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杰
通过在“代理人”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根据“行受贿代理人”身份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五类: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情人型;能人型。
近来,在检方侦查行贿案件中发现背后有“权力掮客”的影子,法律上称为“介绍贿赂人”,他们是行受贿代理人,凭借熟人和利益关系牵线搭桥,形成“用权者—掮客—贿赂者”的腐败利益联盟,使权力寻租成为一种风气,使政治生态进一步恶化,其危害不容小觑。国家发改委前副主任刘铁男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此案件最引人注目的不是刘铁男的受贿数目,而是他儿子刘德成在这一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利用刘铁男的影响力,收跑车、收别墅,甚至直接收股份。“老板们”对他的期待很简单,希望通过“讨好”他,求得刘铁男在审批上的“帮忙”。
在几年前的另一个“大老虎”刘志军案中,也有一位令人唏嘘不已的人物——丁书苗。利用与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关系,充当“代理人”,采取干预招投标的方式,由丁书苗指定相关企业,刘志军帮助这些企业中标,丁书苗按工程标的额1.5%-3.8%的比例收取好处费,从中获利20余亿元。
“代理人”刘德成和丁书苗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权力掮客”,也就是在权力者和行贿者中间扮演撮合的角色。如果要说他们有何不同的话,一个是天然身份形成的掮客,另一个则是后天信任形成的掮客。
行受贿代理人面面观
通过在“代理人”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根据“行受贿代理人”身份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五类: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情人型;能人型。
亲朋好友型,是最常见的行受贿代理人。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关系,相互之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寻找受贿机会的经纪人,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近些年层出不穷的“腐败双人转”“贪腐父子兵”“家族腐败”等等,这些腐败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有权,身边的亲朋好友都依附于这个权力,大肆腐败。
亲朋好友型代理人的存在,是在与受贿人有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专家学者型代理受贿则相对具有偶发性。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希望拉拢的人。如果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极容易被拉上船,成为受贿代理人。当“成功”一次后,这种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种行受贿方式就会再次重演。
退休干部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这层关系在退休后并不会消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这使得退休干部作为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比如,据《检察日报》报道,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查办的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任北京市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某。当时,付某正想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与陆某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的居间费用合同。陆某于是便通过自己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作时建立的关系做起了“居间人”,在付某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某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还有一些官员,则既不信任像丁书苗这样“靠上来”的商人,也不信任朋友,当然,也不愿自己“出头露面”。既不愿自己“挺身而出”,又不信任“外人”,于是,便将“生意”放给“知己人”(情人)做。当然,贪官选择“知己人”,是经过了充分“盘算”的,因为本来就要“养”她,工资之类的对情人自是“杯水车薪”,直白白地贪污受贿又怕“东窗事发”,于是,让情人充当“权力掮客”,通过这样的“生意”让其“自食其力”。这样,即便是“二奶”“三奶”,也不会出现“经济危机”,而且,还可将自己的工资原封不动地拿回家里,确保“后院”不“起火”。还有的盘算是,一旦事发,可将之一古脑儿地推给情妇。不过,这只是“如意算盘”,最终是“盘算”落空。近年来的办案显示,贪官身后的情妇,利用与情夫的“亲密关系”,已成权力掮客的“生力军”。她们既扮演着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等角色,又在这一过程中留下“中介费”,抽取洗钱“俑金”。不少贪官情人背靠大树,几下便富得流油。
能人权力掮客型。权力掮客中,还有一些是所谓的“能人”,他们行走“庙堂”和“江湖”,善于应酬,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因而左右逢源,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而且,这些人往往会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从而成为双方都依赖的“中间人”。近些年,这种“能人”非常吃香,既是官员和商人的“座上宾”,自己又“气场”强大,在江湖呼风唤雨。这种能人中间,有的还是所谓的名人。“气功大师”王林,一度是光环闪烁,真正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2013年8月,他的“神功”被揭穿,并由此被揭出是个权力掮客。多年来,他通过所谓的“绝技”(实际是“民间杂耍”)“治病”,精心编织起了一张把官员、商人、明星联结在一起的利益巨网,并由此攀附上了当地不少官员——其中有多名因腐败落马的高官,像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以及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同时,他又以所谓的“绝技”结交了许多商界名流、艺坛明星,使他的名声更响。而“国妖”周永康背后也站着一个“大师”,那就是曹永正,他早在1980年代末期“气功热”时,就以“特异功能”闻名,位列“新疆三大仙”之首,后专注发展政、商与演艺界高端人群的关系,与多位四川、政法、石油系统的高官结下深厚私交。在一个他精心维系的名流圈里,曹永正被人尊称为“国师”。周永康称其为最信任的人,甚至将五份绝密级文件、一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
官员及其权力或许是王林、曹永正最核心的资源。这些大师绝不是变变戏法。他们的背后,搭建了一个隐秘的政治、商界、文化的跨界关系网络,成为了贪官背后的“掮客”,攫取了巨大的财富。
总结起来,权力掮客们“成功”的要诀在于,俘获一个官员后,不仅利用这个官员的地位和权力为自己直接牟利,还借此巩固和放大自己的光环,尤其利用这个官员而结交更大的官员。他们所依附的生态链上,某些官员尤其高官仍位居于最顶端,而他们则投机取巧吸附在这些官员身上,构成食物链的第二级,下面依次是名人、小官、商人。
王林、曹永正们无疑是中国社会病态孕育出的奇葩。他们像滑溜机敏灵活的狐狸,在体制的漏洞罅隙中穿行自如,大享其成。从他们戏剧般奇幻的兴衰经历,不难看出中国社会可能有着最为重大的系统性漏洞:公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只要权力的魔力仍漫无边际,类似王林、曹永正大师及其神话或许仍将会在中国产生。
“掮客”之害
事实上,在一件件贪腐大案、要案中,我们常常能见到“权力掮客”的身影,他们身份或有多样,行为却是一致:帮行贿者“办成事”“找对人”,替受贿者“管好账”“销好赃”,甚至成为权力寻租者的“经纪人”和“白手套”,变“被动上钩”为“主动出击”。
审视官场,不禁要问,这些略显神秘而又能不断将权力“变现”的掮客,何以能“长袖善舞”,唱出一出出的权力寻租大戏?
首当其责的是权力运行中的“人情”因素,这是“掮客”滋生的土壤。“朝中有人好办事”“领导一句话,从此天不同”是不少行贿者信奉的信条。但其往往“苦求”贿赂无门。而“掮客”一般深耕人脉,他们的出现无疑为行贿者打开了“方便之门”。而受贿者也抱着“自己人”办事放心的心态,信任这些“掮客”,甚至纵容他们成为自己在外面的“代言人”。“掮客”也能如丁书苗一样,在“交易”中赚得盆满钵满,何乐不为?由此,“地下组织部长”“贪腐父子兵”的闹剧也就不断上演。
当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权力掮客”,说到底,只是权力寻租的衍生品。没有权力的寻租,“掮客”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
而这,根子上是不少官员手握重权,享受到了权力的感觉,可往往就此大意,不知道:权可成人,亦可毁人。一旦尝到了这种大权在握的滋味,就放松了警惕,甚至心理失衡,想着将权力变现。一念之差,国之利器为之私用。明代大儒王阳明曾说:“破山中贼易,破胸中贼难。”可反腐高压下,“有钱没地方送、有人送不敢拿”,为了规避法律制裁,一些公职人员不敢直接接受贿赂,于是只能寻求“曲线贪腐”,借助“掮客”来“运筹帷幄”,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受贿,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中间人”手中。“中间人”一般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公职人员日常消费使用。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中间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人出售“权力”,寻找寻租机会的经纪人,即受贿行为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他们妄图一旦案发,自己还能撇清关系,“稳坐钓鱼台”。这种行为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
而权力寻租之所以能够存在,根子上还是权力运行失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倘若手握权力的官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权力掮客也就自然失去生存的空间。让权力掮客之“毛”无“皮”可附,确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显然比单纯打击权力掮客更为必要和紧迫。譬如,几年前中纪委就出台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但现实中还是有人这样干,只不过变换手法、更加隐蔽而已。这些人经商办企业,并非踏踏实实的创业,很多是“空手套白狼”、经手“扒层皮”,干的正是“权力掮客”的勾当营生。
刘铁男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曾根据自己的经历,写了“反腐策”,提出在市场经济中,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刘铁男的这一反省,不无可鉴之处。事实上,权力集中,用权不受监督,贪念一犯,权力必然成为为个人套取私利的工具。“掮客”之害,不可不慎。
打击要害,断权钱交易通道
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有“掮客”,即便在被称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的司法审判领域也存在。司法腐败案件中,也出现了“诉讼掮客”的身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最后成为了阶下囚,身败名裂。2015年8月20日,全国律师会议提到一起司法腐败案件: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发生一起轮奸案。案发后,一名施暴者的父亲请出了梁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黑占。在黑占斡旋下,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法院副院长等11名司法工作人员倒在金钱和人情的攻势下。受害人变成了卖淫女,施暴者最后竟只判缓刑。
曾经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出,在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往往充当法官和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有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扯出五个以上的行贿律师。
哪怕是“隐权力”,也会产生“掮客”,比如媒体。而权力变现所带来的利益冲动,使得更多的“掮客”组织化,成立公关公司,专门从事“掮客事业”,收取咨询费、服务费,再由公关公司利用私人关系“找领导”办事。
当然,惩治“权力掮客”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上将之称为“介绍贿赂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贿赂犯罪的“权力掮客”界定为介绍贿赂犯罪嫌疑人,彰显了刑事立法严惩介绍贿赂行为的法律态度。但法律虽有规定,执行起来,却有难处。比如,“掮客”身份怎么界定?《刑法》只是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情形,那由“隐权力”所滋生的“掮客”又如何处理呢?
新近出版的《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首次披露了习近平的几次重要讲话。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习近平谈到,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否则,群众是要戳脊梁骨的。
言之谆谆,情之深切,这些讲话透露了中央惩治“权力掮客”的决心。反腐高压不断已逐渐成为社会新常态,廓清“权力掮客”行走的模糊地带,我们期待有更加细致的法律依据。
反腐败的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作,对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也要充分地认识,既要坚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又不能过分迷信打击的作用,实际上如要根治权力掮客现象,权力结构的调整恐怕更重要。毫无疑问,政府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力越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越小。当然,拔本塞源之策,乃在于培育一个好的政治生态,以及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让“掮客”无权可“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