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睿
社会组织有力承接政府服务事项
文/王睿
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到2017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养老服务、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领域的一些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将更多地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这是9月2日云南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中作出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省政府如何向社会购买服务终于有了标准。
云南将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十二五”时期除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和监督评审机制外,购买服务范围要覆盖到大部分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以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到2017年,全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随着社会组织数量、规模及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对社会的作用不断凸显,逐渐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力承接主体。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地方特色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与规章制度,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在实践中发挥深化、政府职能转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正在探索和实践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各地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运行模式,并且云南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较晚,在实践上离其他省、市、地州还有一定差距。
2015年1月,民盟云南省委向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三次会议递交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作用的提案》。针对云南实际,这份集体提案建议,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和统筹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工作组织及社会工作人才的作用,编列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清单,为社会工作参与治理提供经费保障。并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名录中,划拨专门经费用于购买社会工作组织的服务。
“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2015年我省算是打了一个翻身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新透露,2015年云南省省级政府部门将拿出12183.55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比去年有3倍多的增幅。2015年,在组织开展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时,省财政厅下发了《2015年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将社工服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等相关服务纳入其中。此外,省财政厅正研究细化出台《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据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本单位的履职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实施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目录必须在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情况有变化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在部门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需要购买服务的单位可以先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当年的财力情况,审核安排项目预算。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通过这些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双方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明确,除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技术服务事项等六类领域中合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在购买过程中,购买与承接双方应遵循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验收结算等操作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含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辅助性服务,必须要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按照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还应注意的是,省财政厅将牵头研究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如何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顺利进行,并有效进行监督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实施意见》明确,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或未按合同完成购买服务工作量的购买主体,财政不再拨付下一年度购买经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介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可成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的优先选择主体。
养老等更多服务将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图/CFP)
链接
哪些服务政府可向社会组织购买?
A 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
3.辅助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B 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专家评审、会务服务、编制规划、规划评估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照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