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干部法律意识培养探析

2015-10-13 21:30:12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郝思惠
人间 2015年12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律意识村干部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郝思惠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干部法律意识培养探析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郝思惠

摘要: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提升和培养广大农村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探讨了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干部身上存在的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并就村干部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村干部;法律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91-01

一、导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的一项决议,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村干部直接面对群众、接触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是贯彻和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推动者和实践者。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村干部工作范围也随之扩大,经济活动更加频繁,一些村干部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和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走上了违法违纪之路。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激化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表现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在土地买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承包、计划生育、低保享受等方面,村干部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领域违法违纪严重。一些村干部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集体资产处置、宅基地审批、纠纷处理、低保发放等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污受贿。有的村干部为群众出个证明盖个公章都要收钱收礼;有的肆意侵吞、挪用集体财产,设立小金库;有的甚至任意截留、挪用扶贫救灾款、征地补偿款等。

(二)“窝案”、“串案”频发。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相互串通、联手作案,贪污、侵占、挪用公款,任意瓜分集体财产,奉行“出了事大家一起扛”的心理,订立“攻守同盟”,即使东窗事发也要互相包庇,给类似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带来了困难,也严重影响到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官僚主义盛行。一些村干部法制和纪律观念淡薄,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开,不按照议事程序办理,官僚主义思想严重,暗箱操作,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搞“一言堂”,甚至扬言自己就可以代表法律,严重影响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些村干部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比如,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有的村干部自己带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村干部帮助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亲朋好友享受到了低保金;有的村干部在土地征地过程中虚报征地面积,谋取私利等。

(五)作风粗暴,恃强凌弱。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勾结村痞无赖,拉帮结派,恃强凌弱,或借助宗族势力肆意侵犯群众利益,在基层选举、利益分配等方面为非作歹,肆意妄为,打击报复对他们有意见的群众,名为村官,实为“村霸”,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村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给农村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三、村干部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偏差,综合素质低。从被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来看,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思想认识偏差,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水平低;公仆意识不强,始终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私欲膨胀;贪占心理和侥幸心理严重,见钱就捞,见利就图,见好处就上;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把党的纪律和勤政为民的宗旨置于脑后。

(二)村务公开执行不到位。村务公开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数额及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农村低保、救灾款物发放及村级经费支出方面不如实公开,一些村干部甚至把村务公开栏变成弄虚作假的挡箭牌,没有起到公开的作用。

(三)监督管理缺失。一是上级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乡镇对村干部重使用、轻管理,对村一级工作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对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二是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事小情自己说了算,以至违法乱纪时有恃无恐,广大村民的监督权丝毫不能行使,如同虚设。

(四)惩处力度不够。针对一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村干部,上级乡镇政府有时候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予以袒护,本来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违法违纪分子却“毫发未损”,这不仅使违法违纪者愈发肆无忌惮,产生惯性,而且诱发其他的村干部私欲膨胀,致使违法违纪者日益增多,还有一些乡镇干部甚至甘愿充当“保护伞”。

四、村干部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农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全面提升村干部综合素质,做好教育工作。一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村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在村干部中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三是针对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敲响警钟。四是建立村干部进退流转机制,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

(二)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一是要继续实施村务公开,提高政务、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和村民参与事项决策、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推进“阳光财务”工作。三是要实施民主评议制度,村领导班子的工作,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四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干部廉政谈话记录、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违纪记录等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称王称霸、弄虚作假、浮报虚夸、欺上瞒下、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村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及其“保护伞”要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罚,不能袒护,不能姑息养奸,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黄玉兰,王岩.村官的执行责任及其追究机制探析[J].法与社会,2007,(8)

[2]尹德志,顾航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民民主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9)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课题《新农村建设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zc-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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