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育霖
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
□文|王育霖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大众化数字音乐取代了以传统媒介为载体的音乐,成为人们享受音乐精神食粮的新宠。然而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享受的数字音乐,可能已经侵害到创作人的版权利益。文章以《中国好声音》陷入版权纠纷的案例,分析了目前我国大众化数字音乐所面临的版权方面的6个主要问题,并从公民意识、法律分析、利益分配以及新技术支持等4个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从根本上净化大众化数字音乐市场,真正起到有效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作用。
数字音乐版权 案例研究 法律分析 新技术板块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13.7亿人口基数的强国也表现出很大的市场消费需求。中国的音乐市场和其他产业一样,不仅促使了我国音乐市场的成功发展,而且成为了国际音乐的强大支柱之一。虽然目前我国音乐市场的开发还不充分,但仍表现出很大的发展潜力,但随着大众化数字音乐的发展,中国的正版唱片销售成绩却大不如前,实体盗版和网络非法下载成为造成此状的根源。因此,分析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的原因以及提出保护版权的措施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进行保护,首先要了解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相关内容。笔者首先对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进行概念上的界定,然后总结相关研究现有的进展,并用近几年全球数字音乐销量的数据初步找出其发展规律。
1.大众化数字音乐及其版权的定义
大众化数字音乐,是指大众可得的用数字格式存储的音像载体,可以用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互动电视网、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为主的数字媒体来传输。数字音乐与传统音乐相比,不但成本低、效率高、个性化,而且符合消费者在信息时代新技术条件下的消费要求。[1]
音乐作品的产生是音乐版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音乐版权则是围绕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权利,其基本大法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该法认定的音乐版权的内容, 是指音乐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音乐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2]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数字技术的出现就已经给音乐的版权保护带来了冲击,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不一致,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也相对比较混乱。2005年和2006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相关法律,开始针对性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但由于数字音乐版权极具特殊性,上述法规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3]总体来说,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研究现状及发展
对于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中国由于研究时间比发达国家晚,因此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剖析了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性,但并未提出较为有效的解决对策,不过学者们在法律层面的研究却有一些共识。刘旭霞、熊菲等提出“在解决网络版权问题时,应结合网络时代特点多一些理性思考,从立法上进行探索,并借助音乐版权这把钥匙打开整个网络版权之门”[4]。胡亮提出“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立法可借鉴国外法律,并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对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5]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公布的数据(见表1),全球数字音乐的发展起源于2004年,这一年全球数字音乐销售额达4亿美元,约占音乐市场份额的1.1%。随后的几年处于逐年快速增长的良性发展状态,哪怕在全球经济危机的2010年,销售额也较上一年有所增长。然而自2009年至2013年间,数字音乐销售额几乎没有太大的增长,但在整个音乐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却大幅增长。一方面可见数字音乐在整个音乐行业的地位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发现其销售情况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况,根据行业资料可知音乐版权未能得到很好保护,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14年数字音乐销售额又出现了跨越增长的情况,据IFPI的年度报告得知,是因为用户钟情于订阅服务,更为重要的是合法版权的使用人数上升了。综上可知,音乐版权的完善将成为全球音乐产业良性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同样也不例外。
音乐创作者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便是音乐版权,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能够得以保护,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音乐产业良性发展的首要因素。[6]2013年7月,《中国好声音》(以下简称《好声音》)即将开播第二季前,参与其中的酷我音乐、百度音乐陷入版权风波。《好声音》出现了两个版权方,即“星云乐众”和“梦响强音”,酷我和百度分别从这两个不同版权代理渠道获得了《好声音》的音频版权,并宣称自己拥有这档节目的独家版权。究其原因才知,此事是由于《好声音》的制作方灿星制作在单方面宣布与星云乐众解约而后者并未认同的情况下,又授权给另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从而导致从不同版权代理渠道获得其版权的酷我和百度音乐陷入纠纷。
表1 2004~2014年全球数字音乐销售额及其在音乐行业中的市场份额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版权保护都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近几年也在不断结合实践进行修改。如2012年12月的修改草案就加入了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受“二次获酬权”的规定。尽管如此,法律层面对数字音乐方面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而除了立法层面的问题,以上的案例也透露出许多关于大众化数字音乐的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和以往研究将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总结如下。
1.公民以及一些创作歌手版权意识薄弱
歌手李代沫曾翻唱别人的歌曲并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但他并不知道这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和第十二项规定,而是认为自己仅仅是因为喜欢而上传。同样,大多数消费者只在网上轻轻一点就把喜欢的歌曲下载到了自己的数字音乐播放器中,在下载时根本没有考虑到音乐版权一事,有些人甚至认为数字音乐根本不存在版权之说。[7]还有一些创作歌手,尤其是网络歌手,更是为了传播自己的作品直接将创作的音乐公开上传到网络,完全不知道数字音乐版权的存在。
2.消费者对数字音乐的消费观较传统音乐存在差异
笔者与《好声音》官方微博的一些粉丝私信后,发现听众们对数字音乐的消费观与传统音乐相比有很大差异。在传统音乐行业中,消费者能直观地看到音乐的介质,如唱片、磁带和CD,会认定要听到音乐需要购买相应的音乐媒介。而大众化数字音乐则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未能让消费者感觉到其直观的价格,此外各个音乐播放器可以随时随地为听众提供免费可得的音乐,消费者轻易便能获得的无品质差异的电子版音乐,使其形成“能免费一定不付费”的观点。[8]
3.相关的法律不明确,立法不统一
《好声音》之所以出现了两个版权方,正是因为版权法中对版权转让和许可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解释和争议,因此《好声音》制作方在卖给“星云乐众”之后又卖给了第二家公司“梦想强者”。无独有偶,2005年8月,华纳、环球唱片等全球四大唱片公司集团旗下11家公司,联手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案,结果却被驳回。2006年4月,同样的案件被呈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阿里被认定侵犯音乐著作权,赔偿21万元,并删除侵权作品229首。同样的案件交给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可见我国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相关立法还未达到统一。[9]
4.版权不明确,音乐版权人无处维权和难得到经济利益
版权的定义本身并不复杂,然而从权利分类来看有著作、表演和复制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有时是几家公司共享或像上述案例中的多次授权。同时,音乐创作本身可能又需要作词、作曲和演唱几个环节,各方都拥有自己的版权,导致版权不明确。此外,为了跟上瞬息万变的信息速度,满足用户的新奇体验,网络信息提供商不通过音乐著作权利人许可就发布音乐并允许用户下载,这使得所有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使用,更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回报。[10]以2011年的事件为例,无线音乐创造了300多亿元的收益,但作为音乐版权原所有者的唱片公司只拿走其中的2%,根本没有得到其应得的经济利益。另外,数字音乐版权法还存在其他的问题,如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音乐作者的复印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自2009年开始对广播音乐收费以来,对网络中数字音乐侵权问题的维护一直处于监管不太起作用的状态。
5.数字音乐企业与网络服务商不能形成共赢的合作模式,版费实现难
作为音乐企业的《好声音》制作方之所以将版权卖给两家公司,也是因为其版费收益不理想,二者很难达到共赢状态。互联网是大众化数字音乐的有效载体,二者的关系错综复杂,音乐企业可借助互联网大幅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甚至实现零成本销售,然而从整个产业链来看,信息不对称问题弥散于各个商业机构的合作和交易过程。找到双方的共赢模式对保护中国数字音乐版权至关重要,只有多方共同携手,才能真正将保护版权事宜提上日程。
6.数字音乐通过互联网随意传播和共享
李代沫因喜欢便把自己翻唱曲婉婷的歌传到互联网上,其实是一种无意的传播和共享。互联网发展之初就贯穿着免费共享的理念,数字音乐在其背景下的下载和传播都成为“天上掉下的馅饼”。随着互联网互动软件功能的完善,反复传播仍能保持音乐品质的数字音乐更加成为被随意传播和分享的宠儿。[11]这种传播方式绕开了需要付费的环节,更避开了数字音乐版权应有的保护,只要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音乐版权,他就可以分享给无数人。
针对前文所提的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面临的6个主要问题,现从公民意识、法律分析、利益分配以及新技术支持等4个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作用。
1.加强大众化数字音乐受众及版权方的版权意识,适当加以付费制度
音乐家时乐蒙在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我国大多数公民虽对精神产品有付费意识,但大多数人却不太了解音乐人付出的劳动,如果音乐版权没有得以保护,这些音乐人将无法生活”。因此,不仅要通过图文和视频向消费者宣传数字音乐版权的重要性,也要让版权人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加强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作品。在提高民众对数字音乐版权使用自愿付费意识的同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付费制度。
2.明确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相关的法律条文,立法统一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数字音乐创作人的版权利益,进而使其得到相应的报酬,只有先保护了版权才谈得上实现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颁布相关法律时,首先必须得把什么是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一事界定清楚,避免出现浑水摸鱼的现象。同时,统一各地的标准,加大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工作支持,真正从基础上落实法律的效用。
3.重建版权方和渠道方的利益分配机制,扩大音乐收入分配范围
关于音乐收入的利益分配,前文已经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如果著作权人没有签约唱片公司或版权公司,那么其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只有加入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才可能捍卫其著作权。事实则是只有保证版权授权方各方利益,才可能促进数字音乐产业正常发展。事实上,早在2012年3月,北京就聚集了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的相关人员举行年度第一次工作研讨会。该联盟作为行业与政府的沟通桥梁提出了一些务实的问题,周亚平代表内容企业首次正式提出了希望电信运营商扩大音乐收入分配范围的议案,得到与会人员的高度关注。目前文化部已经落实了相关事宜,切实提高了版权方无线音乐收入的比例。
4.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入切合实际的新技术板块
移动性与音乐有着天生的契合度。当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音乐公司在摸索广告以外的移动盈利道路时,中国电信运营商的彩铃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支撑许多唱片公司收入的顶梁柱。[12]本文结合现在已有的条件,提出应该用新技术板块实现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①提供增值服务。必须提供更好的差异化服务让用户付费,如加强榜单运营、推出电台、云列表同步等功能。[13]②歌手打造移动应用程序(APP)专辑。智能手机的盛行已使APP成为生活必不可少的角色,收费软件也被人们所接受,这将成为数字音乐版权得以很好保护情况下营销的一种新模式。③云服务提供商业化储存。当用户渐渐习惯用手机听歌时,将数字音乐资源保存到云端成为理想而便捷的方式之一。以亚马逊为例,它为用户提供了5G的免费空间,当用户想拥有更大的存储空间时就必须付费购买了。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
[1]朱乐.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J].艺术科技,2013(1)
[2]万辉,杨红平.数字音乐版权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21)
[3]李燕,胡智文.从《著作权法》“草案”舆情事件谈数字音乐版权问题[J].人民音乐,2012(12)
[4]刘旭霞,熊菲,陈晶.试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障碍及对策[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5]胡亮.任重而道远——如何保护中国数字音乐的版权[J].编辑之友,2012(7)
[6]温静静.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3
[7]佟雪娜.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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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细彬,张汉明,沈俊燚,钟泽明,宋鸿陟.一种适用于移动设备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解决方案[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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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洪雷.网络彩铃音乐的启示——音乐作品版权的出让与增值[J].人民音乐,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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