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MLS是国外成熟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共享模式,由于我国不具备推行条件,长期以来难以移植。当前,特殊的交易环境和互联网经济在我国催生出了新型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模式——经纪电商模式。这一模式与MLS相比,其主体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变成了经纪电商,收益方式更加多样灵活,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但在行业信息利用效率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两个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仍需进一步改进完善。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MLS;经纪电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希望引入国际上通行的成熟高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共享模式——MLS,但未能实现。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自本世纪初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速发展,行业规模急剧膨胀,信息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2013年后,由于房地产市场遇冷,交易量大幅下降,房地产经纪行业进入低迷期,企业开始多方寻求突破困境的方法,“互联网+”成为各主体的共同选择,无论是传统的房地产经纪企业,还是蓬勃发展的网络公司,都期望利用互联网改善和提升传统房地产经纪运行效率,以此促使传统行业蜕变。在这样的背景下,富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经纪电商模式渐成雏形。那么,我国的新型电商模式和MLS有何异同,各自有哪些利弊呢?
一、 MLS简述
20世纪30年代,MLS(Multiple Listing System)誕生于美国,作为经纪人自发组织实施的一种信息共享系统,被全美大多数经纪人所接受。由于该模式卓有成效,后被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国引入,成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共享系统的经典模式。至今,MLS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共享房源信息、加速销售的范围,成为行业广泛接受的严谨而先进的行业准则和经营管理模式。
MLS产生于市场经济成熟、契约精神普及的发达国家,其构建与实施的前提条件为:房主与经纪机构签订独权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决定了委托人和经纪机构之间的两层关系:首先为代理关系,代理关系使得房地产经纪人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确,即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不会陷入居间关系中经纪人一手托两家的尴尬境地;第二层关系为独权,即在合同约定期内代理公司对委托房源销售权的垄断,排除了其他经纪机构甚至房主自己的销售权。销售权的垄断看似降低了竞争效率,而实际上,由于房地产的交易从获取信息、选择、看房,直至谈判成功的过程很长,60-90天的独权委托期限对房地产交易效率的影响是有限的。独权委托规范了行业秩序,避免了信息重复。同时,独权委托配合MLS的竞合运行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但不会降低销售效率,反而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由多个经纪人销售。
MLS的竞合模式是这样运行的:会员经纪人获得独权委托的房源后,必须在3天内把核实过的、完备的房源信息在MLS中发布,其后,该房源可由全部加入MLS的会员经纪人进行销售,销售佣金在房源经纪人和销售经纪人之间按既定比例分享。在竞合模式下,美国MLS中约95%的房屋是由非房源经纪人销售出去的。由于全美90%的房地产经纪人加入了MLS,因此,MLS模式形成了近乎覆盖全美的高效竞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生态圈。
美国MLS的所有者为各地区、各级别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与政府没有关系,所有的会员数据都在National REALTOR Data System(简称NRDS)系统中进行更新和维护。NRDS将各城市行业协会定义为会员数据收集的最初发起者,并颁发“数据接入点”身份。城市、州和全国三个级别的行业协会在NRDS中采取阶梯式权限管理,全国行业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系统中所有协会、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均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一旦违规,其会员资格将被暂停或取消。
MLS需要大量的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与管理,包括为会员机构和人员安装专门的软硬件、定期系统维护和提供信息安全保障。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成立了自己的技术服务部门和技术研究部门,专职于MLS技术的实施和研发。
二、 我国难以移植MLS的原因分析
MLS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秩序规范、稳定发展、信息高效利用产生了积极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部门关注并致力于引入MLS,但迄今未果。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施行MLS的前提条件不具备。MLS的预设前提是独权委托代理,但这一前提与我国消费者的交易习惯不符。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伴生行业,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复苏于20世纪80年代初,21世纪初开始快速扩张,由于增长速度过快,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良莠参杂,行业自律缺失,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负面信息时常见诸报端。由于行业信誉差,交易者在与经纪机构接触的过程中,戒心较重,房主为了避免利益受损,刻意在经纪公司之间设置竞争机制,同一房源在多家经纪机构挂牌。房屋需求者也会在多家经纪机构查看房源信息,与多家经纪机构谈判,尽可能降低佣金和服务费。二是独权委托的法律支持不足,近年来,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法院对涉及房地产经纪佣金纠纷的判决中,对于经纪公司格式合同中有关独权委托的条款常常以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和四十条之规定为由,判决无效,这使得经纪机构常常手握独权委托合同,实际却难以实现独权利益。三是我国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存量房租售为主,在该领域中,经纪的主要方式是居间,代理则主要存在于业务量较少的新建商品房经纪活动中。
其次,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力量薄弱。当前,我国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协会均已建立,但是功能不全,力量薄弱,动力不足。我国各地房地产经纪协会承担的主要职责有,宣传贯彻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反映行业呼声、组织行业交流等。虽然2011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房地产经济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承担起建立和维护运营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的职责,但是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地区的经纪协会建立了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
再次,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对MLS的态度不同。美国的MLS是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维护自身利益的自发行为结果,业界的参与度很高。我国房地产经纪企业在近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各企业在规模实力上已形成巨大差异,既有三两人的单店,也有几十人、百余人的中等企业,还有年销售额上千亿、员工几万、分支机构遍布多地的大型企业集团,不同的经纪机构由于自身境况不同,在发展诉求上差别很大,对MLS的态度各异。中小企业普遍欢迎,因为这些企业在店铺致胜的时代处于劣势,房源信息不足,期待通过这个系统改善信息资源的短缺的困境。大企业的态度比较迟疑甚至消极,一方面他们房源占有率高,例如链家地产公司在北京市场占有了80%的房源,无需借助MLS收集信息。其次,大型房地产经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建立了类似于ERP管理体系,通过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房源共享和内部合作。同时,大型企业在开店和招收经纪人员方面花费了大量成本,如果加入MLS,则意味着经纪人独立性的增强,可能得不偿失。另外,大型企业自建网络花费不菲,并入大系统可能导致其原有系统被改造甚至废弃,这有可能造成企业信息系统投资的浪费。
三、 我国新型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系统的产生
作为信息服务业,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基础在于为交易者提供信息的数量、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适用性,在此基础上,辅以经纪人的营销、沟通和个性化服务,最终实现交易。为了提高运行效率,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信息共享的需要,建立跨企业的经纪信息共享系统。
在房地產经纪行业初期,企业没有信息共享的需求,各自为政,开拓业务。2003年后,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步入规模化经营,企业快速开店,进入连锁时代,随着大中型经纪公司店铺的日益增多,出于内部统一管理、绩效评定、内部合作的需要,纷纷建立了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步入互联网时代后,房地产经纪机构纷纷借助网络的力量,其基本模式为经纪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经纪公司提供房源,网络平台公司提供发布平台,发布房屋特征和经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购房者和租客在在平台公司的网页上搜索有意向的房源并联系经纪人,完成后续服务。在这种模式中,网络起到了信息发布作用,而信息共享特征不明显,因此,房地产经纪行业依然是零和博弈。由于全部收益只能由率先实现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独享,经纪人不免采用多种手段,有些违规违法,有些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掩护下发送虚假信息。而经纪机构各自收集信息、发布信息,造成行业中的房源信息重复发布与局部垄断割据并存。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之间只竞争不合作,导致整个行业信息处理效率低,佣金费用高,在不断高企的房价上,使购房人进一步增加了负担。在行业高速发展时期,这些弊端不会对企业收益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并未触发企业强烈的改善动机。
2013年后,由于交易行情低迷,经纪公司成本压力不断增大,希望网络平台公司降低端口费,协商未果,双方合作破裂。2014年,链家地产、伟业我爱我家纷纷和我国最大的房源信息发布平台搜房网解约。同年10月,链家集团将下属的线上平台“链家在线”更名为“链家网”,实行平台开放,不仅为链家员工服务,而且吸纳企业外的经纪人加盟,共享房源信息,合作销售。伟业我爱我家也把省下来的广告费、端口费,用于打造自己的网络平台。与此同时失去大型经纪公司房源的网络平台公司则开始招聘经纪人员,实现从信息发布平台向房地产经纪电商的转变。此外,爱屋及屋、Q房网、房多多等多家电商涌入该行业,建立了多个局部信息共享平台,这些经纪电商自身不从事经纪业务,其主要功能为收集房源、发布房源,依靠各经纪公司的加盟经纪人销售,与销售成功者分享佣金,形成了类似于美国房源经纪人的专业化组织。
四、 我国新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共享系统与MLS的对比
当前,我国产生于网络时代的新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共享系统与产生于80多年前的MLS相比存在巨大差异。
首先,主体性质不同。MLS的所有者为各级房地产经纪协会,我国则为经纪电商,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据此,我们可以将两者分别称为协会模式和电商模式。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治组织,以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为宗旨,是非营利组织,收取费用的高低以维持系统运转的成本为限,因此收费低廉。我国的电商模式是以网络经纪企业为主体,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获得的收入不仅要弥补网络开发、运行和维护的费用,企业还要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利润率,否则投资将从经纪电商中流出。
其次,收益模式差别巨大。MLS的收益来自于:使用该系统的经纪人的会员费、整合房地产信息打包出售给各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收益、咨询收益。其中会员费是主要收入来源,尽管MLS大约每人40美元的会员月费非常低,与经纪人月均4 500美元的收入相比仅占不足1%,但是由于会员众多,MLS的收益总量非常可观。我国的电商模式不收取加盟者会员费,而是从成交的租售佣金中分成。当前,纯粹的经纪电商由于自身没有经纪人,节约了人员费用,但必须支出系统的建设、推广和维护费,这也是巨额成本,只有依靠不断增加成功交易的总量才能盈亏平衡乃至获得盈利。与MLS相比,电商模式的收益方式更加丰富灵活,除了当前的分佣方式,也可以依据经纪人使用的次数、流量或成功交易的交易件数来收费,还可以按照网络经济“羊毛出在猪身上”的逻辑,采取“用户免费,客户收费”的方式,首先吸引大量使用者,培养高粘性用户(主要是房地产经纪人员),当该网站成为房地产租售乃至相关人员的集聚地时,则引入客户--各类与房地产有关的广告客户,获取收益。同时,经纪电商也可以对交易数据整理打包出售,获取相应收益。
第三,MLS更有利于经纪人利益的保护,而电商模式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MLS中,对房源信息的垄断造成房屋买卖双方对该系统的依赖,在佣金费率上缺乏议价能力,更有利于经纪人利益的维护。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佣金费率处于较高水平。而我国的经纪电商模式诞生于市场不景气、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从实际效果来看,电商模式已经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刮起了降价旋风。在电商进入该行业前,房屋交易佣金费率普遍在2.5%以上,租赁佣金则为半月到一月的租金,而电商进入后,行业佣金费率进入明显的下行通道,目前最低的交易佣金费率为0.5%,租赁佣金则为3天房租,这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利益。从长远来看,电商模式会导致房地产经纪企业轻资产、低成本运行,经纪人员分佣比提高、自由度加大,高素质员工比例提升, 这些亦有利于降低佣金、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运行前提不同。MLS要求独权委托,我国的电商模式以开放式委托为主。从信息共享的效果来看,整个地区共用一个系统,将全地区加盟经纪人收集到的信息“一网打尽”显然是效率最高的形式,MLS在这一点上优势突出。我国的电商模式则陷入一种悖论:如果仅有一个网络,将形成垄断经营,会导致经纪电商收取高额费用,服务质量下降;如果有多个网络,虽然可以遏制垄断,但信息共享的优越性又不能充分实现。因此,由于存在“经纪信息效率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电商模式有可能陷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困境。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形成了各方参与主体(包括传统经纪企业、网络平台公司以及电商)都朝经纪电商转变的趋势,而经纪电商存在的基础显然为一定范围内的经纪信息共享体系。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尚处于转型期,各主体强调抓住机遇自我发展,这是企业在当前竞争中的理性选择,然而,从行业整体考虑,信息割据显然不是最优状态,不仅造成信息平台和网络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而且信息大量重复,行业整体运行效率较低。未来如果政府严格执行单边独权委托的政策,各平台的房源信息都会减少,降低交易成功的概率。因此,我国目前的经纪电商模式仍处于探索时期,将会在未来的竞争中不断完善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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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國家社科基金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2XMZ101);北京建筑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项目号:331613022)。
作者简介:刘建利(1971-),女,蒙古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北京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房地产经济与企业经营管理。
收稿日期:201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