没有引起学术界与地方政府的普遍关注,仅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周边出现了一些家庭农场。据资料显示,上海市松江区在2008年年底家庭农场总户数为708户。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增农业补贴将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倾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2月24日,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发展家庭农场要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这样,有具体支农政策相对应的通过农村承包户的耕地流转集中来发展的当代意义的“家庭农场”首次从国家层面进行推进,这促使了地方政府对建设家庭农场的各种模式探索。随着近几年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在家庭农场的建立及生产经营特点上,出现了上海松江、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江苏无锡、浙江宁波和湖北武汉等六大发展模式。据农业部2013年3月对全国家庭农场的首次统计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符合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 173万hm2,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3.3 hm2。
2 家庭农场的定义表述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等国情不一样,家庭农场在不同国度特定时期的特性和功能存在一些差异,导致各国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关注点有所不同。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英国、日本等国对家庭农场还没有形成一个世界统一公认的界定标准及其相应表述的定义。
2.1 家庭农场在美国的表述
在美国,家庭农场有比较明确的界定与定义:家庭农场能够生产和出售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获得足够的收入来满足家庭生活、农场正常运营、偿还债务和维持财产等方面的需求,农场主自行经营管理农场,农场主和家庭成员提供实质性的劳动,在农业生产繁忙季节,可以雇佣季节工,可以雇佣合理数量的长期的专职农工[4]。
从美国对家庭农场的界定与定义中看出,首先强调家庭农场的农产品商品化及其所在农业对国民经济提供基础性产业的功能。然后强调家庭农场对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的持续发展的保障功能,最后强调家庭农场对农村就业的保障功能。这个界定和定义表述比较全面地抓住了农业和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重要本质功能。
2.2 家庭农场在中国的表述
我国政府目前对家庭农场没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家庭农场的表述有一些差异,地方政府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和政策支持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家庭农场的表述比较全面:“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5]。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界定和定义表述更多的是概括了我国国情下的家庭农场的个性特征,回答了家庭农场作为什么样的主体、做什么样的事情和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但在以后表述的完善中,应补充概括家庭农场这个经营主体在农业、农民和农村中所体现的本质特性和功能。家庭农场在不同国情的国家所体现的个性特征是不一样的,但是任何国家的家庭农场在本质上都应该具有“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性的产业地位,持续保障农民具有社会平均水平的生活,持续保障农村的就业稳定”这3个重要特性。这3个重要特性才是家庭农场的本质,抓住了本质,家庭农场在具体国情下的个性特征就不会跑偏和歪曲。
3 21世纪前期中国家庭农场与生俱来的特性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传统农业国、转型中的国家、城市化国家,家庭农场始终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普遍形式,并且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引人注目[6]。家庭农场诸多的优越性使得无论是在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荷兰,还是在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都实行以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家庭农场的优越性是家庭农场自身特性在具体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外在表现,是和同期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家庭农场天然的不足也表现在家庭农场的特性中。21世纪前期,我国家庭农场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与传统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具有的优势特性
3.1.1 家庭农场明确的交易者身份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乡土乡亲品牌创始人赵翼说,食物安全问题的本质是高度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7]。笔者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们每个家庭都很焦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中国,传统普通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在时间上,往往是兼职的、短时期的;在种养的品种上,也是易变的;在买农资和卖农产品时,交易对象是随机的。这些使得传统普通农户实际上是市场交易中的“隐匿交易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任难以有效追溯到这些市场的“隐匿交易者”。农产品的生产者是“隐匿”的,导致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信息是不透明的和严重不对称。施用了剧毒农药的蔬菜等农产品不受害虫啃食,产量自然会提高,外表自然会美观而没有害虫啃食斑点。在农产品质量信息严重不对称时,消费者依靠眼睛等感官是无法有效感知农产品上的超标农药残留。但在市场购买农产品时,消费者只能依据眼睛等感官对农产品的外表和价格进行“逆向选择”,往往是选择了外表美观的、价格稍低的但实际上却是施用了较多农药的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者是“隐匿”的,导致责任追究和生产行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农产品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和提高产量及改善农产品外观而进行“逆向选择”,对农产品施用低价的剧毒高效的农药进行病虫害防治。可见,传统普通农户“隐匿交易者”的身份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从国家对家庭农场的政策规定及地方实践来看,家庭农场需要政府登记,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种养的种类比较稳定,家庭成员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比较长,这使得家庭农场需要经常和外界交易,买回农业生产资料和卖出农产品,家庭农场与外界交易的频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使得家庭农场已经改变了小农户的那种“隐匿的交易者”的身份。家庭农场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订单和收益,就必须要按照市场要求来保障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家庭农场为了不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对自己生产行为的追究,就必须要按照安全的行为规范来种养和生产农产品。可见,家庭农场明确的交易者身份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3.1.2 家庭农场更高的生产效率有利于粮食安全 传统普通农户的耕地多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时被分割的碎片化的小块田地,播种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难以在小块田地中使用。在病虫害防治时,相同区域的分属于不同农户的小块田地耕种的作物品种往往不同,所生的病虫也不同,难以做到统防统治。导致病虫在施药的小块田地和相邻的未施药小块田地之间来回迁徙,致施药次数增加,施药效果降低,直接带来农产品农药残留增加的同时农产品因病虫害而减产的不利后果。
家庭农场通过耕地流转,拥有成片见方的耕地,可以进行规模农业生产,产生规模效益;家庭农场的规模耕地有利于农业机械等农业科技成果的运用和转化,有利于统防统治等科学方法的实施,能更好地运用农业科技来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大幅提高,这些是传统小农户分割的碎片化的小块耕地所不具备的优势。据资料显示,农业的机械化和信息化,使美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1930年到1990年,美国的土豆单产提高了3.48倍,玉米单产提高了5.12倍。可见,家庭农场成片见方的耕地上能有效使用农业机械等农业科技成果,将有利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3.2 与农业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具有的优势特性
3.2.1 家庭农场家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 农业是一个与大自然紧密相连的行业,自然界中的天气反复无常,农业所需的光照、积温、降水、风速及土壤的时刻变化及施肥打药时机的机动把握,导致具体作物的生产过程难以像工业品生产那样标准化。农产品销售时的采摘、储存和运输都需要细心呵护,农产品的大小和颜色等品质都难以像工业品那样标准化。农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者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才能搞好农业生产。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而家庭成员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家庭农场的收益高低直接与家庭成员的收益相关,这会导致家庭成员不需要管理监督,都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来从事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而农业企业的收益高低与农业企业的投资人即企业的股东直接相关,与农业企业一线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并不直接相关,这使得农业企业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难以达到家庭农场家庭成员的高度;农业生产大多受环境条件、天气状况等因素影响,生产过程不易控制,也不便于监督[8]。因此,农业企业往往需要较多的管理监督成本来管理监督职工按照要求从事农业生产。
3.2.2 家庭农场对当地农业产出效益的熟悉有利于家庭农场的规模理性 家庭农场大多数是当地的种植户或养殖户通过流转本村其他承包户的耕地发展起来的,这些家庭农场主对当地具体作物的产量和常年收益很清楚,这样,当地家庭农场主基于当地耕地常年平均收益的基础上估算出应当支付的合理租金及自己耕种的合理回报,进行耕地流转。由于收益、租金、耕种回报都是在常年的平均基础上理性估算的,因此,流转后的收益、租金和回报都能稳定兑现,促使流转关系和规模农业生产关系趋于稳定。
而进入农村圈地发展农业的工商资本及龙头企业普遍存在非理性的规模偏好[9]。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圈地发展农业企业时,工商资本往往是依据已经获得的部分订单的高收益或当期的好年成来计算每亩耕地的收益、租金和企业自己应得到的回报,这样计算的每亩耕地的收益都往往大幅度地高于当地耕地常年平均的每亩收益,导致在农民惜地和企业想快速拿到成片见方耕地的背景下,企业往往会大幅提高耕地租金在较短时间内流转到大片耕地。一旦市场波动导致企业订单价格下跌,将会给农业企业带来巨大亏损;农业企业为了减少亏损,就会缩减订单交付农产品、缩减耕种面积和毁约弃耕,将会给农民收益、农村稳定及农业发展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正是由于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圈地发展农业企业具有非理性规模偏好,2015年春季出现了“河北上千亩流转土地被毁约弃耕,地租难以兑现”的现象和明证[10]。
3.2.3 家庭农场的地缘关系保障了区域农业的稳定 农业企业更是由一个农业企业主雇佣若干工人经营。农业专业户和农业企业主往往是一户中的一个人,当农业专业户或农业企业的这个建立者的职业发生变化,是不会影响到这一户人中其他与该农业专业户或农业企业的职业毫不相关的成员。这样,这个农业专业户或农业企业建立者的职业变化就有很大的自由度。当这个建立者随着在农业行业中的原始资本积累完成后,这个人很可能会到价值链更高的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中投资,而缩减或放弃原来的农业行业的投资。而且农业企业有较强的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这些将影响农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
而家庭农场是由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来承担具体区域位置家庭农场的主要农业生产,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的住所及日常生活、职业技能及就业都与具体区域位置的当地农村社区有很强的地缘关系,与当地农村社区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9]。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中的不可或缺的螺丝钉,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职业变化都会迎来其他家庭成员对农业生产要维持稳定的思考和要求,这会减少家庭个别成员迁移住所到其他区域和改变自己农业职业的自由度,从而增加家庭中每个成员在家庭农场中从事农业的稳定,促使区域农业的稳定性。
3.3 家庭农场特性中的不足之处
3.3.1 家庭农场的农业信息能力有待加强 农业企业有专门的生产部、市场部及技术研发部,并按照不同的部门招聘与部门相对应的专业背景的职员;而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在日常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成员的职业技能和知识背景很相似,这导致家庭成员的主要优势集中在农业生产,但对农业市场信息和农业新科技成果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加工处理能力明显低于农业企业。这需要政府农业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形成合力,帮助家庭农场提高农业市场信息和农业技术信息的综合运用能力。在农业部和科技部的指导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开发了“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信息化云平台”(以下简称“农技云”)。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和载体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11-12]。农技云正使农技员成长为传播农业知识信息的“二传手”,把农技云上“田间课堂”模块视频资源中的农业新技术及“农业技术讲义”模块文本资源中的农业新技术运用现代电信工具快速传播推广给农技员所在地的家庭农场,切实提高家庭农场对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水平;随着农技云上的“市场联播”和“价格采集”模块的上线应用,将为农技员、家庭农场及普通农户获取市场信息开辟信息化途径。
4 结 语
笔者通过对家庭农场中外文献的深入研究,梳理和归纳了家庭农场的渊源和定义,仔细剖析了我国家庭农场的特性及其形成特性的内在原因和机制,以期为人们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中创造条件使家庭农场的优势特性得以发挥出来,同时要逐个排除束缚家庭农场优势特性发挥的制度障碍;另外,了解家庭农场天生不足的特性,然后采取措施和机制来克服这些不足之处,以使家庭农场这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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