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主任解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15-10-16 16:26
吉林农业 2015年6期
关键词:李国强经营权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5月6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公布。如何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适度经营?省农委主任李国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我省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

李国强介绍说,近年来,伴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面做了积极探索,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但也存在规模经营主体带动能力不强、生产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对此,我省以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突出改革创新,抓住重点环节,历时2年制定出台了此《意见》。

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建立“产权明晰、流转顺畅、权责充分”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李国强表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5年开始全省推开,预计2017年基本完成。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我省还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具体实现方式,把土地所有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两证”分离成“三证”,分别颁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证、农户承包权证和土地经营权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保障农户放心流转土地,经营主体放心经营土地。《意见》还明确了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进城,规定了不得以退出农户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权为进城落户条件。

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流转

李国强介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意见》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流转。允许农户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依法托管农户承包地,实现整组、整村集中连片流转,并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不同领域和环节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引导扶持实现各类规模经营主体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让分散的项目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储粮难、安装农用电难、贷款难、土地整理难等问题

李国强说,针对规模经营主体储粮难、安装农用电难、贷款难、土地整理难这些问题,《意见》本着“集合政策资源,整合项目资金,集中捆绑使用,让农业项目效果最大化”的原则,让分散的项目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实施资金扶持、实施项目扶持、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等多方面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同时,积极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解决好农业发展中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保险等问题,推动规模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不断做大做强。

明确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等项目重点投向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

李国强介绍,《意见》明确了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等项目重点投向符合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保持现有农业补贴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将研究新增部分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办法或路径,探索建立农业补贴与从事粮食生产等规模经营主体挂钩机制,多生产者多予以政策补贴。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优先安排。这都体现出调动和保护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规模经营的积极性是未来政策的侧重点。

突出体现了我省在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方面的创新

李国强表示,《意见》也突出体现了我省在农村金融服务体制方面的创新。《意见》明确了我省将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保障贷款试点,并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予以补贴。要规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试点,开展“粮食银行”、“土地银行”、“林业银行”试点,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玉米、水稻、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监管,确保农地农用

李国强说,从实践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是我们应当关注的一个重点,工商企业的引入有利于推广普及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有利于增加资金投入,有利于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怎样才能确保农地农用?李国强介绍,《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监管。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改变农业用途、非农建设等行为严格查处;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农地农用,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李国强最后说,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在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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