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举报线索审查分流工作

2015-10-14 11:55胡星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初查举报人检察长

胡星

1 举报线索审查分流的概念和意义

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的第一道重要环节就是审查分流。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初步审查判断后,会将举报线索转送到不同机关或部门处理。分流是否及时、准确,对于举报线索价值的挖掘,具有决定性意义。

2 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对举报线索逐件进行审查

举报中心受理线索后,根据线索的来源途径、举报方式、举报内容以及被举报人情况等具体特点,逐件对线索进行全方位地评析、审查,对是否具有可查性,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遇到有来访举报的,告知其尽量全面地提供被举报人的信息,尽可能多地掌握涉案情报。对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要提交到举报线索评估小组讨论,以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研究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二)对举报线索实行分类管理

举报中心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线索不同特点以及轻重缓急,可将线索分为A、B、C、D四类: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上级机关、党委、人大交办线索,为A类线索;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及检察长交办的,为B类线索;匿名举报、问题不具体或较为复杂、可查性不强的,为C类线索;问题已查清,无新情况、新问题等不具可查性的,为D类线索。然后在此基础上分类进行管理:A类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初查;B类线索由举报中心初核,一旦管辖明确,便及时停止初查,移送自侦部门处理;C、D类线索一般作存查处理。报检察长审批后及时分流执行。

举报线索经过这样的审查和筛选过后,可以有效提高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线索在移送时就有了个基本的轮廓和框架,提高了线索的质量,为自侦部门缩减立案前的初查时间和范围、有利把握侦查时机,为提高初查成案率创造了条件。

3 存在的问题

(一)对存查线索管理不到位

存查线索的管理和整合利用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现象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侦查部门首先是将实名举报且内容较为具体,可查性较强的,及上级机关、党委或人大交办的线索进行初查。由于警力和精力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对相当一部份暂时不具备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大和经初查未立案而归入存查的线索,长时间未整理,到了规定时间只能含糊其词找理由进行回复了事,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线索资源,造成了线索的积压。

(二)线索运转环节过多

一条线索要经过多人(举报中心内勤、控申部门负责人、分管控申检察长、侦查部门内勤、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侦查部门检察长、初查侦查人员)之手, 层层审批和集体讨论的形式必然使过多的人员到接触线索,线索的保密性得不到保证,使初查效率低,也威胁到举报人的安全。环节多,漏洞必然多,一旦发生泄密既不易分清责任,又难以追究责任。

4 改进建议

(一)建立存查线索库,确定专人管理

专管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涉案信息,并保持和加强与举报人或有关方面的联系,一旦有新的举报或者具备初查条件时,及时提请审查评估。规范线索存查程序。线索存查必须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存查意见,院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评审后才能入库,严禁擅自存查;初查部门未成案线索,在反馈时自动入库;定期审查分析。举报中心和自侦部门每一季度对一定的存查线索进行审查分析,具备分流或初查条件的,及时分流或初查。

(二)建立举报线索直达机制,减少分流审批环节

针对举报线索从举报中心分流到承办人手中,要经过多人多次多个环节,容易出现线索丢失、毁损与泄密的问题。建议实行“专职线索管理员提拟办意见、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直接审批、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的三个环节对线索分流机制。专职线索管理员按照三个等级分流,分别由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签批,成案型线索,立即分流到侦查部门,由办案组签收,并开展初查。半成案型线索由承办人员对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扩大信息量,并将搜集的情况一起移送侦查部门。不成案型线索将其归入“举报信息库”存查,以便能与其相印证的新线索进行综合利用。这样有效缩小了线索的分流范围,强化了参与线索分流人员的责任感,最大限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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