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华莹
摘要:财政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财政经费进行监督检查,是民心所向,是国家推行“阳光财政”的必然要求。如何通过完善机制,提升财政监督检查的工作水平,规范财政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机制 财政 监督 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财政运行主体进行管理的过程。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在财政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探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财政监督检查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期对当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所帮助,促进阳光财政的构建。
一、目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检查制度不健全
1、法律不健全、检查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在财政监督检查方面的立法不全面、不具体、不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展了对财政的监督检查工作,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建设的波折,以及执政能力的影响,财政监督检查一直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现今所有的关于财政监督检查的规范文件,是国家部委出台的《办法》和地方出台的地方性规章,这些办法和规章自然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规范文件更有统一性、强制性、执行力。地方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关于财政监督检查的规章办事,检查的标准不统一,不能做到全国一盘棋。以A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为例,该局正在使用的财政监督检查办法,是本单位自己制定的,用于本市的财政监督检查,虽然是根据本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制定,但是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最重要的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基本是一个摆设。
2、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足
我国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没有专门法依据,大多依据《预算法》和《会计法》等夹杂其中的相关条文开展工作。由于没有专门法律保障具体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了财政监督检查的法律权力不够明确,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的执法力度。在现实中,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执法权力没有保障,工作缺乏激励等,也深刻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如此一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就不能满足阳光财政的要求。例如,在A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对本市其他部门进行财政检查时,在调取账目和发票记录时,受到一些单位的消极配合,一些账目被隐瞒不报。而检查局又对这些单位和它们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些强有力的处置措施。
(二)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差
1、工作方法以个人经验为主
在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背景之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套综合的、统一的、连续的工作方法体系,才能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更高。在当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基本操作方法大多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方法仍然以检查人员的个人经验进行。在没有系统的工作方法的情况下,个人经验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被监督的单位在财政管理方方面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这就需要改革传统的以个人经验为主的工作方法,更早地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方法体系。A市财政检查局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在缺乏强有力的检查程序和方法指导下,该局工作的开展主要靠检查员的个人经验,个人经验比较足的检查员很受单位欢迎,然而在面对新的检查中的问题时,这些熟练的检查人员又会束手无策。
2、工作质量没有统一标准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不是走过场,更不能形式主义,必须取得卓越的成效才能实现阳光财政的目的。伴随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影响的深化,工作内容的增多,对检查单位和人员的投诉也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对检查人员的徇私舞弊、检查结果有失公平等方面。这就需要财政部门建立一套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人员进行考核的体系,约束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检查工作的程序,以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防范工作风险,尽早实现检查的目标。A市财政检查局多年来在工作中,并不十分积极,真正发现的财政问题很少,没有很好地发挥自己的功能。这些问题的出现,从一个方面看,是由工作人员消极工作、假公济私、甚至贪污腐败导致的。再有就是由于没有激励和考核机制,这些工作人员没有工作的积极性,不愿意承担得罪人的风险。
二、提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水平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没有财政监督检查的完善的制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起来便没有根据,权力的范围就会不清晰,执行的力度就会难以拿捏。在财政监督检查法制建设方面,要从两方面开展。一是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检查的专门性法律,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法律体系。二是修改完善现有的关于财政监督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约,确立工作地位,界定工作责任,明确工作办法,进行工作考核。虽然尚没有完整的有关财政监督的立法,但是A市财政检查局已经在内部的财政监督制度上进行了完善,尤其对《财政检查工作章程》继续进行了细化,包括进一步规范检查程序,明确检查责任,推进信息公开等。
(二)丰富法律手段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采用的法律手段,是其他监督检查手段的根本,必须做到以法律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的工作方法。这要求,财政监督检查需要丰富法律手段,科学合理地扩大检查人员的权力,提供适用更加灵活的法律手段。借由法律手段,进行内容更全、强制力更高的工作开展。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能用法律的手段及时予以化解。A市财政检查局建立了检查报告的内部制度,规定财政检查的情况,都要以报告的形式予以呈现。并且制定了统一的报告格式,设立了专门的报告审核部门,设定了专门的报告审核人员。对发现的报告中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三)改进工作方法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工作方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就会没有秩序,没有步骤,最终没有效果。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统一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建立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规范观察、盘点、函证、查阅、询问等方法的运用。同时,将个别的成功经验普遍化,提炼、总结被广泛应用的办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经验科学变为理论科学,不断更新和完善财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体系。A市财政检查局建立了财政检查集体复核的制度,把过去的分散复核方式,改为集中复核、集体复核的方式。由单位一把手带队,集合个科室负责人,组建复核小组,统一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出现的问题,收到的复核意见和建议,统一进行处理和答复。并对有借鉴价值的事项,进行总结登记。
(四)加强质量控制
监督检查工作追求的就是工作质量,只有工作质量提高了,财政监督检查才有效果。要建立一套财政监督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控制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在监督检查前,检查方应该对被查方得财务进行分析,对异常的财政项目和账目往来要格外重视,对错误账目及时定性、纠正,确立一套初步检查的程序。在证据质量控制方面,要按照外部证据、书面证据、直接证据为主,内部证据、口头证据和间接证据为辅,收集高质量证据,并进行分析。检查人员要对底稿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底稿的要素编制底稿。检查组长要对报告的法律适用进行复核,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A市财政检查局,加强了对监督检查绩效的评价,设立了绩效评价的程序和步骤,对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果进行有效评价,奖惩分明。并将其公开,接受其他单位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和反馈,力求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诉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室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涉及财务的不同方面和繁多的细节,具有复杂的特点,所以问题很多,急需解决。首先要从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其次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体系,最后要严格把控质量。只有这样,阳光财政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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