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五周年座谈会撷英
金维刚
熊先军
芮立新
刘梅
徐延君
王程
王明山
蔡国春
罗良娟
雷震
彭高建
纪宁
符金陵
李珍
郑伟
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保险法治体系建设应从完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着手,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推动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起草过程的机制。
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社会保险法》颁布5周年,工伤保险成绩斐然。未来任重道远,要在全国普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形成“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特色的工伤康复服务模式;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更多的职业人群提供职业风险保障。
人社部社保中心副主任徐延君:《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工作的环境、氛围和生态,从以行政推动为主转变为依法推动工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推动相关配套立法工作的开展,唤醒民众的社会保障意识,让民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声索和维护个人社保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善和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道路依然漫长,需要各方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司副司长彭高建:在社会保障立法中,需要更多地考虑立法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同时考虑立法的多层次性。不仅要有法律,还需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外,更多地考虑程序性保障,推进社会保险权利的可诉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李珍:立法需更多地考虑社会保险的可持续性问题,坚持可持续性优先的原则,合理解决可持续性与广覆盖、保基本之间的矛盾。提高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对一些重大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充分讨论、碰撞,形成社会共识。
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蔡国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法的空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系统化运作。需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畅通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渠道,可考虑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审判庭,统一审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劳动争议案件。
(图片作者为蒋德理)