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汽车新业态挑战政府监管

2015-10-12 08:39侯瑞
信息化建设 2015年9期
关键词:业态交通监管

侯瑞

政府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鼓励“互联网+汽车+交通”融合新业态的出现;最大限度地扩大市场准入、鼓励竞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务实的态度、先进的手段改进政府监管,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土壤。

如今,汽车正在从“四个轮子+两个沙发”,向“四个轮子+移动智能终端”的产品形态演进。智能汽车正成为继手机之后移动互联网的一个新的终端,汽车产业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必将催生出许多新业态、新模式,而这些新业态、新模式又必将日益广泛地深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政府的管理模式、治理模式。如何面对“互联网+汽车+交通”这些新业态,是对政府监管的一个挑战。

而近年来,针对行业治理方面,大家要求加强政府监管、改进政府监管,减少事前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之声不绝于耳。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高世楫,作为一名公共政策研究者,他从学者的角度与大家讨论了政府监管如何适应新业态的出现。

认识政府监管的本质

在讨论政府如何监管汽车产业新业态之前,高世楫首先为大家介绍了监管的本质。监管的本质是政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的干预。这种干预主要是体现在事前、事中,不在事后。因为如果事后干预往往有些来不及,一般所说的事后处理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监管往往是在事前和事中。

而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不完全竞争、不对称信息,以及社会公平等等。高世楫说:“在中国的语境下,有时候政府的监管往往同行政干预混同,一讲加强监管就是行政手段随意地干预市场的交易行为。但实际上监管不等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从本质上来讲,政府监管是政府依法对交易行为的事前、事中干预。政府监管和行政干预本质上的不同,在于政府监管是依法事前、事中的干预。”从发达国家发展的经历来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分为经济性的监管和社会性的监管,经济性的监管包括价格准入等,社会性监管则针对交易中的外部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等。基于此,他从三个角度详述了对政府监管如何应对新业态发展的看法。

从定位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政府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鼓励“互联网+汽车+交通”融合新业态的出现。“互联网+汽车+交通”新业态的出现实际上是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对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像优步打车,它在各个国家都引起了一些冲突、一些纠纷,比如法国的出租车司机的暴力抗议,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还有像滴滴快的打车每天为成千上万人服务,其专车服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是因为新的产业出现毕竟会对旧产业产生冲突。

我们应该看到“互联网+汽车+交通”将会涉及到电池等基本的部件、汽车等基本的运输单元,还有交通网络、金融服务等多个环节,还会涉及到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监管、金融监管等等方方面面。如果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对每个环节都有加强政府监管的理由,最后却可能因为政府监管过多而遭到扼杀创新。所以无论从支持行业发展的目标出发,还是当前政府大力地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政策氛围来看,对“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发展新业态都要用新的思维方式,对新生事物以更多的宽容、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支持新业态的发展;应该是立足于解放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改善监管、减少监管,促进新业态的融合和新业态的发展。

从准入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政府面对“互联网+汽车+交通”的发展新业态,应该最大限度地扩大市场准入,鼓励竞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政府监管最重要的手段实际上体现在准入行业,我国准入监管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但是设立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府监管的前提是应该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虽然行政许可被视为准入监管,但在行政许可设立的六条原则之外,明确提出有四种情况是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间组织机构能够自由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和其他行政方式能够解决的,都不用设立事前的行政许可,这就是事前的监管。

高世楫指出,按照这一轮政府改革、推动简政放权的决心和进程来看,已经释放出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包括在“互联网+汽车+交通”领域也看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例如通过新建的电动乘用车汽车的管理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现如今,新的纯电动车领域的进入者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以过去的经验来看,肯定没有准入的资格,但是现在新的准入规定降低了门槛。此外,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研究互联网月租车,部分地方政策例如上海也在研究当地的准入条件等。准入门槛正在逐步降低。

从手段的角度看政府监管

以务实的态度、先进的手段改进政府监管,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土壤。高世楫认为,在扩大行业准入之后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那么政府为保障公共利益,确实应该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例如在出租车领域,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大量的数据搜集、处理、传输、使用,会导致数据保护的问题,并且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应该顺应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出台相关的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数据资料,加强有效监管。此外,随着物联网、互联网在交通运输当中被广泛应用,平铺的资源监管方式也应该发生创新。

周边行业的有效监管有助汽车新业态发展

同时,其他行业的有效监管,有助于 “互联网+汽车+交通”新业态的出现。比如制订严格的排放标准,征收污染税、碳税等等,有利于绿色低碳交通的发展,让电动车的发展有更好的氛围和条件;限制单车的搭载人数,会促进顺风车的发展等等。其他从社会利益出发的有效监管,也能促进互联网+交通领域的新业态的出现。

在电力领域,对电力价格监管也适应新能源的出现,引入新的峰谷电价、低谷电价,有利于电动车的发展,也有利于像合同能源管理等等,这是其他领域的有效监管有助于“互联网+汽车+交通”行业的发展。

在“互联网+汽车+交通”领域,像电池的标准、通信标准等有关标准的问题,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领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产业的发展作用是把“双刃剑”。因为标准的建立有利于降低行业内部的交易成本、提高系统效率;同时过早地建立了标准又会减少选择机会、制约创新,所以在新业态出现中的标准制定一定要采取务实的态度,市场竞争能够形成事实标准的,不用政府干预,行业协会能够协调形成标准的,不用政府干预,只有涉及到巨大的公共利益,企业本身、行业协会本身、市场竞争本身是没法解决的标准问题政府才进行干预。

还有关于依法监管的问题。监管的本质是依法的干预,但是有些法律法规不利于行业发展的情况下,应该要尽快地废除。高世楫说:“在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有一种提法叫做好法律的立、改、废,我同意有些专家的意见,要强调法律的废、改、立,应该是破字当头,立在其中。还有关于政府监管要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及时总结经验。”

总之,政府的监管要立足于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福利,政府要有效监管、高效监管,在新的技术环境下,这是对政府的一个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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