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湖南省创新科技法制建设研究

2015-10-09 10:18谢华王天辉
科技资讯 2015年18期
关键词:经验借鉴建议创新

谢华 王天辉

摘 要:我国正进入“现代化起飞阶段的社会风险易发期”,同时面临着“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社会转型中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显现。新的历史时期,湖南省科技法制建设面对新的严峻形势,如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是摆在湖南省各级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推进湖南省科技法制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党的十八大报告指明我国将进入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当前理论关注的热点,也是人们关心的重大现实问题,意义重大。

关键词:科技法制 创新 经验借鉴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c)-0255-02

我国正进入“现代化起飞阶段的社会风险易发期”,同时面临着“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社会转型中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大量显现。面对新的严峻形势,湖南省如何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是摆在湖南省各级政府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明我国将进入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当前理论关注的热点,也是人们关心的重大现实问题,意义重大。

1 完善科技法制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1.1 法治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全面进入深改期。《决定》对法治中国进行了部署和制度安排,以期通过法治中国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化解当前的矛盾冲突,跨越“中等收人陷阱”,实现经济腾飞和现代化质的飞跃。在第一次讨论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对法治的作用进行了完美宣释。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1.2 科技法制建设是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益激烈。而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竞争是经济竞争的根本。依靠科技创新优化资源市场化配置、支撑引领经济转型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国力增长持续性的首选。为了科技和创新的同步快进,需要一个适宜科技发展的宽松激励的社会环境,需要一个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和政府工作模式。与科技有关的各种活动和基本关系,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需要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从根本上讲,法律的作用可以归纳为来确认科技有限发展的战略地位、调整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保护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以及防治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现今,这些都不能再通过传统的直接干预和行政命令来体现,而应当更多地依托法规、政策,依靠科技立法、科技普法、科技执法"三位一体"形成的强大合力。顺应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科技法制建设必然成为当前政府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2 湖南科技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湖南坚持科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立足和着眼于新的生产力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并通过不断强化科技法制建设,有力地推进创新湖南战略的全面实施,推动各级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法规和政策体系。但是,回顾我省多年来的科技创新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不足,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2.1 部分科技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高

当前,该省乃至全国有部分的法律条款仍然只是一纸空文.有的则只有行为模式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太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并不明确、详细。仅仅只是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条款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也就造成了激励与制裁机制的缺乏。又如,该省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差强人意,原因一是该省没有出台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人为因素大。二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操作程序繁琐。三是该政策普惠性不高,特别是针对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等实际作用不大。

2.2 科技行政执法建设滞后

法制工作的理念还不够端正,“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引导”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在注重科技规划的同时忽视了科技行政法建设。多年来,我们制定的科技规划数不胜数,可是,大多数都是偏向于技术谈技术,没有侧重于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的安排,使其真正能够实施和落实。例如国务院201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鼓励发展软件产业。但该政策更多的是注重降低税收,而对于盗版给软件产业每年造成的几十亿元损失打击不力。导致相关企业集体呼吁——“宁可不要政府降低税收,更盼创造保护正版的环境”。由此可见,科技行政执法必须作为法律措施在科技立法中予以重视。

2.3 科研管理和审计监督等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该省的科研领域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职务较高的行政人员来确定科研项目和立项,造成科研成果与科研贡献脱节。很多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署名排第一位的,往往是该单位的行政领导人。而这些领导人多数只是帮助申请了些经费,对于项目研究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这样,就很难保证项目管理运行中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机制。在项目立项、评估中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以至于经常出现少数人、少数单位说了算的情况。

其二,科研经费管理分隔条块过多,真正用于科研的很少。例如相关管理部门单独制定计划,直接从财政部申请预算,并不相互配合。政府是经费和项目的综合管理者,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者”,很容易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以及决策的失误,更容易滋生腐败。

其三,科技项目、人才评价标准过于单一,只重数量,不看质量。例如只看在某刊物上发表了多少文章而不注重这些文章的科学价值。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科研人员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心态,只流于形式上的“短、平、快”,而不去研究“高、尖、精”的东西,甚至还造成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

2.4 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人仅仅只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做出赔偿。而其金额远远达不到受到损害的全部价值。因此,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并不充分,也更不可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相比之下,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远远超过我国。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从而也达到了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无利可图,甚至会产生负收益,相信正常人就都不会去侵害他人的权利了。

3 国外完善科技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日本等国就是以科技法制促进科技高速发展的典型例子。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科技法制建设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不断完善我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3.1 立法保障研究开发机构或科技发展计划执行

日本在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时,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如《理化学研究所法》、《日本科技情报中心法》、《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法》、《海洋科技中心法》、《动力反应堆与核燃料开发事业团法》、《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法》、〔14〕《宇宙空间开发事业团法》、《飞机工业振兴法》、《振兴专用机械信息产业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筑波科学城建设法》等,对政府的资金投入数量作出明确的规定。无论科技事业发展角度来说,还是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都是需要成本的,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保障。

3.2 及时进行科技法律、法规的废、改、立

日本是较早的以“新技术立国”的国家,在法律保障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也堪称典范。从50年代开始,日本鼓励企业从世界各地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并为此采取立法形式。同时,在不同时期也分别选定了当时的高新技术产业,如50年代的机械制造、60年代的电子、70年代的纤维设备、80年代的信息等,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来做保障,促进其振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韩国在这方面也效法日本,从60年代开始,以专门的产业振兴法促进了汽车、电子、钢铁等韩国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因此调整了其产业结构,使其趋于合理化,从而实现了经济的飞跃发展。到90年代,韩国的国民经济比60年代增长了100多倍。

3.3 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保障国家持续创新能力

美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始终走在其他发达国家的前面。美国科技法制体系初步成型于20世纪 70年代之前。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带动中小企业发展,美国在1982年就设立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根据该法制定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从1983年开始,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宇航部、卫生部、能源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等11个部门,就向SBIR陆续拨款。而这11个部门也是SBIR的主要成员。从1982年起,联邦政府各部门用于除本部门外的小企业创新活动经费逐年增加,美国会还专门立法来保证这一措施的施行。1992年各部门投入创新活动经费占本部门总预算的1.25%,到1997年增加到2.5%。

4 加强该省科技法制建设的建议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科技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然而要以制度带动科技发展,必须兼顾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科技立法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三是激励性也是科技立法应该具有的。从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角度来看,当前该省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4.1 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全体公民和组织的充分了解和遵守,是科技法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将科技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计划中。并通过系统学习,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科技法的认识。另一方面,科技法学学科本身的建设也应加强。对于其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应进行深入研究,全力培养大批兼具科技、经济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4.2 完善科技立法与实施的监督机制和环节

一是加强科技立法的系统性。按照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系统研究科技事业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提出适应该省科技发展要求、相对完备、协调统一的科技法律框架体系,并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加强科技立法的可操作性。明确各项具体立法工作立法目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提高科技立法质量。三是强化科技立法与实施的监督工作。科技立法与实施的监督机制应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及明确的追诉和制裁程序为基础,由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组成。这样,科技法具有的权威性,便通过其强制性而能得以保证。

4.3 依法加大和保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制度。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各种技术含量高、复杂性、专业性的案件大量出现,实行专家陪审尤为重要。二是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通过咨询科技专家来解决部分专业问题。三是培养高素质高科技的法律人才。优化传统的产权审批模式,建设一支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技术的执法队伍。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面向社会招考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

4.4 严格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科技行政权力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狠抓法治培训,建立学习制度,切实增强贯彻科技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二是深化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对科技政策、法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知情权。三是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5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与反馈机制

一是以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为前提,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研究院所和公众参与决策。对于重大科技工作决策务必事前征求意见,事后及时通报,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逐步推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动态调整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各科技立法单位要确定专人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一旦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起来了,决策的随意性和失误必然大大减少。

4.6 全面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构建科技宏观决策与协调机制,改革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科研工作,如基础、公益、应用研究等方面,科学合理地设定竞争性研究经费与稳定支持研究经费的比例,建立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法规政策。二是加快科技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减少科技行政部门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遴选、验收到奖励的具体管理,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制定规划、设计政策、做好服务上。三是遵循科技多样性客观发展规律,改革科技评价体系与科技奖励体制。科技奖励的权威性不应取决于组织评审部门的行政级别或职能大小。如应用性研究成果应考察其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情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等来来评价奖励,政府予以资金配套。

参考文献

[1] 王淑华,马海龙.完善和创新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的建议[J].经济视角,2012(7):15-18.

[2] 陈武.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法制建设的评估和展望[J].中国科技论坛,2010(1):19-24.

[3] 侯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技法制建设路径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4,31(5):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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