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业成长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15-09-28 08:00李琨史峻异史玉杰
中国经贸 2015年16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李琨+史峻异+史玉杰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以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为融资对象,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由于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吸纳民间资本,拓宽了融资渠道,因而弥补了很大一部分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不足。特别是它能够坚持“小额、分散”和“只贷不存”的原则,将业务范围界定为本县(市、区)的小额贷款和财务咨询,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当地微型、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殖户、种植户及各种生产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效果相当显著。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近年来,在政策积极引导下,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机制、信息、成本优势,为自身找到了发展空间.但试点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了许多难题,比如在融资渠道、业务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稳健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以青岛市小贷行业的发展情况为例,对小贷业发展的现状进行了综述,对小贷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业;问题;对策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以小微企业、低收人群体和农户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在民间资金和小微企业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2005年我国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自2008年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推开试点后,在各地政府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极为迅猛。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其融资绩效十分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由于银行的信贷投向主要集中在优质大客户,对很多优质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程度、市场发展前景及竞争力了解不够,导致双方信息交流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融资。据调查,有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其中民企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有近62.3%是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近年来,在政策积极引导下,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机制、信息、成本优势,为自身找到了发展空间。但试点至今,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了许多难题,比如在融资渠道、业务范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稳健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

二、小额贷款业现状——以青岛市为例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十意见》颁布,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创造了有利的政策条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拓展了民间投资范围,更是拓宽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也有利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广覆盖,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1.青岛小贷业快速发展

全国范围内开展小贷公司业务是从2005年初开始试点,青岛白2008年10月开始小贷公司业务试点,起步较晚,但起点高,突出表现在,注册资本门槛高,种类比较多,涉及行业多,还有外资和证券参与。青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在山东省排名并不靠前;全国小贷公司业务发展,江苏、浙江比较迅猛,主要是由于其民间资本比较活跃,青岛民间资本也有一定实力,但未能更多的激活。以上情况表明,青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作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在试点五年多以来,数量持续增多,资本规模不断增大,经营基本稳健,创新接连突破。至2015年一季度末,青岛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6家,注册资本74.7亿元,贷款余额71.7亿元,比去年末增长16.4%,贷款平均利率13.3%。

2009年2月,青岛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即墨诚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1.2亿元,白此,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兴力量在青岛落地,迅速发展,成为青岛多层次金融体系的重要一员。2012年末,青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9家,累计注册资本31.82亿元;2013年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开业35家;2014年6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开业41家,注册资本合计5 8.12亿元。2013年5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亿元;2013年年末,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00亿元;2014年6月末,累计发放贷款突破260亿元。

2012年7月,青岛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2亿元,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全国首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锁专营机构——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员,截至2013年年底,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国20个省市成立了22家小贷公司,预计在未来3-5年将在全国开设50家小贷公司。青岛邦信小贷公司也是山东省内第一家具有国企、央企、金融企业背景的小贷公司。青岛邦信秉承“普惠金融,服务小微”的经营宗旨和“小额、分散”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小微企业的合作伙伴,小贷行业的企业标杆”。截至2015年1月,已累计放款十亿余元,帮助、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客户900余户,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为岛城乃至省内小贷行业的领军者,被中国小贷联席会评选为“2013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百强”和“中国小微金融最佳产品设计奖”。

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发起股东,联合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10亿元,成为全省资本规模最大的小额贷款公司。endprint

城阳区亚联财小额贷款公司由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是全省首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从事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自2007年进人中国小贷市场以来,先后在深圳、重庆、北京12省市地区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2013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次允许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青岛小贷业服务小微企业作用凸现

日前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也越来越丰富。青岛邦信小贷公司注重业务创新,与银行、担保公司、房产中介等单位探讨业务合作,在邦微贷、邦小贷两款主打产品的基础上开发了邦证贷、邦通贷、邦农储、1+N几款标准化产品。青岛国信金控小贷与青岛人社局合作开发了创业贷款,与崂山科技局合作开发了科技小贷。这些产品将会较好的服务创业型企业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这些信贷产品既有抵押方式,也有保证和信用方式。青岛邦信小贷现在的贷款中,抵押、保证、信用贷款占比分别为:12%、76%、12%。

小额贷款业对青岛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小额贷款投放三农21.48亿元,投放中小微企业44.71亿元,占全部贷款90c70以上,切实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作用。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比较优势所在。小微企业规模小、缺乏抵押物,很难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具有抵押物灵活、审批快、效率高的特点,这非常符合小微企业的需要。青岛邦信小贷公司的客户大部分是小型,微型企业,这也是公司的定位所在。青岛邦信小贷贷款余额中,20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68%,5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20%。

3.融资方式多元化

2013年11月,山东省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截至6月末,全市小贷采取向大股东借款、资产转让、同业拆借等创新融资方式融人的资金余额合计2.165亿元,占比31.72%;全市小贷债务融资余额6.825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16倍。其中采取传统方式,从银行机构融人的资金余额有4.66亿元,占比68.28%。

青岛邦信小贷选取7570万元优质信贷资产,通过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陆金所”平台挂牌转让信贷资产债权收益权。青岛邦信小贷又与博时资本合作进行信贷资产转让项日,获得l亿元资金。金融创新帮助青岛邦信小贷盘活了信贷资产,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放大了贷款规模,以较低的资金成本为更多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便捷的融资服务。

青岛金融办与围开行青岛市分行达成了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金融办将牵头围开行为岛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从融资、人员培训、产品开发等方面支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为岛城“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合理渠道。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及三农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的业务空间,缓解了农村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飞速发展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由于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小额贷款公司仍有业务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产品创新程度不够等劣势。相比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着较高的营运风险和营运成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1.性质定位不够清晰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微型金融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点的特殊企业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直接影响并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发放各类小额贷款,属于金融业务,企业性质理应确定为金融企业。但实际执行中,政府相关部门普遍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的一般工商企业法人对待。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贷款风险拨备不能在税前提取;二是向银行融人资金不能按照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待遇执行,所谓的向银行融资实际上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加大了经营成本;三是发放的涉农贷款不能享受中央财政的增量奖励政策。

2.财税负担较重

日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征税额度不是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收,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利息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均在征缴范围之列。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普通企业,需负担较高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即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综合利息收入的30%左右要用来缴税,不能像农村信用社一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纳税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两者贷款业务品种十分接近,目标客户高度契合,但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的税比农村信用社高得多。对于农村信用社,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及附加按3.5%左右征收,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按5.6%友右征收,所得税全额,正收,股东分红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后,盈利也仅在7%-15%,低于经营实业的收益。高税收使小额贷款公司无利可图。日前国家对农信汁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3.后续资金不够充足endprint

日前,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从以下三条途径获得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转贷资金和捐赠资金。无论哪一种途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现实融资的困难。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有限。即使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但所融资金仍然难以满足公司贷款业务扩张的需要。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获得捐赠资金。在不能吸收存款的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收回前期贷款才能继续放贷,无法保证正常运营。从资金使片j方面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农村中一部分缺乏抵押、质押能力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客户的资金需求。随着贷款业务的开展,受白有资金规模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缺乏问题日益突出,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虽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饥构融人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始的时间不长,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加之受业务规模、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资金需求量明显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缺口随之增大,后续资金不足。

4.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尽管其经营贷款业务,但却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人民银行也不具备法定的监管职能,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监管体制之外。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构是青岛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这在试点初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加,由于金融办不具备实际金融监管的经验,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力度不强。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级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日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委托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涉及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行政主体,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方法和职责不太明确,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财务管理系统有待联网和优化以及尚未接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尽管目前当地金融办、工商部门、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由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工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只是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还未涉及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的内容和方法;同时,金融办本身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因此,日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实际上很难完全到位,其管理的职能也很难真正落实。实践中,政府监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只能主要放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人的审批上。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缺少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约束。社会监督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但日前政府监管条例只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专门的社会监督机制。

5.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动力不足

日前金融监管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一般的服务企业,没有将它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所经营的是贷款金融业务,这就难以避免运作中的矛盾。例如,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人资金的利率可以参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企业,难以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现在一般只能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浮动来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额。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三年之后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虽然为小额贷款公司指明了发展前景,但由于现有制度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人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又导致了这样一个矛盾:日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民间投资主体不愿意让出控股权。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制实际上难以真正实现。无疑,这会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及其拓展民营企业融资业务的可持续性。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型为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正向激励措施。《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这一规定,实际上旨在建立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制度环境。而银监会于2008年5月制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引入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等一系列条件后,才可以申请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改制村镇银行的股权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主的积极性。银行参股不低于20%,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重新调整,对于经营3年以上且业绩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把辛苦获得的控股权拱于让给银行,显然不会情愿,转制将难有进展。

6.内控机制不够完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容易因片面追求股本回报而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从而忽视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据调查,小贷公司日前的贷款流程多为调查、审查、发放三个环节,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贷前详细凋查,贷时跟踪审查和贷后检查的操作规范。业务人员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主要时凭借自身经验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对于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并未有一个可以科学量化的标准,缺乏有效的决策程序和内审机制,这就对控制信贷风险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操作隐患。由于缺乏贷款风险管理技术和人员,在形势判断能力和政策理解水平等方面存在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此外,日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贷款的风险认定缺乏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尚待起步,因此,迫切需要从内外部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机制建设。小额贷款公司抵御和控制风险能力不足,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旦出现较大数额的不良贷款引发贷款难以收回,其经营风险将很难抵御。endprint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微小型企业,他们经营规模小、借贷次数多,可用作抵押担保的财产少,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很难控制其信用风险。二是决策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小额贷款公司虽然遵循现行制度规定,挑选了银行系统中层管理者出身、懂得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担任总经理和风险管理、信贷等重要部门的经理,但有些高管一般不擅长经营小额、短期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一般也不高,容易导致业务经营中操作失误,进而影响管理层决策失误。三是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无力防范各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贷款农户因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者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供求关系、品种、质量、价格等因素发生变化而造成了损失,最终就可能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收回。

就在内资小贷公司存在上述种种问题的时候,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外资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兴趣正与日俱增。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淡马锡、国际金融公司、香港惠理集团、香港亚洲联合财务、法国美信集团等机构在内地成立小贷公司。调查发现,这些外资机构在发起设立小贷公司时似乎还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例如可以独资和不断实现跨区经营。在当前外资银行开展银行业务受到一定限制的前提下,通过这种非银渠道来迅速抢点布局金融信贷领域,是个很不错的选择。外资小贷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全资,或是外资持相当大比例,相比较内资小贷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而言,具有较大的优势,与此同时,外资小额贷款公司在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优势。因此,如果不妥善解决当前我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的诸多问题,内资小贷公司很可能在日后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法律地位需进一步明确

若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明晰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层面。鉴于日前《意见》法律位阶过低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措施的不完善等诸多网境,国家应提高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属性。

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应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其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来源提供依据;既要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又要通过立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着力创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政策环境。建议正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地方金融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及向商业银行融人资金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定税前全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加大政府财税政策与融资政策支持

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时间限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政策,即对坚持服务宗旨,经营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并适当增加业务范围,以鼓励其做优做强。

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扶持力度。国家要建立扶持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将小额贷款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与其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贷款品种创新、合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控制等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地方政府应出台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的责任,应当享受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考虑,可以根据“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税收减免政策。例如,1年期的贷款单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100%,5万元-50万元以下减半,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减1/4,100万元以上不减等;也可以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假如小额贷款公司向某农户提供10万元贷款,按10%的市场利息率收息,如这个农户投资项曰符合要求,财政可补贴5%的利息,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可得10%的利息,农户实际上只是负担5%的利息。在政府方面,如有100万元支农资金,给每个农户1万元,仅可解决100户农民;而采取对小额贷款公司贴息5%的方式放款,则可使200个农户每人都获得10万元低息贷款。这既可以扩大财政支农功效,也扶持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在融资政策方面,应该设计资产质量、信用记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绩效等方面的考核指标,实行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融资激励政策。凡是通过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审核达标的企业,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凡是不达标的企业,则不仅不能扩大融资比例,甚至可以减少或停止融资。从日前情况看,对那些合规经营、资产质量高、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支持“三农”和微小企业绩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杠杆率由按照资本金的0.5倍提高到1倍,资产负债率也只是从33%提高到50%,风险是可控的。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业务考虑,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它们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非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融资。

3.创新贷款模式

从诺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经验看,信贷模式创新是克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制度缺陷的有效途径。孟加拉乡村银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建立了分期付款、分期偿还的信贷规则,这不仅降低了穷人贷款成本,还加快了乡村银行的资金周转。同时,孟加拉乡村银行实行发放贷款与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导向服务相结合的信贷制度,规定每个贷款申请人必须加入一个具有相同经济社会背景和相似日的的人组成的贷款支持小组,小组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完成春种秋收的农活,相互进行资金运用监督。这种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监管成本和信贷风险,使还款率达到了97%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信贷规则,结合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利用其信息优势,开展为借款者生产经营导向的服务。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放贷方式,对急需资金却没有担保人和抵押物的借款农户,采取用收成作担保的放款方式;或者利用乡村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发放贷款实行联户担保、互相担保、“薪农贷”、“公司+农户贷”、“村委会+农户贷”等各种担保替代形式;探索用农地抵押贷款的路径。在还贷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行零整两便、灵活设置,对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客户,给予授信额度和利率方面的一定优惠。endprint

4.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规定

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十意见》(即新36条)第18条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放宽股权约束,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企业改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成功地改制为金融企业,那么日前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重要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例如,它可以不按一般服务企业的标准而是以金融机构的标准缴税;可以放开融资渠道为其扩大经营规模提供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拆借资金而降低融资成本;可以像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以降低风险,从而充分发挥它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积极效应。

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经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企业改制可以选择两条途径:一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二是民营企业控股的村镇银行。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与近年来银监会推出的贷款公司性质相同,都是金融企业,也都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然后投放于实体经济,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主要为“三农”、微小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小额、分散”贷款,保持“只贷不存”的特点。它与现有贷款公司有以下区别:一是专业贷款公司要形成民营企业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参股的多元投资格局,而不像现行贷款公司那样南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二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专业贷款公司不仅有自己的资本金,还能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具有批发贷款的权利,并可以鼓励其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从邮储行以较低利率批发贷款,然后“零售”投放于实体经济,这就同时发挥了邮储行在县域、农村吸存方便的优势和专业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专业化的优势,利于邮储行创收,亦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三是专业贷款公司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没有隶属关系,不像现行贷款公司那样是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专业贷款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资本控股的农村金融机构,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适应了我国发展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的趋势。但是,现行制度规定将其控股权归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不可行的。依据制度变迁的动力理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动力来自制度供给方的最大化收益。若按现有规定改制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放弃了控股权,那就意味着他放弃了最大的收益,从而也就失去了自愿改制的动力;即便改制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其经营思路和服务对象也可能换位。因为新控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摆脱原有银行体系信贷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即可能将许多资金需求短、频、急但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拒之于融资门外。因此,为了成功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保留原有控制人的控股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以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人股,并指导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只要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改制和运行,由民间资本控股不会影响其贯彻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5.健全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

(1)科学计划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重点向金融服务覆盖薄弱的农村地区倾斜;加强对发起人资质、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防范经营层道德风险;本着好中选优、夯实基础的原则,鼓励有投资实力、依法纳税、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的本土企业或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扬企业守法经营,鼓励企业反哺农村;适当提高对注册资本起点规模、营业场所硬件条件、后继资金注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从设立阶段就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在素质,着力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较高起点和稳健发展。

(2)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金融特性,应将其纳入银行监管体系,明确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银监会的专业性强,可以实施其他部门所不能行使的监管措施,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询问及资料查询等,可以对其进行资金来源和流向的跟踪监测、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提前预警和及时识别、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考核,等等。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由行业协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流、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沟通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自身的监督约束功能,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

(3)建立小额贷款风险防控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被限制在各自的县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资本实力的制约和未来市场需求波动等带来的风险,应建立以下小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户、民营企业各参与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农户或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时,应与他们就贷款的用途签订协议,限定其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贷款必须用于某种特定的农业生产活动或企业经营活动,否则农户或企业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将小额贷款公司接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公司先借助开户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接口,对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查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调查成本。同时,省金融办应尽快统一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征信系统,以解决征信系统数据接口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数据传输标准和操作规范,将小额贷款信息整合到征信系统之中。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协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6.充分发挥小贷促进会的作用

(1)切实发挥小贷促进会行业归口管理和桥梁、纽带作用,逐步彰显品牌价值。小贷促进会要在政府、金融机构等与小贷公司之间连接好,既要为小贷企业发展服务,还要协助政府做好小贷企业发展监管工作,当然监管本身也是一种服务。小贷促进会要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之家,做到“会员至上”,急小贷公司之所急,想小贷公司之所想,需小贷公司之所需。每个小贷公司都有自己的梦,小贷公司的梦就是小贷促进会的梦,小梦加起来就汇成了大梦。小贷促进会要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服务小贷公司的发展,设计并运用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贷款和融资品种与工具,如互联网小贷,江苏有“开鑫贷”,陕西有“金开贷”,青岛可以有个“齐开贷”,还可以搞投贷联动,还要让小贷公司能不断增加非利息收入等,以体现小贷促进会的市场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今后小贷促进会不应靠会费生存,而是要其靠自身价值,靠能给会员带来更多的价值,并将这些价值返给会员,循环往复,滚雪球般越滚越大。endprint

(2)建立并发挥好小贷促进会多元化平台和合作机构与体系的作用,深化合作机制建设,高效转化并运用好合作成果。这里说的多元化平台,一是“三合一”平台,即:小额贷款企业俱乐部、促发致富大讲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二是“四台一会”,即:小贷促进会作为组织管理平台、小贷公司作为融资实体操作平台、担保类机构作为担保平台、小贷促进会作为公示平台,信用协会(信用联盟)。小贷促进会会员应为信用协会会员。小贷促进会早与国开行签订了合作协议,这就意味着双方早已互为合作机构,即然是合作机构就要发挥其作用,不能让合作协议睡大觉,比如小贷促进会作为合作机构就要随时不断地向国开行推荐条件成熟的小贷公司,经常及时组织培训指导,还要定期检查双方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还可以更加广泛地建立相关合作机制,比如除了国开行,其他银行、还有证券、政府等相关方都可以寻求合作,分轻重缓急,适时签订合作协议,及时向有关方面对接。

(3)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小贷促进会要检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提供各小贷公司主要信息(如注册资金、贷款余额等)和小贷公司需求一览表。办好小贷促进会简报和网站。建立专家委员会。优化团队,建立科学高效、既有激励又有约束还有保障支撑的运行机制。

五、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以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为融资对象,能够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由于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吸纳民间资本,拓宽了融资渠道,因而弥补了很大一部分农户和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不足。特别是它能够坚持“小额、分散”和“只贷不存”的原则,将业务范围界定为本县(市、区)的小额贷款和财务咨询,将服务对象确定为当地微型、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殖户、种植户及各种生产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效果相当显著。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和服务,促进了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日前,小额贷款公司与国家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并存,各有侧重,开展良性竞争,共同在不同层次上为具有不同业务规模和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服务。

自2008年试点以来,青岛小额贷款业发展迅速,有力的支持了岛城各辖区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及三农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的业务空间,缓解了农村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飞速发展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由于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小额贷款公司仍有业务单一,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产品创新程度不够等劣势。相比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着较高的营运风险和营运成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机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税收负担重,杠杆率过低,经营有困难。为多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政府应对小贷公司加强政策引导。建议将小贷公司定义为金融机构,制定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资金融小行是小贷公司的重要监督者。向小贷公司融出资金的金融机构从贷款安全出发,应像对待企业贷款一样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跟踪管理。资金融出行应是小贷公司的开户行、业务辅导行和行为监督行。小贷公司的放款应记人信贷登记系统,让客户积累信用,为客户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为税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余额提供技术支持。小贷公司还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自身的良好形象、纪律争取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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